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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汽車租賃制度研究及對我國的借鑒

時間:2024-11-02 08:03:19

近年來,随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汽車租賃呈現向好發展态勢。在我國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實施“互聯網+”行動的環境下,汽車分時租賃新業态發展迅速,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但總體上看,我國汽車租賃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還存在制度環境不完善、服務能力不足、企業經營風險較高和新業态缺乏規範引導等問題。本文通過研究日本汽車租賃業發展情況及其管理體系,結合我國汽車租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促進我國汽車租賃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日本汽車租賃發展現狀及法規政策

1.日本汽車租賃發展現狀

日本傳統汽車租賃(含長租、短租)較為發達。據國土交通省統計(統計口徑隻包含短租),目前日本短租企業已達到8547家,租賃車輛總數已達50.6萬輛,其中乘用車租賃車輛數占租賃車輛總數54%以上,超過27萬輛。其他租賃車輛車型還有巴士、貨車(含廂式貨車)等。

日本的分時租賃還處于試點經營階段。2009年以來,日本很多城市鼓勵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租賃經營。據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日本約有分時租賃經營企業30家,租車網點數1.1萬個,分時租賃車輛約2萬輛,注冊用戶數85萬人(約占全國總人口的0.4%)。目前日本分時租賃主要用于旅遊觀光和政府公務出行。

2.日本汽車租賃法規體系

日本汽車租賃法律體系完備,由法律、省令(部門規章)及相關部門告示(規範性文件)等多層級法律法規構成。其中,全國性法律有《道路運輸法》及《道路運輸車輛法》,明确了企業及個人開展租賃經營及投入的租賃車輛要求。之後,國土交通省陸續發布了《<道路運輸法>實施細則》、《<道路運輸車輛法>實施細則》、《日本汽車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标準汽車租賃貨渡約款》等省令、告示,内容涉及租賃企業經營許可、租賃車輛管理、保險要求、合同規範、承租人信息管理等内容。

日本對長租、短租實施分類管理。2006年,國土交通省修改了《道路運輸法》,廢止了長期汽車租賃行政許可管理制度,但保留了短期租賃的行政許可。此外,長租與短租在承租人、車輛登記、牌照等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

3.主要管理政策

短租經營行政許可制度。《道路運輸法》對短租經營設立行政許可制度,《管理辦法》提出了細化要求,短租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對租賃企業法人及高管的身份背景提出了要求。如企業法人及拟任高管被判處過一年以上徒刑或監禁且刑滿釋放未超過兩年的,或企業法人及高管因汽車運輸業務經營不當受過處分不滿兩年的,不予以批準開展租賃業務;二是租賃企業應當為租賃車輛購買相應要求的保險且保額達到一定标準。如應當為租賃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車損盜搶險、車上人員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須達到8000萬日元以上。

《<道路運輸法>實施細則》及《管理辦法》明确了行政許可程序。申請從事汽車短租經營的,應當向當地運輸支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内容:(1)企業負責人的姓名及住址;(2)企業名稱及所在地;(3)業務發展規劃;(4)申請人開展租賃業務的原因。租賃企業同時提供以下五項材料:(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2)企業法人及高管身份背景證明材料;(3)企業及各分支機構拟用于開展租賃業務的車型及數量;(4)租賃價格及租賃合同條款;(5)企業開展租賃經營的實施方案,應包含各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配置及培訓情況、防止租賃車輛用于道路運輸經營的措施、租賃車輛購買保險情況。地方運輸支局收到申請書及上述五項材料後,上報到國土交通省,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國土交通省發放經營許可證。

經營過程中,如租賃企業經營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需立即向當地政府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管理辦法》要求地方運輸支局對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租賃企業定期開展檢查,重點檢查租賃企業違規經營行為及租賃車輛安全管理情況。租賃企業如違反《道路運輸法》、《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道路運輸車輛法》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時,将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罰款、限期整改、勒令停止開展租賃業務等處罰措施,甚至吊銷經營許可。

分時租賃作為短租的一種特殊經營方式,對其許可條件審查更為嚴格。《管理辦法》要求從事分時租賃業務時,短租經營企業須事先到分支機構所在地運輸支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拟從事分時租賃經營車輛的品牌及型号;分時租賃車輛停車場地;車輛管控技術手段(如衛星定位等);分時租賃車輛、鑰匙的管理和租賃流程;租車協議及會員章程。

法規對于租賃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了嚴格要求。《管理辦法》要求短租經營企業利用租車日志、租賃業務管理表、租賃車輛檔案準确記錄企業經營情況及租車信息,并要求租賃企業每年5月将經營、車輛管理等情況彙總報送至當地運輸支局,各地運輸支局整理後呈報國土交通省。其中,租車日志應包含承租人及實際駕駛人信息、租車及還車網點、租車時間等信息,并留存2年以上備查。此外,還要求租賃企業不得随車提供駕駛勞務,租賃企業應當承諾該要求并在經營場所公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租賃情況做好記錄,行業協會定期對租賃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督,規範企業經營并提供相應指導,避免出現經營行為不當的情況。

