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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重大意義

時間:2024-10-22 11:23:56

核心閱讀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進行平等交流溝通的法治平台,有力地促進了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順利開展,提高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效能,為維護行政訴訟原告的合法權益和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進行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旨在确保“告官見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進行平等交流溝通的法治平台,有力地促進了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順利開展,提高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效能,為維護行政訴訟原告的合法權益和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我國的行政訴訟審判和庭審實踐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不高是一個現實問題,“告官不見官”的現象在一定範圍内仍然存在,不少行政機關以委托律師出庭的形式應訴,律師雖然不乏專業素養,卻很難深入了解行政行為的背景信息以及具體行政流程,這不利于行政糾紛的真正解決。究其原因,一是少數行政機關負責人和領導幹部放不下身段,對“上公堂”存在一定的抵觸情緒。二是少數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能力不強,對司法程序掌握得不夠,存在法律知識缺乏、法治思維欠缺的問題。三是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出庭的确面臨工作繁忙、難以抽身等客觀難題,尤其是随着立案登記制的施行,行政訴訟案件量激增,如果要求其應訴每一個行政訴訟案件,勢必在某種程度上分散工作力量,降低行政管理效能,影響行政機關正常執法工作的開展。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行政訴訟法》這一條文中的“應當”表明了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其法定義務。此次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文進行了細化。首先,适度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這些具體、詳細的操作性規定旨在減少“告官不見官”現象,提高行政訴訟審判的效率和質量。其次,根據此次的司法解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再次,該司法解釋第129條第3款明确了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的說明義務,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貫徹落實。即,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最後,該解釋還明确了不出庭應訴的不利後果。即,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政府服務于民的試金石,是不斷完善法治政府建設的助推器,更是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舉措。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價值,必将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産生重大而深遠的法治影響。

一是有利于提升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能力。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确提出,“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接受法治思維訓練和法治教育的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事先通過對案件、相關法律進行充分了解和學習,在訴訟過程中面對原告的質證,更容易發現和直觀地看到具體行政行為的漏洞和風險。通過庭審實踐,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妥善處理各種矛盾争議的能力必将得到進一步的錘煉和提升。

二是有利于強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通過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僅自身法律意識、依法行政意識會明顯增強,還會推動整個行政機關進一步嚴格執法,規避行政執法風險、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通過參與庭審,行政機關負責人能發現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促使其及時吸取經驗和教訓,提高相關行政制度建設質量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增強和改進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作風,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從源頭減少矛盾糾紛;更将有利于增強人民群衆對法治的信心,對政府的信任,培育社會法治觀念,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弘揚法治精神。

三是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體現出被訴行政機關對法律的敬畏、對訴訟案件的重視、對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體現了訴訟雙方地位的平等。這有助于法院有效掌控庭審過程,提高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推動行政訴訟審判的公開化和規範化。讓被訴行政機關以更認真的狀态參與訴訟,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和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該項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良性互動,切實維護和提升司法權威、優化司法環境,最終促進司法公正。

四是有利于促進行政争議的實質性解決。通過庭審活動,經過陳述、抗辯、舉證、質證等庭審程序,增進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溝通交流,促使訴訟雙方變換角度來考慮問題和解決問題,有利于促進雙方換位思考,使得雙方更加理性地看待所争議的問題,促進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通過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可以更加有效地為行政訴訟案件審理規範化建設提供支持,能夠及時、妥善、實質地解決行政争議,最終使得行政審判功能得以更好地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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