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保專家提示相關出口企業,在同非洲新買家進行交易時,建議采用一些相對安全或風險小的付款方式,在相關業務出現風險異動信号時,立即暫停交易,并及時通報中國信保,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讨減損,最大程度降低損失
吳磊
基本案情介紹
2013年底,河北某化工出口企業A公司向烏幹達兩家買方B公司、C公司和多哥一家買方D公司出運了三票貨物(阿斯巴甜),出運金額總計45.25萬美元。A公司同三個買家交易項下,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買方收到提單掃描件後支付貨款的10%,剩餘90%的貨款支付方式為OA90天。三個買家支付了共計四萬美元預付款款項後拖欠剩餘貨款。A公司于2014年4月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簡稱:中國信保)進行海外調查和追讨工作。
案件追讨進展
中國信保分别向買方B、D公司發函催讨,B公司和D公司均對其各自債務金額表示無異議,但稱當前貨物銷售遇到問題造成其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将還款日期進行展延。然而,在還款日期展延期間,中國信保跟蹤兩個買方的付款進展時發現他們均不再有任何回複。後中國信保通過海外渠道實地調查,但無法同B公司和D公司取得聯系。
中國信保收到A公司針對C買家報案後,通過海外渠道多次向C公司催讨,均未收到買方任何回複。海外渠道赴C公司所在地實地走訪,同樣無法同買方取得任何聯系。
此外,中國信保的海外渠道反饋,相關買家并未在本國工商機關進行企業注冊登記,且存在有的買家所在地址為“半部落”地區,或者沒有特定明确的地點。同時,中國信保在調查中發現,這些公司均無實質的資産,無論是非訴手段還是報警或訴訟等追讨方式均無法達到回收款項的預期,加之當地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及司法機關人浮于事,即便是獲得行政的強制執行令或司法機關的支持A公司的判決,也面臨着面對這幾家空殼公司無法實際執行财産的窘境,追讨前景頗令人堪憂。
背景信息調查
經向出口企業A公司了解,其系通過阿裡巴巴平台結識了一烏幹達的中間商,該中間商共向A公司介紹了包括案件所涉B、C、D三家公司在内的四個買家。除B、C、D三家公司外,另外一家公司因資信狀況較差,中國信保未對其進行授信,因而A公司未同其進行交易。涉案交易均為A公司同上述買家的首次交易。在交易協商階段時,上述買方幾乎均未過多地在貨物價格方面進行協商,且明确要求相關交易投保信用保險。
經查,中國信保接到B、C、D三個買家各自項下的報損不止一起,山東、江蘇、浙江、廣東、江西等地均有出口企業針對上述買家的報損,總計涉案案件數量九起,涉案總金額超過110萬美元。相關案件所涉交易項下的行業涉及醫藥化工、食品行業、農産品等多個行業。經過對上述案件進行調查和了解,中國信保發現全部案件所涉案情十分相似,均為相關買方在支付了小額預付款後,提取貨物後拖欠貨款,在出口企業或中國信保介入追讨時以各種理由拖延,或者直接躲避追讨。中國信保同A公司試圖通過聯系中間商推進案件的追讨,但中間商在A公司出險後也失去了聯系。
經調取中國信保的曆史案例,發現在2010年,多哥地區曾出現過一宗系列案,一夥來自尼日利亞的欺詐集團集中在多哥地區注冊了多家公司,這些買家集中向中國出口企業進行采購,受害企業多達十家。這些買家一旦收貨後即躲避追讨,有的買家甚至動用社會人員對律師進行人身威脅或攻擊。這宗曆史系列案也同樣面臨着當地法制不完善、公安機關辦事效率低下、法院程序時間耗費長、無法執行相關資産等問題,追讨前景同樣不容樂觀。
案例分析啟示
中國信保綜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種信息,認為A公司案件項下相關交易所涉的買家存在明顯的欺詐意圖,這些買方連同交易的中間商很有可能内部存在勾結或有較為密切的關聯性。A公司雖從中國信保順利得到了海外應收賬款損失的賠償,但本案項下買方逃逸,後續追讨前景不佳。因此十分有必要對本案進行分析和總結,同時也給中國的出口企業帶來一些啟示:
