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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回收的國際經驗

時間:2024-10-20 04:37:35

推進垃圾分類是一項長期且投入巨大的工程,許多國家改變了單方面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的方式,實行了各具特點的垃圾收費制度

德國的生活垃圾可分為四類:日常生活類垃圾、塑料包裝類垃圾、紙類垃圾、生物垃圾。圖為柏林一個地鐵站的垃圾桶世界銀行2012年發布的報告顯示,全球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平均水平約為26%,其中高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在33%,如美國近10年來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水平為34%~35%,而我國的平均水平僅在15%。

如今,垃圾減量、資源化利用已成為一些國家和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部分發達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已經逐步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垃圾處理模式,在垃圾分類、收集、處理以及管理方面的經驗值得借鑒。

精細協同的分類體系

德國自1904年開始實施垃圾分類,至今已走過100多個年頭。德國的分類模式是以資源化利用為結果導向。根據德國各城市村鎮的不同規定,德國的日常生活垃圾一般分為五類,分别為紙類、有機物、包裝袋、玻璃制品及其他生活垃圾。針對玻璃制品,在德國通常是三個顔色的垃圾箱為一組,分别是棕色、綠色、白色,所用過的玻璃制品需根據不同顔色丢到不同的垃圾桶裡。在資源回收站中,垃圾有十餘個大類,三十餘個小類,分别由不同的企業進行處理。在日本東京都港區資源垃圾處理中心,經過篩選壓縮成包的易拉罐在細化的垃圾分類背後,是德國有效的雙向回收系統。該系統“一收一送”,一方面由制造商、包裝商、分銷商和垃圾回收部門多方投資成立專業回收中介公司,建立起統一的回收系統;另一方面,公司組織垃圾收運者集中回收消費者廢棄的包裝,分類送到相應的資源再利用廠家進行循環使用,能直接回收的則送返制造商。

2013年,德國生活垃圾回收率達到83%,其中65%被循環利用,另外18%通過焚燒回收能源。近年來,德國垃圾再利用行業每年創造410億歐元産值,德國的垃圾循環利用率始終保持在65%以上,擁有全球最高的廢物回收利用率。

此外,政府、市場和公民社會組織三方之間的有效互動也是各國垃圾分類體系得以良性運行的關鍵所在。

日本為了促進公民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對全體居民進行了系統而細緻的宣傳工作。例如,每年印發垃圾分類收集資料,并以“日曆”形式發給公衆,在“日曆”中标注各類垃圾收集的時間、回收方法及聯系方式,公衆在一年中都要按照“日曆”丢放垃圾。在教育居民如何科學分類的基礎上,還形成了良好的輿論環境,使之内化為居民的生活習慣。

社會組織也是日本垃圾分類收集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從2010年開始,日本政府對回收數量達到一定程度的團體發補貼。比如一年收集紙類達15噸的團體,可以獲得每公斤1.5日元的補貼,超過30噸的,補貼上升到每公斤3日元,累計最多不超過70萬日元。根據2012年的數據,在政府登記的大阪市資源民間回收團體就已達到2643個。

行之有效的獎懲措施

對進行垃圾回收或資源再利用的企業進行資金補貼或者技術支持,是各國促進垃圾資源化的有效手段。

例如對于垃圾收運單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等環保企業,日本政府主要采取稅收減免的方式進行鼓勵,同時為表現優異的企業提供信用貸款。

美國則通過發放居民代金券、實物等,激勵居民源頭減量分類。瑞士實行“押金回收制度”,即消費者将易拉罐、塑料瓶和玻璃瓶投入超市自動回收機後,可以兌換現金。

監督和懲罰機制也是垃圾管理中不可忽視的一環。瑞士、美國等國家均建立了違規處理垃圾的罰款制度。

德國實行“連坐”制度,如果管理人員發現某小區有垃圾經常沒有嚴格分類投放,将給附近小區的物業管理員及全體居民發出警告信,警告後仍未改善的,則會提高這片居民區的垃圾清理費用。

韓國為應對違法投放垃圾行為,建立了一套嚴密的監督與執行體系。如設立“官民共治”模式,建立了獎賞舉報食物類垃圾非法投放制度,并在生活垃圾收集站安裝了攝像監控設備等。

此外,在垃圾分類收集開展良好的國家,傾向于針對垃圾處理管理的各個環節,采取不同的經濟手段,注重市場調節作用。

在垃圾産生環節,一些國家制定了針對生産企業的責任制度,比如,德國、瑞士等制定了即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對産生垃圾的企業收取産品費,這樣既能減少政府的負擔又能促進垃圾的減量化實施;西班牙政府對于電子垃圾實行回收強化責任制,要求所有主要經營家電和電子産品的商家,必須向公衆提供廢舊電子産品回收服務。

在垃圾處理環節,一些國家引入了市場競争機制。目前,德國生活垃圾處理系統中70%是完全私有化的企業,或者是有部分國有股份的私有化企業。新加坡政府将整個新加坡分為七大區域,采用統一招标方式,由有資質的垃圾收集商參與投标。另外,新加坡有300多家注冊的工商業垃圾收集商,可由企業按照需要自行選擇。

責任明晰的法律法規

垃圾的處理、管理需要明确的制度保障。為此,許多國家及地區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以保障垃圾處理制度的順利推行。

英國廢棄物管理的法律法規,最開始側重于對垃圾的安全控制,後來發展到涵蓋垃圾的減量化、循環利用再到從源頭分類的全過程。早在1974年,英國就制定了《固體廢棄物污染法》。1995年,英國頒布了填埋稅的收費政策,規定對傾倒垃圾者征稅。2012年,英國在頒布的《廢棄物條例》中着重強調,從2015年起,對可回收垃圾如廢紙、塑料、玻璃和金屬等,各個機構必須承諾分類收集。

為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與收費,日本同樣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該體系包括基本法、綜合性法律、具體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法律法規四個層次。基本法,即2000年頒布實施的《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确立了循環型社會的基本原則,對國家、地方、企業和個人應履行的責任分别規定;綜合性法律,以《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為代表;具體法律法規則是針對各種産品的性質制定的,比如《容器和包裝物回收利用法》《家用電器回收再利用法》等。最後,由于垃圾收費權在自治體政府,各地方政府會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此外,日本設立了專門的包裝物、電子廢棄物補貼條款,明确具體補貼對象、種類、金額等,使垃圾分類收集更具可操作性。

瑞典通過立法明确了政府、企業與社區居民在垃圾減量與資源化利用中的責任,美國則在法律中強制規定了生活垃圾減量的目标和處罰額度。

這些國家的相關法律覆蓋面廣、操作性強、責任明确,對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企業和國民分别承擔的責任都作了具體規定。

(本文參考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國際經驗與政策啟示》《城市垃圾分類的國外經驗》《國内外城市生活垃圾收費經驗比較》《日本垃圾分類管理經驗及其對中國的啟示》《日本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綜述》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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