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簡稱:中國信保)分别接到兩起針對同一美國加州公司(下稱“加州公司”)的報損案件,支付方式均為OA50天,金額均為USD70萬左右,出運前均未收取預付款,出運後均未收到“買方”任何回款。
中國信保案件處理全過程
接到案件後,中國信保立即委托當地渠道進行追償,加州公司向律師否認簽署過兩涉案項下合同、否認收取兩涉案項下貨物。針對此情況,中國信保繼續開展了多維度的調查工作。
第一,限額買方否認交易并報警。
加州公司表示涉案業務系由一家在紐約注冊的與其同名的公司(下簡稱“紐約公司”)盜用其名義訂購的,其已向當地警署報警。後加州公司進一步說明,由于清關的紐約公司在提貨後沒有繳納貨物清關的關稅,而紐約公司就關稅事宜在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保險公司在賠付後向加州公司追償欠繳關稅,故加州公司在保險公司提供的文件中發現了相關的文件(包括紐約公司向報關行簽發的授權書和紐約公司的海關擔保書),并知悉存在同名的紐約公司冒用其名義事宜。
經律師調查,在公開的企業登記信息中确實能查詢到一家在紐約注冊的與加州公司同名的公司,谷歌地圖顯示該注冊地址上是一間居民住宅。律師通過各種方式無法聯系上該紐約公司。經了解,美國各州均有獨立的公司注冊體系,故會存在跨州同名公司的情形,但注冊号各不同,屬于不同的公司實體。
第二,合同由中間人單向操作。
經比對,兩案的“合同”版本相同,“合同”上的“簽字”和“蓋章”均近似。其中一案的被保險人提供了“授權書”,“授權書”顯示“加州公司”授權香港A公司代表其進行采購”,“授權書”上的“簽字”和“蓋章”與“合同”上的近似。兩被保險人均表示,貿易過程中其未與“加州公司”直接聯系,訂單均系通過中間人Y先生獲取,Y先生與S小姐聯系,并反饋S小姐為“加州公司”的代表,且後續工作由D小姐接手。經查,企業提供的S小姐的郵箱為後綴是gmail的私人郵箱。後中國信保與被保險人共同面見中間人,中間人Y先生表示,S小姐、D小姐為“加州公司”員工,但其一直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調查過程中,中國信保及被保險人已無法聯系上S小姐,後中國信保通過企業提供的D小姐聯系方式與D小姐取得聯系,對方稱自己并非“加州公司”員工,也未取得“加州公司”授權,隻是受他人之托參與交易。
第三,貨物被紐約同名公司提取。
涉案海運提單顯示的收貨人名稱拼寫與“加州公司”和“紐約公司”名稱一緻,部分提單顯示的收貨人地址即為“紐約公司”注冊地址。提單上顯示的通知收貨人外,同時通知一自然人(名字與聯系方式與企業反饋的D小姐一緻)。
經聯系涉案提單顯示的貨運公司,對方表示實際收貨人憑“紐約公司”出具的授權清關文件提貨。
第四,企業與限額買方無貿易合作往來和曆史資金流轉記錄。
此兩案項下,被保險人在貿易過程中均未與加州公司進行過直接聯系,也從未收到過來自加州公司的付款。即在未核實交易對手的情況下通過中間人開啟了所謂的“貿易合作”。
綜上,由于兩涉案項下合同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存在疑問,被保險人向加州公司(限額買方)主張“貿易債權”存在明顯困難。
啟示與思考
第一,警惕中間商業務。
出口企業在貿易中宜直接與買方建立貿易關系,避免被不懷好意之人冒用買方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對于缺乏業務來源,暫時隻能依賴中間人獲取交易機會的企業,在充分認識風險的情況下,為盡可能減少風險,提出四點建議:一是采取中間人作為貿易掮客,收取介紹費和傭金,但中間人不參與貿易直接溝通的方式進行;二是選擇有信譽的、有資信的中間人,警惕突如其來的巨額訂單;三是如迫于無奈,貿易溝通隻能通過中間人進行的,宜先充分核查中間人的代理身份(提供有明确來源的真實有效的授權文件);對訂單文件、發貨指示函件等關鍵性貿易執行文件,均應核查相應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例如可要求中間人提供原始來源郵件等,以确認相關指示系由實際交易的買方有效發出);四是務必通過公開途徑獲取買方的準确聯系方式,并與買方直接聯系以确認貿易關系。切忌輕信中間人的自證文件,防範貿易欺詐風險;五是對于已經有一定交易曆史的此類交易,宜定期與買方進行聯絡,确認貿易關系的存續,核對賬目,防止中途發生未預期的風險。
第二,要求拉直買方付款路徑。
對于中間人參與的業務,拉直與買方的付款路徑也是側面印證貿易關系的一種方法。一方面,面對首次合作的新買方,為識别買方身份,可以要求新買方以自身賬戶付一筆預付款,金額可不限,目的是通過付款路徑辨識買方實際名稱是否與中間人表述的一緻;另一方面,合作過程中持續有直接來自買方的付款,也是驗證貿易背景的一種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也隻能作為考察貿易背景的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并非判斷真實交易的唯一标準。出口企業需同時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貿易背景并留意付款地址是否與買方相同等。中國信保也曾遇到部分欺詐案件項下,相關人利用在其他國家/地區開立與買方拼寫方式相同的銀行賬号欺詐出口企業的情況。
此外,在有中間人參與的業務項下,即便貿易背景真實,也容易出現付款糾紛、中間人卷款潛逃等情況,因此,資金流轉宜直接在出口企業和貿易買方之間進行才更能保護出口商利益。
第三,核查提單信息需謹慎。
作為貨物交付的核心憑證,提單發貨人、收貨人信息建議與貿易買賣雙方保持一緻,審慎進行更改,以降低交易風險。其中,收貨人信息除拼寫一緻外,還要留意收貨人的地址是否與注冊信息存在明顯差異,通知人信息是否是有權收貨的個人,如有疑點,務必及時與買方核實,并通過公開信息核查清楚,避免貨财兩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