共性分析總結:歸納集團欺詐的特征
通過分析發現,買家集團欺詐的情況多發生在非洲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主要原因是當地經濟落後,相應的政治法律環境不佳,法律制度建設不健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辦事效率低下,公司成立或注冊管理不到位,這些都給不良買家行騙提供了可趁之機。某些不良買家在相關地區集中成立數家公司,公示的公司地址模糊或處于“半部落”地區。
經查,買方欺詐系列案的行業主要涉及化工、食品、農産品、醫藥、橡膠制品等行業,案件項下交易的貨物普遍屬于附加值低的“大路貨”,不涉及特殊規格、定制産品或知識産權等問題,相關貨物在欠發達地區的需求量較大,且交易涉及的貨物有較強的轉賣性。這些特征都反映出買方在騙取相關貨物之後較為容易處理。
此外,有的買方直接要求中國出口商将相關交易投保信用保險,這說明某些買方對于中國信保及中國相關政策較為了解,有意利用中國政府扶持出口的政策将交易風險從企業轉移到國家層面,而自己則從中坐收漁利。
注重資信調查,多渠道了解交易買家的相關信息
中國出口企業在同非洲買方進行交易過程中,尤其是首次交易時,十分有必要事先了解買家的資信狀況。出口企業可以從專業的信用調查機構或相關行業協會等渠道進行查詢。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親自上門拜訪買家。非洲某些地區存在大量的買方,其企業規模較小,資産實力較弱,且資信情況較差。雖然針對特定的買方可以達成較小金額的交易對風險予以容忍,但是若出現集團化的買方,使用“群狼攻擊”方式實施欺詐,往往會給出口企業帶來不少的損失。中國出口企業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面對集中湧現的買方交易需求時,尤其需要引起重視。
審慎見微知著,通過信息分析判斷買方背後真實意圖
反觀整個案件的流程,不難從中發現一些買方存在欺詐意圖的蛛絲馬迹。比如在同A企業協商交易的時候,相關買方均沒有過多地同A公司商讨貨物價格;且交易期間不斷催促A公司盡快出運,并屢次表達強烈的要貨意圖;某些買方沒有注冊且公司地址模糊;中間商介紹的幾個買家中,存在資信狀況差到無法授信的買方等。出口企業在以後的交易中應當培養對某些細節的敏感性,做到見微知著,通過信息分析判斷買方背後真實意圖。
密切跟蹤收彙,防範買方的緩兵之計
經分析,某些買方在欺詐騙取貨物過程中往往運用一些“緩兵之計”,比如某些買方在面對追讨時提出一些延期付款的承諾,但承諾期限到期後即不見蹤影;或者有的買方在收到貨物時還在要求出口企業安排後續的出運,但實際已經做好了逃逸準備。這些欺詐買方都是在給出口企業制造一種假象,以達到自己“金蟬脫殼”的目的。某些出口企業甚至在買方要求後都進行了後續交易的生産備貨,造成了額外的生産成本損失。在此提示中國的出口企業,在同國外買方交易時保持警惕和清醒,不要被買方作出的承諾或言行所蒙蔽,同時密切跟蹤買方的還款,及時進行催收和追讨,在确認相關款項收到後再安排後續備貨和出運,避免造成損失擴大。
把控交易方式,降低交易中的風險
中國信保提示相關出口企業,在同非洲新買家進行交易時,建議采用一些相對安全或風險小的付款方式,比如信用證或者先收款再放單(D/P)的付款方式,或者提高預付款所占的比例。在進行出貨數量安排時,也盡量采取“單批少數量、整體多批量”的方式,在每筆貨款收回後,再進行後續下一筆的出運安排。在同時與同一地區多個買家進行交易時尤其防範買家集團欺詐的風險。在相關業務出現風險異動信号時,立即暫停交易,并及時通報中國信保,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讨減損,最大程度降低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