租賃車輛按非營運性質車輛管理。《管理辦法》中提到租賃企業可開展乘用車、客車、卡車等不同車輛類型的租賃業務,但《道路交通車輛法》實施細則規定租賃車輛與私家用車在車輛登記、檢驗等有所區别。此外為促進租賃行業規模化、網絡化發展,《管理辦法》中鼓勵租賃車輛“一城租、多城還的運營模式。”

(1)關于車輛類型。從事租賃經營的車輛隻能為9座及以下乘用車、29座以下且長度在7m以内的客車、卡車、特種用途汽車(如殘障人使用的福祉車)及摩托車。

(2)關于車輛登記。短租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非營運,使用專用車牌,車牌号碼前加注“わ”(wa),區别于其他車輛。

(3)關于車輛檢驗。要求9座及以下租賃乘用車首次登記2年後要進行檢驗,之後每年檢驗1次。29座以下且長度在7m以内的客車每年檢驗1次。

(4)關于異地租還車租賃車輛管理。日本政府鼓勵租賃經營企業通過連鎖經營、戰略聯盟等形式擴大網絡覆蓋範圍、優化經營網點布局,并為承租人提供“一城租、多城還”的租賃服務。針對異地租還車經營車輛管理問題,要求租賃經營企業應當掌握租賃車輛的租賃及保養等情況,保障租賃車輛安全。

承租人身份信息備案要求。要求短租企業嚴格審查承租人姓名、住址及有效證件,除分時租賃外,上述信息應登記在租車證(登記承租人身份、租賃車輛信息的卡片)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應随車攜帶租車證,便于警察核查。

二、我國汽車租賃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1989年我國第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成立至今,我國汽車租賃業已經過20多年的發展,雖已具備一定的規模,培育出幾家有品牌效應的現代化租賃上市公司,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1.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滞後

目前,我國汽車租賃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但存在企業經營行為不規範、經營風險較高、承租人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突出問題,行業發展亟待規範和引導。此外,因各地發展情況各異,對汽車租賃業的發展方向和管理思路存在不同認識,部分已出台的法規政策在行業準入、經營範圍、車輛條件等事關行業發展的基本管理制度上存在差異,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業的規模化、網絡化發展,亟需建立全國統一的行業基本管理制度,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而目前,國家層面沒有針對汽車租賃業的專門法律法規,地方層面,僅少部分省份和城市制定了專門政府規章,大部分省份都隻在地方性法規中提出了一些原則性要求,甚至部分省份沒有出台汽車租賃相關法規政策。

2.租賃經營行為有待進一步規範

目前,租賃企業應承租客戶需要,為租賃車輛提供駕駛員的現象較為普遍,尤其是商務出行客戶、企業長租客戶。這實際上模糊了租賃與包車的行業界線,涉嫌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此外,一些企業的租賃車輛來源不一,缺乏健全的車輛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管理制度。車輛登記方面,多數租賃企業考慮到租賃車輛二手車殘值、車輛報廢等因素,并未将租賃車輛登記為租賃車輛。一些租賃平台整合線下租賃企業車輛,但責任主體不明确,一旦在租賃中承租人、租賃車輛發生損失,極易産生糾紛。車輛保險方面,有的租賃企業并未明示保險種類、保額等,承租人知情權未得到保障。

3.交通違法及騙租問題處理難

目前,我國汽車租賃信用體系尚未建設完全,租賃企業因交通違法處理及騙租問題面臨較大經營風險。雖然多數企業在承租人租賃車輛時收取交通違法處理保證金,但個别承租人往往以不在車輛登記地或違法行為發生地為由拒不接受交通違法處理。租賃企業即使扣除承租人押金繳納相應罰款,但仍面臨交通違法記錄無法消除的問題,導緻租賃車輛難以通過年檢,無法上路運行,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除交通違法處理問題外,租賃企業需時刻提防騙租問題。由于行業信用體系不健全等原因,個别承租人将租賃車輛通過典當、寄賣及抵押的方式換取個人利益。而租賃企業審核承租人信用的手段和時間受到一定限制,多數情況下隻能現場對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證件進行審核,缺乏權威渠道。此外,發生騙租事件時公安部門考慮到存在租賃合同或抵押關系,将此類案件認定為經濟糾紛不予立案,往往采用法律訴訟的形式解決騙租問題,租賃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追回騙租車輛難度較大,企業經營風險較大。租賃企業為減少騙租事件的發生,采用增加審查手續及收取高額車輛保證金的方式。此種方式雖能降低騙租事件發生,但同時影響了承租人租賃車輛的積極性,個别承租人因擔心保證金不能按原數額退回選擇放棄租賃車輛,采用其他出行方式,租賃企業降低經營風險的同時也損失了大量的既得利益。

