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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收益扶貧的“風控術”

時間:2024-10-26 10:24:33

一些村莊往往更關注項目紅利和短期回報,對風險隐患重視不夠。福建、廣東一些地方則使用财政資金入股光伏發電企業或其他行業企業,享受“保底”分紅,進而促進村莊集體經濟增收。我國一些欠發達地區,長久以來存在着村莊集體經濟相對薄弱的狀況,有些村莊的集體自主性經營收入甚至為零,被稱為“空殼村”。

2013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精準扶貧戰略以來,很多地方意識到壯大村莊集體經濟的重要性,并将村莊擁有一定标準的自主經營收入作為貧困村“摘帽”的必要條件之一。由此,村莊集體經濟發展在各地紛紛被提上日程。

通過對福建、山東、廣東、廣西、貴州和甘肅等地的調研,我們發現,目前欠發達地區壯大村莊集體經濟的手段比較單一,大多采用“資産收益扶貧”的方式增加集體收入。

所謂“資産收益扶貧”,即将财政資金等“扶貧資源”投入特定企業或新型經營主體,形成股份分配給貧困人口,他們據此獲取收益分紅,在脫貧後退出股份的一種扶貧方式。自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赢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提出“探索資産收益扶貧”以來,該方式已成為貧困地區實現精準扶貧的重要方式之一。

采取這種方式發展集體經濟的主要做法是利用财政資金等投資商鋪等不動産、入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獲取收益分紅促進集體經濟增收。例如,廣西和甘肅一些地方使用财政資金為村莊在縣城購買商鋪和店鋪,村莊通過出租這些鋪面獲取集體收入;福建、廣東一些地方則使用财政資金入股光伏發電企業或其他行業企業,享受“保底”分紅,進而促進村莊集體經濟增收。

單一方式的風險

依靠“資産收益扶貧”方式發展村莊集體經濟是目前集體經濟增收見效最快的方式之一,但是單一或主要采用這種方式發展村莊集體經濟卻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加以警惕與預防。

第一,“資産收益扶貧”發展集體經濟存在一定市場風險。為完成集體經濟發展任務,在推進“資産收益扶貧”時,一些村莊往往更關注項目紅利和短期回報,對風險隐患重視不夠。

一些村莊投資商鋪、廠房等不動産後,常常由于沒有集體自主經營性收入,難以承擔裝修資金,最終導緻購買的店鋪難以出租出去,造成資産閑置;且商鋪、廠房等不動産在出租時受宏觀經濟形勢、市場行情波動影響較大,不利于資産的穩定收益。

一些村莊投資(入股)企業後,本身就面臨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種種市場風險,而一些地方将财政扶持資金投入到企業時,往往很少對企業的生産能力、盈利模式、社會責任心等關鍵因素進行考察,注重“投”忽視“察”,甚至“一投了之”,急于将資金花出去,沒有深究項目是否合适、企業後期是否履行合約、股份權益是否到位等問題,加大了風險隐患的發生概率。

第二,“資産收益扶貧”在增加村莊集體收入的過程中缺乏農民參與,削弱了村莊自主發展集體經濟的能力,不利于對集體經濟的監管。由于用“資産收益扶貧”來增加集體收入主要是地方政府為完成政治任務而采取的方式,具有短期内快速提升集體經濟收入的特點,因此這種方式下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的選擇多由當地政府決定,農民和一些市場主體往往被動參與項目。

缺少農民參與導緻了兩個問題:一是“資産收益扶貧”的方式讓村莊與農戶覺得收入很容易獲取,長此以往村集體可能會形成“等、靠、要”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村集體自主發展集體經濟的能力;二是難以發揮農民群衆的内部監督作用,不利于對集體資金與資産的監管。

第三,“資産收益扶貧”在促進村莊集體收入快速發展的同時,容易引發分配等問題上的矛盾。一些地方通過“資産收益扶貧”短期内快速提升了村莊集體收入,但由于村莊沒有建立相應的收入管理體制,引發了一些新矛盾。例如,2016年廣東省某村隻有區區數百元集體自主經營收入,通過資産收益扶貧方式,2017年村集體自主收入增加到30萬元。然而這筆資金的分配使用卻引發一些村民不滿,部分村民認為資金花得不透明,用于村幹部自身開支費用比較多。

三方面入手完善

鑒于以上風險,建議未來在探索實施“資産收益扶貧”的過程中,從多渠道促進集體經濟增收、強化“資産收益扶貧”方式的管理、完善集體經濟收入分配三方面入手,促進集體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首先,盤活村莊集體資産存量,發揮村集體主體作用,多渠道促進村莊集體經濟發展。一方面要摸清、盤活村莊集體資産,地方政府通過組織村“兩委”清産核資,摸清資産存量、結構和使用效益,分類盤活用好經營性資産,開發利用閑置或低效使用的土地、山場、荒地、山塘、舊村部、棄用校舍等各類集體存量資産,充分挖掘資産經濟潛力,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另一方面可将“資産收益扶貧”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的資金整合,以村為單位,建立“村莊資金互助合作社”,為村莊内部各方面發展提供資金,收取一定利息充實集體經濟。

其次,強化“資産收益扶貧”促進集體經濟增收的管理,做好風險防控工作。一方面要建立規範的投融資制度,厘清政府(集體)投入的主體及資金來源。鑒于當前集體資産收益扶貧項目投入資金不再限于财政部分,建議縣級政府設立專職的“集體資産投資辦公室”管理此類項目。

另一方面要鼓勵資産收益扶貧資金優先投資固定資産、購買生産資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資産;在投資企業等主體時,要選擇治理結構完善、财物管理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經濟實力較強、誠實守信且樂于扶貧的主體,鼓勵這些主體購買商業保險以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

最後,完善村集體收入分配管理機制。一方面,對于村莊集體經濟收入的分配要依據“多賺多分、少賺少分、不賺(虧損)不分”的原則進行,嚴禁舉債進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較少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讨論通過,當年可不向成員進行收益分配,将當年未分配的收益結轉下年。

另一方面要切實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集體收入分配過程中的監督作用,确保集體收入分配過程公平、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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