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rehavebeenafewofregulationsandpoliciesconcerningcommercialvehicleindustryissuedintheyearof2016,mostlyfocusingontopicsofsafety,environmentprotection,energy-savingandindustrialstructuremodification,etc.Thisarticleprovidedabriefreviewofthe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oftheseregulationsandpolicies.
(接上期)
主題13
旅居挂車被允許上路
名稱:《關于促進自駕車旅居車旅遊發展的若幹意見》(旅發[2016]148号)。
發布者及發布時間:國家旅遊局、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體育總局等11部門,2016年11月7日。
要點:到2020年,建成各類自駕車旅居車營地2000個,相關政策環境明顯優化,産業規模快速壯大。大力發展自駕車旅居車及營地設施制造業。把旅居車納入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建立旅居車和相關零配件制造技術标準體系。拓展旅居車産業鍊。鼓勵國内企業開展自駕車旅居車裝備、營地設施、戶外運動裝備等自主研發,并按規定享受國家鼓勵科技創新政策。
依法加強旅居車交通管理。加強對《關于規範旅居挂車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警[2015]134号)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列入《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的國産旅居挂車及符合國家相關标準的進口旅居挂車,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機動車登記。安裝符合國家标準牽引裝置的小型客車,可以拖挂重量不超過2.5t的中置軸旅居挂車上路行駛。研究改進旅居車駕駛證管理制度。
發布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國汽車産業的迅猛發展,自駕車旅居車旅遊成為經濟新亮點。據統計,在2015年國内旅遊近40億人次中,自駕遊遊客占比58.5%以上,達到23.4億人次;近2年旅居車旅遊發展也進入快車道,每年以85%左右的速度增長。因此,2016年我國《政府工作報告》明确提出,要加強就自駕車營地等設施建設,迎接正在興起的大衆旅遊時代。為此,出台《意見》,意在“促進我國自駕車旅居車旅遊持續健康發展,增加新供給,釋放新需求,發揮其引領旅遊消費和投資的積極作用。”
簡析:一直以來,普通百姓的旅居車旅遊認知度不高,國内旅居車購買和租賃市場“不旺”,“旅居車營地”建設緩慢,部分旅居車(主要指:旅居挂車)不允許“上路”行駛,是阻礙我國旅居車旅遊發展的幾個因素。
關于過去個别地方“部分旅居車(主要指:旅居挂車)不允許上路行駛”,2015年4月8日公安部交管局《關于規範旅居挂車上路通行的管理工作通知》描述說:近年來,旅居車特别是旅居挂車面臨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問題。個别地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全挂拖鬥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為依據,禁止旅居挂車在高速上通行;部分地方為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出台了限制挂車進入城區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橋隧上通行的規定,将旅居挂車一并納入限行車種。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準确理解‘全挂拖鬥車’的定義概念(旅居挂車與其他載貨挂車在乘坐人數、運載質量、行駛路線、運行規律等方面有着本質區别,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挂車不屬于全挂拖鬥車),抓緊糾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限制旅居挂車通行高速公路的錯誤作法;同時,要按照區别對待、分類管理的原則,制定旅居挂車分時分段進入城區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橋隧上通行的規定,切實保障旅居挂車的通行權利。”——限制“旅居挂車”上高速和進城區的大門由此打開!
主題14切實加強新能源汽車“生産與運行”安全
名稱:《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号),含附件《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
發布者及發布時間:工信部,2016年11月11日。
要點: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要落實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安全第一責任人);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牽頭部門要切實做好安全監管工作;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技術支撐作用。
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要對整車産品負總責,從研發制造、運行監控、維護保養等各環節嚴格管控,确保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産品質量安全及生産一緻性:(1)在“研發制造”環節,生産企業要加大研發投入,加強核心關鍵技術攻關,以技術保安全,努力開發先進适用的新能源汽車車型。要嚴格車輛出廠檢測,确保生産一緻性和整車質量安全。自2017年1月1日起,電動客車安全國家标準出台前,所有新生産的新能源客車暫按《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見附件)的要求執行。(2)在“運行監控”環節,生産企業要建設和完善新能源汽車企業監測平台,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新生産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安裝車載終端,通過企業監測平台對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安全狀态進行監測和管理。
出台背景:《通知》說,新能源汽車正處于産業發展初期和關鍵時期,其推廣應用的安全問題,既涉及到人民群衆的生命财産安全,也關系到新能源汽車産業持續健康發展大局。各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牽頭部門、各有關生産企業,要根據2016年2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和7月6日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座談會議精神,以及《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号)有關要求,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全産業鍊、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問題,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把握關鍵環節,加快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推進新能源汽車産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簡析:以電動汽車為代表的世界新能源汽車發展曆史已很悠久,但從許多方面來衡量,包括近年發展速度和産業規模驚人的中國在内,目前仍處在“哺育期”,除了續駛裡程、充電設施、制造成本等存在令用戶不滿意的地方外,産品質量與運行安全方面也存有隐憂;畢竟其産業化的曆程還很短,真正的市場化曆程尚未開啟。所以,國家有關部門在給予大力支持和呵護的同時,不斷提高了在性能、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升了監管力度。此《通知》可謂針對新能源汽車安全方面出台的一項具有現實意義的監管措施。
