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Uber最困難的時候,谷歌曾經用2.5億美元“救濟”Uber,但如今二者卻對簿公堂。
2017年3月,美國IT界最大的新聞莫過于谷歌新分拆出來的子公司Waym對昔日盟友Uber的起訴。雖然目前該案仍處于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injunction)的啟動階段,美國主流媒體如《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對這個在今年4月底才會開庭的審訊高度關注,足以表明該案的重要性和敏感性。
“怨”起何處?
Waymo在2016年12月才從谷歌母公司AlphabetInc.中獨立出來。這個剛成立幾個月的公司,一方面顯示了谷歌在自動駕駛領域的雄心,同時也透露了其在自動駕駛技術商業化過程中所面對的激烈競争和壓力。
Waymo的前身是谷歌的Xlab(X實驗室),這個實驗室從2009年起便投入到對無人駕駛汽車的研究。Waymo官網上發布了谷歌從2009年起在美國四個州的四個城市對無人駕駛的路面測試。美國衆多媒體的報道也都“默認”了谷歌是無人駕駛技術路面測試的領頭人,其中《華爾街日報》直接引用了谷歌的官方報告數據——200萬英裡的公共路面測試。
雖然Waymo在無人駕駛技術上可以說是先走一步,但Uber從2015年起在無人駕駛技術上的投入才真正讓無人駕駛獲得全美甚至全球關注。尤其是Uber無人駕駛汽車于2016年9月在美國昔日工業重鎮匹茲堡的正式測試和推廣,這一舉動将無人駕駛汽車從純粹的研究領域推向了商業推廣領域。更重要的是,全球主流媒體對Uber在無人駕駛領域的報道間接地賦予了Uber在無人駕駛領域的領軍地位。
科技巨頭谷歌顯然對Uber的“被光環化”感到不滿和不安,這也是Waymo在2016年12月被分拆獨立出來的最主要動因。但曾經被谷歌在2013年用2.5億美元“救濟”的Uber,如今已是估值超過700億美元的巨無霸,赫然将行業前輩Waymo籠罩在其“光環”之下(但Uber并不是估值近6000億美元的谷歌母公司的對手)。
看,美國科技大佬這麼交戰!
Waymo,尤其是其母公司谷歌,顯然不會接受無人汽車被Uber籠罩的事實。戲劇性的是,Waymo也真的找到了對Uber發起攻擊的“利器”——狀告Uber侵犯Waymo的研究成果和知識産權。IT領域的競争付諸司法訴訟并不鮮見,諸如蘋果告三星和HTC、三星告蘋果等等。在專利和知識産權上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是技術競争的“利劍”。
同時被Waymo推上被告席的,還有谷歌前高管AnthonyLevandowski。Levandowski從2007年起便在谷歌的自動駕駛汽車部門工作,一直到2016年1月離職。在2016年2月,Levandowski成立了自動駕駛卡車公司Otto。6個月之後,Uber用6.8億美元從Levandowski手中收購了Otto。
Waymo向美國聯邦法院遞交的初步禁制令稱,Levandowski和Uber剽竊Waymo的實驗室研究成果。尤其是在Lidar(激光雷達)技術方面,Waymo稱Uber的設計和自己的秘密設計高度雷同。
由于目前該訴訟尚處于啟動階段,Waymo和Uber的孰是孰非無從判斷。但媒體的爆料顯然揭示了該案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因為一旦聯邦法院判決Waymo勝訴,Uber将在一定時間段裡沒法繼續在無人駕駛汽車領域裡開發。這種結局定然會讓快速發展的無人駕駛汽車領域重新洗牌。《紐約時報》對谷歌無人駕駛汽車領域員工的采訪,似乎顯示了Waymo已經獲得了充足的證據來狀告Uber。而Levandowski和Uber方對《紐約時報》詢問的不予理睬也似乎反映了被告的“理虧”。
雖然目前的交鋒并無法告訴我們谷歌、Uber對峙的未來走向,但這場糾紛顯示了美國科技企業對糾紛和訴訟的“淡然”。與其卷入主流媒體和自媒體在輿情上的混戰——大佬們用“情懷”殺個你死我活,美國科技大佬們的交戰顯示了一種“成熟”。而這種“成熟”,一方面是因為美國法律體系的相對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美國民衆對大佬們的厮殺并沒有什麼興趣。與其吃瓜看大佬們的“大戲”,倒不如好好地演好自己的“生活戲”。
(本文作者系美國紐約城市大學紐約城市技術學院講師)
特約編輯:周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