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這是一個基本事實,這麼多年新能源也隻占了4%,在可預見的将來,它也很難達到10%。
鄭新業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教授“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标對增長質量和效益的強調,給能源市場效率設定了要求。要滿足長期經濟增長需要的能源供應,兼顧能源成本與污染排放治理,我的觀點是要分兩步走,第一步建立現代能源經濟體系,以實現能源領域勞動生産率最大化;第二步是在禀賦與偏好下進行權衡抉擇。因為即使達到了能源經濟體系的效率前沿,我們仍不能确保“既有能源用,又沒有污染,價格還可負擔”這三大目标能夠同時實現。一方面,在需求側進行産業結構調整犧牲一部分GDP增長,另一方面,在供給側優化能源結構,用環保政策降低化石能源的污染排放,并加之能源領域的配套财稅體制改革和國際能源合作。
十個事實
理解我國未來的能源發展,不能脫離我國能源經濟體系的基本國情。在我看來,“十大事實”構成了我國今天的能源現狀,它們是思考中國能源改革的起點。
首先,從總量上看,我國能源市場規模巨大,作為全球最大的一次能源消費國和最大的能源淨進口國,巨大的産出需求缺口給我國經濟長期穩定增長帶來能源保供的壓力。
其次,我們的能源結構以煤為主,這導緻環境與碳排放壓力比較大。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這是一個基本事實,經過這麼多年的發展,新能源比重也隻占了4%,我認為在可預見的将來,它也很難達到10%。這樣的能源結構引發的一個問題就是環境污染問題,不過能源品替代是非常複雜的。即便是有效率的能源要想替代和成長也是很困難的,以石油為例,石油是高效率的能源,它的比重從0%到40%花了足足40年。
第三個事實是政府、企業和國民擔心能源價格的沖擊。就電而言,家庭電力支出占平均家庭支出比重隻有2.53%,比重不是那麼可怕,但能源支出占生産成本和生活成本的比重在不斷上升。之後進一步煤改氣的時候,特定地區的價格問題值得關注。
第四是不同人群的能源利用存在差異且能源補貼規模龐大。低收入者用煤這類傳統能源較多,而高收入者用電和氣這類現代能源較多,同時,我們一般補貼電和氣。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們消除能源補貼,對不同的人影響是不同的,據我們測算,對高收入者是4%的影響,對低收入者的影響接近10%。
第五是從需求結構看,我國能源需求和消費的主力仍集中于制造業領域。高耗能産業能源消耗超過一半,高耗能産業污染非常嚴重,我們需要評估是否值得發展高耗能企業甚至需要鼓勵高耗能企業出口。
第六個事實是能源資源存在錯配,計劃體制束縛勞動生産率。在我們的現行體制下,高效率的企業無法發揮作用,低效率的企業在滿發。這就是資源錯配。
第七個事實是能源缺口擴大,數量風險和價格沖擊壓力大。我國能源進口量每年都在增加,價格沖擊經常發生,但是已經轉移;數量沖擊不經常發生,但是一旦發生,很難有替代方案。能源經濟面臨一個重要的方向就是如何保證海外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第八個事實就是中國能源需求在全球比重不斷提高,中國已經成為全球能源貿易最主要的成員國之一。今天,中國賣什麼什麼便宜,買什麼什麼貴,因此是時候評估一下能源品貿易的影響了。
第九個事實是節能減排與地區發展權存在兩難選擇,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若要追求節能減排,一定程度上需要以“犧牲”經濟增長為代價,一方面有違民衆的意願,另一方面不利于地區間的協調發展。
第十個事實是能源領域市場體制與監管框架初步建立。首先,煤電油氣領域的市場化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市場機制尚未真正建立。煤炭領域整體實現市場化,電基本實現了省級建立電力市場,對自然壟斷的監管基本完成。其次,社會政策成效顯著,電力交叉補貼保證了居民用電,2015年青海省基本上消滅無電人口,但這是非常昂貴的事情,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是否可持續。再者,盡管監管體系初步形成,但“政府之手”失靈的問題不容忽視,以批發價的93号汽油為例,汽油價格總比政府監管低11%,柴油低13%,市場競争程度越高的價格越偏離監管價格,價格管制作用有限。
改革與權衡抉擇
中國能源體系改革有着巨大的空間,随之而來的改革紅利也非常大,如何在建設現代能源經濟體系,基于能源禀賦達到能源效率的前沿的同時,确保“既有能源用,又沒有污染,價格還可負擔”,以保證“兩個一百年”目标的實現,這是需要大家思考的一個問題。
對于建立現代能源經濟體系。首先,在可競争的領域中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放開市場準入限制,在可以競争的領域,讓企業自由進入;政府在競争性領域放開各種價格管制,并提升對價格波動的容忍度,讓企業相互競争決定價格水平。
其次,用好“政府之手”。中國能源領域煤電氣油都存在效率提升空間,資源錯配的問題也需要解決好,自然壟斷能源監管能力也要提升,監管者要頂住其他利益集團的訴求。對于自然壟斷領域,如電網和城市燃氣公司,要加強監管,使用激勵性監管等多種手段,從監管體系的科學建設和監管能力的有效提升兩方面強化政府的監管能力;對于上下遊的競争性領域,促進全國統一市場建設的同時,強化單一市場内份額不能超過20%的規則等事前反壟斷安排,加強市場勢力的識别、防範和抑制等事後反壟斷措施,同時放棄價格管制等扭曲交易市場的手段,确保能源市場健康平穩運行。在今年有關部門舉辦專家座談會時,我們提出了一個意見,即監管機構沒有權利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
當能源勞動生産率實現最大化後,我們仍然可能面臨污染減排和能源價格不可兼得的問題,仍然存在相互制約甚至相互矛盾的三大目标将會轉變為能源領域硬約束的可能性。
在既定目标和約束下要實現全社會福利最大化,政府和公衆需要第二步——在經濟增長規模、企業和家庭的用能成本和治污減排之間權衡取舍。一方面是需求側調整,各類政策帶來的産業結構調整,降低重工業的需求,我們犧牲一部分高耗能産業的GDP,犧牲一部分的就業,犧牲一部分的稅收,換取能源的需求下降。另一方面是供給側,水、核、風、光比重上升,雖然會帶來成本的上升,但也可以換取化石能源煤電的減少,從而減少污染。另外煤是我們最主要的能源,煤炭的清潔利用也非常重要,可以實施更加嚴格的脫硫脫硝,從而進一步減少排放。
然而,權衡抉擇背後其實是巨大的利益調整,難度極大。因此,需要重大的配套措施。為了減緩能源成本上升的壓力、減輕政府的負擔并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我們的建議是,提升環境稅征收标準,由中央統籌使環境稅額符合最優稅收安排,盡可能減少環境稅導緻的市場扭曲;将成品油消費稅徹底改為增值稅,并實施增值稅稅率差異化改革;将部分含碳商品的增值稅稅率調整至30%,同時将非含碳商品的增值稅稅率下調至9%,可以在基本保障稅收規模穩定的同時減少污染型商品的生産和消費,同時為環境友好型的企業和居民減輕稅收負擔。對于居民能源消費,要逐步取消交叉補貼,還原能源商品屬性,使交叉補貼與城鄉“低保”制度有機結合,讓居民用能回歸商品屬性的同時,通過“政府之手”實現精準的兜底式補助。
今天,中國賣什麼什麼便宜,買什麼什麼貴,是時候評估一下能源品貿易的影響。
責編劉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