此外,《通知》附帶的《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應該是對2016年6月8日工信部裝備工業司印發《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後的正式版本,正式版本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删除了在業界存在異議的“整車應為全承載整體式骨架結構”這一要求。
主題15擴大汽車平行進口試點(5省市)
名稱:《關于促進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的若幹意見》(商建發[2016]50号)。
發布者及發布時間:商務部、工信部、公安部、環保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8部門,2016年2月22日。《意見》發往單位: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深圳市5省市(試點省市)的商務、工信等部門。
要點:簡化汽車自動進口許可證申領管理制度。平行進口汽車試點企業進口汽車和建立分銷網絡無需獲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可以按照經營活動實際需求,申領汽車産品自動進口許可證。
出台背景:《意見》指出,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是推進汽車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汽車流通體制創新發展,激發汽車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
簡析:2016年1月,商務部曾公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替代10多年前開始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發布,2005年實施),但至今還未正式發布。依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國内汽車(含乘用車、商用車)銷售普遍采用4S店經銷模式。4S店作為品牌汽車授權經銷商,同時身兼品牌汽車授權維修商及原廠配件授權經銷商。有分析認為,10多年來汽車供應商憑借“品牌授權”常常處于強勢地位,而授權經銷商隻能“忍氣吞聲”,承擔高額的建店和經營等成本,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轉嫁給了汽車消費者。
為了打破這一壟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進口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4]49号)中“調整汽車品牌銷售有關規定,加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率先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工作”的部署,工商總局《關于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5号)和商務部的批複,2015年1月7日上海自貿區正式啟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所謂“平行進口”,是指除總經銷商以外,由其他進口商從産品原産地直接進口,其進口渠道與國内授權經銷渠道相“平行”。
主題16“傳統燃料汽車”生産企業審批難了
名稱:“原則上不再核準傳統燃料汽車生産企業”。
發布者及發布時間:國務院常務會議,2016年10月8日。
要點:會議在闡述議題之一“确定進一步精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以深化改革更大釋放市場活力”時指出:“在2013、2014年2次精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基礎上,進一步下放核準項目。”對此作出的決定之一是:“對鋼鐵、煤炭、電解鋁等産能嚴重過剩行業,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産能,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産企業。”
出台背景:此次會議雖未明說“汽車行業”屬于“産能嚴重過剩行業”,但其潛台詞是“傳統燃料汽車産業産能已經過剩了,該徹底刹車了。”此說的“汽車産能過剩”實質為“傳統燃料汽車産能過剩”。
2009—2010年汽車市場爆發,曆史罕見,導緻了行業産能迅速擴張;但随着2011年以來汽車市場一路走低,汽車産能過剩越發明顯。所以,在當前在各行業“調結構、轉方式、促升級”的大趨勢下,抑制傳統汽車産能擴張也是順理成章的事;盡管近年來申請建立新的傳統燃油汽車生産企業的聲音已非常微弱。
簡析:抑制“傳統燃料汽車産業産能”,倒與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得到國家大力支持形成極大反差,後者主要是受到新的能源結構導向和環保形勢的驅使。
即使“傳統燃油汽車工業”最為發達的德國,2016年也竟然做出将于2030年起禁止所有燃油汽車上路的驚人決定。2016年10月德國《明鏡周刊》透露,德國聯邦參議會在最新一次會議中通過一項決議,将于2030年起禁止所有燃油汽車上路。據悉,此舉主要是為了配合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的減排目标。可以說,德國的舉動對于世界汽車工業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傳導作用。那麼,德國的言行是否預示着21世紀中後期德國乃至發達國家或者全球“燃油汽車時代的終結”呢?下這個結論恐怕還很難。
這是因為,内燃機汽車(燃油汽車)工業已經曆了130年的發展,相關産業體系和服務網絡早已十分成熟而穩固;而以純電動汽車為代表的雖曆史悠久但尚在“哺育期”的新能源汽車,短期内很難逼退燃油發動機(汽車)産業,尤其在商用車市場;再者,燃油發動機産業是否會甘心“落敗”,也存在疑問。此外,大力發展以純電動汽車為代表的新能源汽車,在能源結構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策略。
無論如何,當下的“傳統燃油汽車産業”還是應予以高度重視、提早準備,“防患于未然”。
主題17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名稱:《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财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發布者及發布時間: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2016年12月29日發布,2017年1月1日實施。從實施之日起,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執行。
政策要點:(1)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2)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3)建立懲罰機制。對于(1),《通知》提出3點具體要求:一是提高推薦車型目錄門檻并動态調整。二是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标準。三是改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
