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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仍待在實踐中破局

時間:2024-10-28 05:20:34

在開創性、回應性和包容性方面,我國在世界上率先制定、出台的具有綜合性、調整電子商務全流程的《電子商務法》所取得的突破值得稱贊,同時,這部法律的未來實踐也令人期待。

被稱作中國現代新四大發明之一的“電子商務”交易之規模,已從2011年的6萬億元增至2017年的29.16萬億元,2018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預計将達37.05萬億元,我國已經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發展速度最快的電子商務市場。而加強電子商務法治化、标準化建設,探索電子商務依法、規範的實踐路徑,始終是我國推進電子商務健康、良性、持久發展的必然選擇。基于“互聯網+”的時代背景,在三次公開征求意見、四易其稿、曆時近五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為《電子商務法》)于2018年8月31日順利通過,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在開創性、回應性和包容性方面的突破值得稱贊,同時,也給未來的法律實踐留下了期待。

首先是開創式立法。事實上,截至目前,世界上尚未有一個國家制定出系統的《電子商務法》。我國率先制定、出台一部具有綜合性、調整電子商務全流程的法律,既是開創者,也是先行者,在加快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進程的同時,也豐富了世界電子商務的實踐成果。

而這其中也隐含着特定的背景:一方面,我國電子商務市場活動的樣本不斷積累,為本法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奠定了客觀基礎。我國的電子商務已從2003年萌芽誕生、2008年成長起飛、2016年成熟推進,進化到如今的穩健發展。在這種高頻、密集的交易活動交互中,電子商務漸次顯現出其本身的運行邏輯與内在規律,為制定相關立法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在規範電子商務實踐的嘗試中,我國也在循序漸進中摸索前行、不斷總結。

其次是回應式立法。與傳統的民法、刑法等部門法相比,《電子商務法》作為基于互聯網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誕生的法律,更注重回應社會實踐。通觀《電子商務法》全篇,整部法律在内容上都與社會實踐緊密相關、諸多條文都可以還原為公衆面對過的場景、存留過的疑問,或者對應着既往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法律适用痛點。

再次是包容性立法。從涉及的部門法領域而言,其包容性體現在《電子商務法》調整、适用内容與衆多部門法交叉,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标法》《專利法》《網絡安全法》《合同法》等,而其适用的内容既立足于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态、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的“傳統動作”,也以更長遠的眼光将中國實踐與國際規則、關稅繳納與跨境發展、電子支付與安全保護、基礎設施與運營能力等一系列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自選命題”納入調整範疇,旨在将本法作為拉開電子商務新發展序幕的抓手。

從涉及的内容而言,相關法條的設置也具有包容性和巧妙性。其中,最為典型的是該法第38條規定的“相應責任”,這一具有藝術性的設置無疑展示了中國電子商務立法者的智慧與不同。其實,相應責任并非一種責任形式,而是在不同司法語境和個案表述關于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連帶責任和過錯補充責任等責任形式的指代。從形式上,似乎是一種尚未明确的“和稀泥”,從實質上而言,其既調停了立法階段各方的利益博弈、觀點争執,又在後期司法實踐中給予法官根據個案不同情形适用不同責任形式的充分裁量空間,體現了這一電子商務綜合性法律的包容。

總之,《電子商務法》以其開創性、回應性和包容性預示着電子商務法律新實踐的大幕已經拉開,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對以下問題的解答也充滿了期待:在未明确具體負責部門的情況下,如何避免多頭監管或群龍無首;在電子商務技術瞬息更疊的背景下,如何應對技術難題引發的法律适用疑問;以及如何将紙面的責任劃分落實為實踐的定紛止争等等,上述所述之問題,須科學規劃、精準落實,方能在知曉坑窪坎坷後,破局而出。

(作者系首屆全國十佳律師、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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