人人書

雜誌

保存到桌面 | 簡體人人書 | 手機版
傳記回憶文學理論偵探推理驚悚懸疑詩歌戲曲雜文隨筆小故事書評雜誌
人人書 > 雜誌 > 破解“以房養老”金融困局

破解“以房養老”金融困局

時間:2024-10-26 05:13:57

“以房養老”是否劃算?試點遇冷為何還要在全國開展?新方案還能走多遠?——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擴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開展範圍的通知》,将“以房養老”保險由原來的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一時間,“以房養老”再次引發社會熱議。

這種“前半生我養房子,後半生房子養我”的做法可以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養老保障,但在政策願景和現實操作之間,還有一些必須要邁過的坎兒。

遇冷隻是暫時

僅一家保險公司開展業務,累計承保139單(99戶)——2014年7月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正式開展“以房養老”試點至今4年,可謂進展緩慢,市場遇冷,滿打滿算不到百戶人家參與。

“以房養老”,即擁有房屋完全産權的老年人,将其房産抵押給保險公司,但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産處置權,處置所得将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然而,該養老新選擇有些“不受待見”。對保險公司來說,這項保險屬于保本微利型業務,且涉及房地産、金融、财稅、司法等多個領域,存在許多不确定性。對老年人而言,受傳統養老觀念、産權糾紛、房産市場不穩定、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因素影響,同樣顧慮重重。

一些業内人士認為,“以房養老”現階段仍處于“小衆”狀态,不具備大範圍推廣的市場環境。

那麼,“以房養老”為何在全國範圍開展?銀保監會此次發布的《通知》中指出,将“以房養老”保險擴大到全國範圍開展是為了“對傳統養老方式形成有益補充,滿足老年人差異化、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專家表示,盡管試點成效不甚理想,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以房養老”保險的重大創新價值和實踐意義。

“以房養老”契合我國居民未來養老安排和消費理念,現階段的“遇冷”隻是暫時現象。中國保險學會會長姚慶海表示。

破局有招

那麼,以房養老到底劃不劃算呢?兩位網友的對話很有意思——

一位網友說:“30歲,你買一套房子,再用30年還房貸,把自己半輩子交給銀行。60歲,你退休,再把半輩子買來的房子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給你發錢養老,房子最終歸他們。這輩子,你都幹了什麼?”網友回複他:“這輩子你讓自己好好體驗了人生!以房養老有什麼不好?每個人都為自己負責,就是一個美好的社會。”

是否選擇“以房養老”?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認為,作為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以房養老”對于某些群體擴大退休收入來源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國際上的先進經驗都是建立在‘政府支持+市場成熟’的基礎上,且經曆了多年的發展。”姚慶海表示,政府需要在完善法制環境、健全風險分擔機制、完善監管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方面下功夫。同時,金融市場、房地産市場和養老服務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技術的更新升級和專業人才的大量聚集,将推動“以房養老”市場的發展。

完善産業布局

“中國進入老齡化是‘未富先老’,且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老年人群發展不平衡、社區養老尤其是居家養老基礎薄弱等問題。要大力推動養老事業發展,還要推動老齡産業發展。”劉維林說。

曆經多年發展,中國基本形成了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構成的養老保障三支柱格局。

截至2017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超9億人,積累基金超4.6萬億元,第一支柱已經形成“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兩大制度平台。第二支柱方面,同期全國已有近8萬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參加職工逾2300萬人,積累基金近1.3萬億元。相比之下,第三支柱的發展腳步遲緩。

相關專家表示,從國際經驗看,一個完備的養老保險體系必然要實現政府、企業(雇主)和個人三方責任共擔,而商業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是個人分擔養老責任的重要體現,可以有效引導個人通過預防性養老儲蓄與投資,承擔個人在養老活動中的責任。

事實上,本次“以房養老”的全國開展,正是中國在強化養老保障第三支柱方面的新嘗試。姚慶海建議,社會公衆和政府應重視發揮保險業在養老、醫療等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保險業則需在這些方面開展大量的宣傳咨詢工作。

自然,“以房養老”不會也不可能替代政府承擔的基本養老責任。養老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産業各方的通力協作。專家建議進一步完善養老産業布局,探索通過引入長期護理保險與“以房養老”保險産品有效融合、發展康複醫療等,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多層次的養老服務。

全國老齡辦常務副主任王建軍表示,下一步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實現多元主體辦産業,不斷滿足老年人對産品和服務的多層次、多樣化需求。

專家釋疑

“以房養老”等于“以後房子沒了”?中國保險學會會長姚慶海認為,事實上,選擇“以房養老”并不意味着房子最終歸保險公司。例如,70歲的老人擁有100萬的房子一套,抵押給保險公司,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以5.5%的利息每月支付老人養老金(每月大概3700元)。老人去世後,受益人有兩個選擇,其一是保險公司按照當時市場價評估房子價值,扣減老人領取養老金後将剩餘部分支付給受益人;其二是受益人将老人領取的養老金加利息總金額交給保險公司,獲得房子。

這樣來看,這種養老模式隻是一種消費方式的轉變,保險公司并沒有額外獲益。公衆對該産品還缺乏足夠的認識,對“以房養老”的抵觸通常建立在“以後房子沒了”上。

“以房養老”是“政府轉移養老壓力”?西南财經大學博士完顔瑞雲表示,這種說法有失偏頗。近年來,中國政府在基本養老保險上的投入逐年攀升,并無轉移壓力的做法。

中國緻力于構建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為滿足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求,中國在做強主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也在大力推進商業養老保險計劃,其中就包括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尤其重要的是,“以房養老”是商業行為,不存在強制性。

其在日本、美國、英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都已發展出了成熟模式。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給滿足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拓展養老保險産品開發的思路,建設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以房養老”全國開展主要面臨政策、社會環境、市場環境三大問題。專家表示,從政策環境看,“以房養老”實施過程中,可能涉及遺産繼承糾紛、地面附着物處置計價、房屋價值波動損失承擔等法律問題。為此,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其次,開展“以房養老”需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内提供大量的資金,安排适當的财政稅收政策支持。最後,需要建立必要的政策性保險機制。依據國際經驗,推行反向抵押貸款有必要設立最終保險人,這當中離不開政府的作為和擔當。

從社會環境看,“以房養老”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工具,面臨着利率、房價、經濟周期、長壽等各項風險。監管機構要重視對風險的監測和控制,切實做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從市場環境看,中國是典型的供給推動型保險市場,“以房養老”産品的推廣,最終還是需要從供給側發力,開發滿足消費需求的産品。保險公司應立足現實,綜合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開發設計能夠滿足消費者多方面多層次養老需求的産品。


   

熱門書籍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