出台背景:《通知》說,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産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産業技術水平,增強核心競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簡析:《通知》調整了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标準(設置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和補貼核算方式,還是适時到位的。分析認為,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新能源汽車大力“扶持”8年來,已耗費了大量财政資金和市場資源,同時新能源汽車的技術水平、推廣規模和用戶認可度也都有了很大進步,這種情況下,是該讓企業逐步到市場“獨立闖蕩”去了。
《通知》提高了推薦車型目錄的“門檻”,有利于淘汰落後産品,推動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争力。《通知》嚴格了補貼資金的撥付方式(由“事前撥付”改為“事後清算”),有利于杜絕“騙補”行為。
附件1其他與商用車行業有關的政策法規(按發布時間)
1.調整簡化《車輛準入許可》審批流程
2016年1月4日,工信部《關于調整〈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許可〉事項審批流程及技術規範的通知》(工信部裝〔2015〕492号)。相關要點:(1)調整車輛産品技術審查流程,取消産品檢測方案審批環節。(2)調整技術規範(修訂《汽車産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和《汽車産品同一型号判定技術條件》,形成《汽車産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汽車産品同一型号判定技術條件(2015修訂版)》),取消不必要的産品檢測。(3)簡化申報材料,建立企業準入申報材料清單(制定了精簡後的企業準入申報材料清單)。
2.促進“綠色消費”
2016年2月17日,國家發改委、中宣部等10部門《關于促進綠色消費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16]353号)。相關要點:“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以舊換再”試點,推廣再制造發動機、變速器,建立健全對消費者的激勵機制。”“具備條件的公共機構要利用内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引進社會資本利用既有停車位參與充電樁建設和提供新能源汽車應用服務。2016年,公共機構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總量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30%以上,到2020年實現新能源汽車廣泛應用。”
3.加強“行業自律”
2016年3月11日,工信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95号)。相關要點:(1)推行企業誠信自律承諾制度。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業和申請變更企業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在企業基本信息中設立專門章節,描述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并附《汽車生産企業誠信自律承諾書》;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業應向工信部提交《承諾書》。《承諾書》應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衆監督。(2)加強生産一緻性管理。各汽車生産企業應認真落實有關規定,編制、執行并适時調整《企業生産一緻性保證計劃》,保證生産和銷售的汽車産品持續符合強制性标準法規要求,保證其産品有關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标與《公告》參數和《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參數一緻。
4.設置“導遊專座”
2016年4月11日,國家旅遊局、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規範導遊專座等有關事宜的通知》(旅發[2016]51号)。明确旅遊客運車輛需設置“導遊專座”。應設置在旅遊客運車輛前乘客門側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側位置;應配備印有“導遊專座”字樣的座套。自2016年8月1日起,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營運客車不得在車廂内任何位置設置折疊座椅,在用營運客車的折疊座椅不得使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在開展客車等級評定時,不再對客車折疊座椅進行核定。
5.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2016年7月25日,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财稅[2016]84号)。相關要點: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6.新能源汽車“專屬号牌”試點
2016年11月8—9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決定,自12月1日起,在上海、南京、無錫、濟南、深圳5城市試點發放新能源汽車号牌。号牌式樣分2種:小型新能源汽車、大型新能源汽車,以綠色為主色調。與普通汽車号牌相比,其号牌号碼增加1位,且分别在“号碼”前或後加注D(代表純電動汽車)或F(代表非純電動汽車),同時在車身上增加專用标志(如尾部增加EV、HEV、PHEV等)。
7.新能源車輛合格證補填“新能源類型”
2016年11月16日,中機車輛服務中心《關于調整新能源車輛合格證填報要求的通知》(中機函[2016]417号)要求:各車輛生産企業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産和上傳的《公告》内新能源車輛産品,應在合格證“備注”項啟始位置明确簽注“該産品為新能源車輛,新能源類型為XXXX”。新能源類型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3種。
附件22016年公布的有關《征求意見稿》(按公布時間)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替代《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發布)),商務部,2016年1月。
(2)《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交通運輸部,2016年2月2日。
(3)《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國家發改委價監局,2016年3月23日。
(4)《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國家發改委辦公廳,2016年8月11日。
(5)《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工信部,2016年8月12日。
(6)《車輛車速限制要求》(GB/T24545)(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将标準屬性由推薦性改為強制性),工信部裝備工業司,2016年10月18日。
(7)《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範條件》(2017年)(修訂-征求意見稿),工信部,2016年11月22日。
(8)《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