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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的套路有多深

時間:2024-10-20 10:11:07

如果貸款人要提前或按時還貸,借貸公司會通過各種手段讓貸款人無法按時還貸

借款3萬元,被各種套路,一年後竟“滾”成800萬元!最近,各地頻頻曝出“套路貸”案件,引發社會關注。

近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規範民間借貸。多地公安機關開始嚴厲打擊“套路貸”,抓獲大量涉案人員,涉案金額從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

“套路貸”為何能屢屢成功?

披着民間借貸外衣的違法犯罪行為

2016年8月初,在杭州做服裝生意的鄭女士因急需用錢,經中介介紹,向一“寄賣行”老闆借款3萬元,之後不斷“被違約”,被迫反複借新債還舊債,一年後鄭女士3萬元借款竟“滾”成了800萬元。這是杭州公安機關偵破的一起典型“套路貸”案例。

所謂“套路貸”,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受害人簽訂不利于受害人的借款合同,再以各種方式讓受害人違約,最終侵吞受害人财産。

近期,多地公安機關對“套路貸”展開嚴厲打擊。在浙江,僅杭州一地,就抓獲涉黑“套路貸”涉案人員300餘名;在山西,運城市公安局一次收網行動就打掉26家涉嫌“套路貸”的“車貸”“網貸”“信用貸”公司;在江蘇,南京、無錫的公安部門相繼披露系列涉黑“套路貸”案,涉案金額從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套路貸”犯罪組織化程度高,大多是公司化運營;組織或參與者熟悉相關金融業務和法律知識,擅于鑽法律空子;與黑惡勢力關聯密切,在催收中常使用暴力或軟暴力;迷惑性強,一些受害者進入圈套尚不自知;資金來源多樣,有的來自銀行貸款,有的私下募集,也有一部分是自有資金。

“落入‘套路貸’陷阱,往往會被逼賣房賣車,甚至可能面臨家破人亡的悲慘境遇。”朗盈律師事務所主任沈玉宇說,“‘套路貸’雖披着民間借貸的外衣,但與正規民間借貸有本質區别,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之實,實質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最近,四部門下發的《關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了“套路貸”的危害,并明确規定,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借新還舊層層加碼,索要債務軟硬兼施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雖然“套路貸”形式不同,套路繁多,但萬變不離其宗,其套路主要有以下幾步:

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制造虛假銀行流水。合同上寫明的借款數遠高于實際借款數,承諾隻要按期還款,虛高部分不需要償還。在實際操作中,這部分虛高的費用确實會打到借款人的銀行卡上,為後期索取債務留下銀行流水憑證。隻是這部分現金提取出來後,會被債主立即取回。

南京市玄武區公安分局偵破的一起案件中,市民林某在一家中介公司貸款45萬元,合同上卻寫明貸款90萬元。中介公司給林某銀行卡彙款90萬元,到賬後馬上收走45萬元作為“保證金”,并承諾如按期還息還款,就不用償還這45萬元。中介公司還以手續費、簽字費等名義收取110900元,林某實際到手339100元。各種套路下,林某最終沒能如期還息,債務由45萬元變成90萬元,另外還要承擔3.8%的月息。

“被違約”控制受害人,借新還舊層層加碼。與正規民間借貸不同,“套路貸”不喜歡貸款人提前或按時還貸。如果貸款人要提前或按時還貸,借貸公司會通過各種手段讓貸款人無法按時還貸。“被違約”後,之前在合同中埋下的各種套路就會啟用,如收取高額違約金、拖車費、誤工費等,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讓貸款人向關聯公司借新債還舊債,不斷推高貸款額度。

杭州市民王某就是這樣被套路的。2016年10月,王某為朋友擔保貸款2萬元,簽合同時虛增至4萬元。後朋友突然失聯,“被違約”後,王某隻得聽從借貸公司安排,向另一家借貸公司借款4萬元,這次合同借款又虛高至6萬元。不久後又再次“被違約”,不得已再向其他公司借貸。如此循環往複,最終債務從4萬元“滾”到140萬元。

軟硬兼施索要債務,借助訴訟侵占财産。在催讨債務過程中,“套路貸”公司常會采取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跟蹤盯梢、滋擾親屬、強扣車輛等,有的甚至會以之前制造的假合同、假流水,通過訴訟、财産保全等司法手段侵占受害人财産。

在山西運城公安破獲的微貸網公司一案中,6名受害人均被以違約之名強扣車輛。在杭州公安查獲的一些案件中,一些“套路貸”公司還成立所謂的“法務組”,專門負責暴力催收。有的公司甚至在受害人簽完合同、貸款尚未到手時,就認定其“違約”,并強扣車輛。

受害者舉證難維權難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向“套路貸”借款的主要是急需用錢又無法從銀行貸到款的一部分人群,或者涉世不深、對“套路貸”知之甚少的年輕人。他們大都深信自己能及時将錢還上,卻不知早已陷入“套路貸”團夥一環又一環的圈套中。

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有關辦案人員介紹,這類案件辦理有三難,一是“套路貸”公司主要負責人犯罪故意認定難,他們一般不會直接參與放貸後的暴力催收、敲詐勒索等行為;二是敲詐勒索罪名認定難,“套路貸”公司有合同在手,受害人卻是口說無憑;三是一些“套路貸”公司擅于使用軟暴力,非法拘禁等罪名認定難。

“‘套路貸’的可怕之處在于,犯罪嫌疑人善于利用法律規則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賈勤敏說,“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受害人往往拿不出被套路的證據。當被‘套路貸’團夥起訴後,受害人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人士建議,司法機關應對“套路貸”罪名适用、定罪數額、共同犯罪認定、跨區域管轄等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确和細化。多地辦案人員認為,一方面對“套路貸”要嚴厲打擊,另一方面應在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同時改進金融服務,鼓勵正規金融機構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産品,更好滿足市場需求。此外,要廣泛宣傳“套路貸”的危害、作案手法,讓廣大群衆有防範意識,避免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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