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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命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時間:2024-10-20 01:38:41

8月24日,溫州樂清市一名20歲女孩坐滴滴順風車遭奸殺。26日,滴滴宣布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範圍内下線順風車業務。

這起命案暴露出滴滴在安全服務上的諸多漏洞,從法律角度看,滴滴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滴滴或觸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高豔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不同于其他免費中介平台,滴滴公司從每單打車費中提成,實質性地參與承運過程,應當履行更高的安全管理義務。但是,滴滴為了擴大市場,替沒有網約車駕駛員資格證的司機報銷交管部門的罰款已是公開的秘密,這是變相鼓勵司機違法。

處理企業違反安全義務,不能止于道歉和賠償。滴滴公司承諾給家屬三倍賠償,但以民事賠償化解經營風險、把乘客生命換算成經營成本的做法,會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

在民事責任無法阻止“以風險換營收、以賠償化風險”的經營模式之時,法律當有所作為,勇于亮劍,敦促企業履行安全義務、保護人民安全。

法律已經設立了互聯網企業經營的安全底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據此,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遺憾的是,該罪名設立以來,公開報道中從未看到判例。

判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成立,首先要求認定“經責令拒不改正”情形。2018年5月份,鄭州發生了空姐乘車被害案,而樂清案就發生在滴滴整改期間。滴滴沒有建立有效的“人車相符”的信息篩查機制,這都說明其公司無視安全管理義務,“拒不整改”。

成立該罪還要求“情節嚴重”,滴滴司機群中長期存在針對女乘客的不良信息,滴滴卻沒有通過大數據技術治理;樂清案之前,林女士曾投訴本案罪犯對其性騷擾并跟蹤,滴滴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緻使次日趙某被殺害;趙某的朋友先後7次求助滴滴公司,滴滴都不提供車輛信息。這些情形,足以解釋為“嚴重情節”。

樂清案件,正是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法條的機會。

處理投訴信息的負責人可考慮追究刑責

李仲哲(北京鎮元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對滴滴公司負責處理投訴信息的負責人可以考慮追究刑事責任。

該順風車司機在案發前一天即因試圖侵犯一女性乘客而被投訴到滴滴平台,滴滴公司本應高度重視,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三個月前的空姐被殺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也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滴滴公司同樣也未作任何處理。

針對這兩個事實,滴滴公司對乘客投訴的有高度社會危險性和犯罪可能性的滴滴司機應當有一個完備的應急機制,及時處置、有效預防和制止犯罪,然而滴滴卻因為疏忽大意或放任的心态,導緻了慘案的發生。即使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但是在查明事實和證據後,也可以追究具體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此外,被害人友人、家人以及警方多人次向滴滴索要車輛和司機信息,屢次被拒。一句“涉嫌洩露用戶隐私信息,無法提供”而使處于嚴重危險之中的乘客不能及時獲救。如滴滴真如它所說那麼在意公民的個人權益,那也應該是生命健康權優于個人隐私權。這種拿隐私權作說辭的行為不禁讓人高度懷疑,滴滴對其注冊司機信息的保護,無非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司機注冊以實現其巨大的商業利益。在多人緊急要求提供司機信息的情況下,滴滴完全應該預判到危險性,本應第一時間配合警方的偵查工作,卻仍以安排“上級人員”“安全專家”等理由一再推诿,由此可以判定,有關負責人對刑事案件的最終發生具有過失。

更為嚴重的是,滴滴平台向民警反饋被害人取消訂單并未上車的信息,其所言不符事實。那麼其提供這樣一個信息的用意是什麼?對其造成的幹擾了警方偵查方向、贻誤救援時間的法律後果,有關責任人同樣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平台的法律責任承擔,不應局限于中介性質

楊文戰(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定位上講,順風車也是網約車,但與網約專車确有區别。網約專車司機大多數是長期、專門從事運營業務的,而順風車的定位則是車主順路拉單。按照相關規定,順風車要求合乘的司機與乘客必須具有相同的目的,是一種合理分攤費用的互助性行為。通俗來說,順風車不能專門送乘客去某個目的地,目前許多滴滴順風車事實上是以合乘為名從事的灰色運營。

同樣是運營,專車受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約束,而灰色地帶的順風車則不受此約束。因此,乘客乘用順風車,要承擔比乘用出租車、網約專車更高的風險。

在順風車業務模式中,滴滴作為網約車平台這種居間服務的法律關系,與一般的居間法律關系也有區别。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歸責原則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三種,鑒于平台對于信息的收集處理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而交通運輸又關乎乘客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确立的公平責任原則,在乘客損失與司機賠償能力之間差距較大的情況下,平台應當在就其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的基礎上,再以保障乘客權利救濟為限度承擔一定的公平責任,這是必須的,也是合理的。

從另一個側面說,平台在順風車業務運營中大量獲利,本着“權利與風險相對等”的精神,要求平台履行較高标準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承擔,也有利于更好的規範行業發展,保障公共安全。因此,針對樂清命案,監管部門這次應對滴滴施以重罰,促其嚴肅整頓,如未來順風車或類似服務再度上線,必須是在對安全義務和風險責任的高标準承擔的前提下。

多部門如何聯合監管網約車

楊曉波(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網約車頻繁出事,我認為存在以下監管問題:網約車司機篩選缺乏入選和監督、監管制度;網約車平台作為法律上的“中介機構”缺乏為公衆服務的社會安全保障意識。

套牌、出租網約車、雇傭司機開網約車、利用親戚朋友身份注冊網約車等現象的存在均表明,網約車的車輛準入門檻存在制度和監管上的滞後問題;運營中接受客戶投訴的受理、跟進、反饋機制存在制式化問題;網約車出現事故、侵權傷害等事件後,存在賠償偏低或一賠了事,責任主體不明确等問題。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吳春耕8月24日指出,近年來,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在網約車、共享單車、汽車分時租賃等行業領域制定出台了多個規章政策,已經初步形成了多部門聯合監管、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網約車要達到怎樣的監管目标?要從立法和監管上明确平台企業的法律責任主體定位,從制度上保障車、人信息透明,明确投訴反饋機制和懲罰性約束機制。具體在車輛、人員準入方面,可結合個人信用和車輛年檢,依托大數據和人臉識别、指紋識别技術,公開車輛和人員信息。此外,建議增加衛星定位系統、一鍵呼救系統,平台還應搭建與公安聯網的大數據系統,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安全。

張靜/采訪整理開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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