4.分時租賃仍存在發展瓶頸

目前,我國分時租賃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不同産業背景企業紛紛進軍分時租賃市場,但分時租賃主要用于豐富城市多元化出行,而城市停車位資源稀缺成為關鍵問題。租賃企業獲取停車位難度大、停車位使用成本高,導緻租賃網點規模化、網絡化布局受限,降低分時租賃車輛使用便利性。

從車型看,為迎合新能源産業發展,多數分時租賃經營者利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業務。但目前我國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不完善且分時租賃車輛續航裡程較短,多數用戶使用分時租賃車輛時存在裡程焦慮,使用分時租賃車輛多用于短距離城市代步,導緻車輛租賃率和單車日均營收較低。

最後,在押金方面分時租賃與共享單車面臨相同問題,車輛押金缺乏監管制度。分時租賃企業為約束用戶用車行為,防止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情況發生後用戶不配合處理,分時租賃企業在用戶注冊時收取500~2000元不等的押金。由于注冊用戶群體較大,造成大量資金沉澱,沒有相關法規對企業收取的押金提出監管要求和措施的情況下,一些企業挪用用戶押金。一旦企業資金鍊斷裂或倒閉,挪用的用戶押金将難以退回,用戶押金安全隐患較為突出。

三、規範和促進我國汽車租賃發展的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針對法規體系不健全,行業基本管理制度不統一,行業管理依據不足等突出問題,建議借鑒日本對汽車租賃業的管理方式,進一步完善汽車租賃法律法規體系,為行業規範發展提供法規保障。一是仿照日本在上位法中明确汽車租賃業在法律上的地位,将汽車租賃納入國家《道路運輸條例》調整範圍,建立全國統一的行業基本管理制度。二是研究制定《汽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要求,對于租賃企業和車輛的準入管理要求、企業經營服務規範、行業監管責任、罰則等做出明确規定,為各地出台實施細則提供依據。其中,要在與現有法律法規協調的基礎上,科學界定租賃車輛類型範圍、規範為租賃車輛提供駕駛勞務行為。同時要規範汽車租賃運營平台的主體責任,避免“空殼”信息平台大量存在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三是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住房建設等部門協作,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共同加強租賃市場監管。

2.根據租賃車輛特點明确其車輛性質

我國可參照日本經驗對租賃車輛的登記、保險及安全監測提出具體要求。如車輛登記方面,日本将短租車輛作為運營、自用車輛之外的第三類車輛,并且在登記管理方面與自用車輛一樣,而又在車牌式樣上有所區别,短租車輛須在車牌号碼前加注“わ”(wa)。我國新能源汽車在号牌顔色及樣式上與傳統車也有區别。

因此,建議可仿照此種模式采用固定号段、牌照前增加專用字符等方式區分租賃車輛與自用車輛。保險方面,對于租賃車輛有必要要求經營者對車輛投保一定數額的車損險、第三者險、車上人員險,為承租人提供較為全面的保障。建議保險行業針對租賃汽車作為租賃設備的特點,制定針對性的保險條款。

3.搭建行業共享的承租人信用體系

成熟的汽車租賃業需要強大的信用體系作為依托。日本由全國短期租賃行業協會搭建全國汽車租賃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失信承租人黑名單,記錄承租人逃避交通違章處罰、騙租、盜租等不良信用信息。同時協會内的會員單位可共享承租人失信名單,避免經營過程中不必要的風險。

建議我國汽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授權企業搜集承租人信息,并要求企業在承租人授權的情況下,規範地在行業内共享承租人在租賃活動期間的租車失信信息。同時,在非法騙租等問題處理上創新工作機制,依法依規認定騙租性質,加強對騙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保障汽車租賃企業合法權益。

4.促進分時租賃規範發展

日本的分時租賃仍處于初期起步階段,尚未發展成熟,我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中國式分時租賃解決方案”。具體建議是,首先各城市研究制定城市出行結構發展規劃,在城市商業中心、政務中心、大型居民區、交通樞紐等人流密集區的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提供便利。其次,根據分時租賃企業實際運營績效,相應地按照一定比例提供停車位、充電樁,并給予停車費用優惠;實現租賃車輛在依法劃設的城市路内停車泊位停放,提高租賃車輛使用便捷度。最後,确保押金安全,普及信用卡預授權和在線信用卡支付方式。對利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的,按照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關政策,在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和建設方面給予扶持,為分時租賃新業态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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