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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授信如何防住信貸風險

時間:2024-10-28 10:31:41

從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規定到聯合授信機制監管新規,監管層金融去杠杆的決心不改。但若要聯合授信機制真正發揮作用,監管新規未來仍有諸多完善之處。

為抑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風險,6月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20億-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并部署開展試點。

符合組建條件企業的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簽署聯合授信成員銀行協議,組建聯合授信委員會。聯合授信委員會根據企業經營和财務情況測算其承債能力,與企業協商一緻後共同确認聯合授信額度,企業在額度内享有自主融資權利。

建立銀行機構聯合授信機制,意在去杠杆、防風險,有助于促使企業債務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中國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的問題日趨突出,一些大中型企業債務規模大,杠杆率高,财務負擔重,償債能力弱,存在嚴重風險隐患。多頭融資、過度融資會對企業高負債運營、盲目擴張形成不當激勵。而且,少數企業過度融資也擠占了稀缺的金融資源,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在經濟上行期,加劇部分企業、行業以及整個經濟的産能過剩;在經濟下行期,低産能利用率和高杠杆疊加的壓力會導緻很多企業陷入債務困境,甚至因資金鍊斷裂産生債務危機。因此,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有助于維持企業債務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務穩健性,更有利于企業長遠的發展。

監管意在對沖風險

聯合授信管理的核心在于信息共享、協同風險防控。聯合授信的前提條件是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商業銀行必須建立聯合授信機制。而融資餘額合計在20億-50億元之間的企業,則遵循自願建立的原則。

在聯合授信機制建立的基礎上,各成員銀行通過授信委員會實現信息共享,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銀行業協會的監督協調。主要包括:1.協調相關債權銀行一個月内建立聯合授信機制;2.牽頭銀行在成員銀行間共享融資台賬,報送銀行業協會;3.建立配套的統計信息系統,監測聯合授信機制建立和運行情況,動态更新企業融資信息,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4.對嚴重逃廢成員銀行債務的企業,将企業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聯合授信委員會還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過成員銀行協議規定相應的權利與義務。這些權利義務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信息共享:成員銀行共同收集彙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财務信息;共同挖掘企業内外部信息源,運用必要技術手段彙總梳理企業關聯關系,識别隐性關聯企業和實際控制人;二是授信額度确定:測算企業可承受的最高債務水平,設置企業融資風險預警線,與企業就确定聯合授信額度和風險管理要求等進行協商并簽訂相關議;三是協同風險管控:協同監測企業履約情況,發現存在不當行為或出現風險信号時,聯合采取風險防控、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措施。

在行業自律的基礎上,與一般銀行信貸流程更多關注事後風險控制不同,聯合授信機制更注重事前事中的風險控制,主要包括聯合風險防控、聯合風險預警處置、聯合懲戒及監督管理等措施。

在聯合授信機制建立後,由牽頭銀行牽頭組建專職小組,建立并維護企業融資台賬。聯合風險預警處置設置了一些預警紅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企業實際融資達到聯合授信額度的90%,或委員會設置的風險預警線;銀行對企業融資中出現數額較大的不良資産,企業發行的債券違約;企業所處外部環境、公司治理、經營管理等方面出現重大變化,有可能引發企業償付困難等。

當出現聯合風險預警規定的各種情形時,聯合授信機制應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如牽頭銀行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對企業可能加大成員銀行債權風險的新增融資,商業銀行要采取更加嚴格的信貸審批标準、風險管控措施和相應緩釋手段。當企業可能發生償債風險時,委員會應與企業的其他債權人聯合組建債權委員會,集體研究債務重組等措施,有序開展債務重組、資産保全等相關工作。

對企業違反銀企協議的,按銀企協議的規定進行懲處,情節嚴重的由銀行業協會将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對銀行則按照成員銀行協議進行約束,情節嚴重的由銀行業協會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實際上,聯合授信機制推出的目的主要在于對沖風險。由于銀行放貸有順周期的特點,經濟上行會過度放貸,下行則銀行會抽貸保全資産。監管層在當前時點提出聯合授信機制,一方面約束了大中型企業過度融資、多頭融資,造成債務規模畸高,而小型企業卻面臨融資困境;另一方面則是在經濟下行時期約束銀行單家抽貸行為引緻的風險傳染。

除了對沖風險,聯合授信機制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齊監管短闆。大額風險暴露規範了銀行一對一授信;債委會對事後風險管控有較為順暢的機制流程;而針對銀行多對一授信、事前控制和事中監測則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聯合授信機制的推出一方面可以彌補監管短闆;另一方面也可為銀行風險管控提供科學流程。

此外,聯合授信機制的建立能大幅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由于目前的現狀是大中型企業債務規模大,小企業融資困難,少數企業過度融資擠占了稀缺的金融資源,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而聯合授信機制則通過釋放銀行低效運作的存量信貸資産,将其配置到小微企業等領域,從而提升整體經濟的運行效率。

不足之處亟待完善

當然,無論是此前剛公布的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規定,還是此次公布的聯合授信機制監管新規,都充分體現出監管層金融去杠杆的大方向不改。

根據中泰證券的判斷,金融監管分三步走的程序,其最終目的是打破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隐形兜底,打破金融機構的剛性兌付。第一步:通過産業的供給側改革排除實業的“雷”,為金融監管創造前提條件;第二步:降低金融風險,讓金融風險充分暴露。在隐形擔保、剛兌未打破前,會采取行政手段降低風險,即所謂金融強監管;第三步:允許某些金融機構進行重組,并讓投資者承擔損失。

總體來看,用政府信用“兜底”遲早是要打破的,當前信用債市場違約事件頻發已經讓市場看到信用違約的第一幕,後面大市場還會逐漸看到債務率高的“中小融資平台”也會違約,甚至國有“僵屍企業”也會違約。隻有徹底打破“兜底”以後,金融機構才會真正按市場化原則去行事。

不過,盡管聯合授信機制的新規有一定的創新,但仍有一些不足之處。根據業内人士的分析,不足主要有兩大方面:首先,按照監管新規的标準,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數量較少,對部分信貸企業難以形成有效制約。其次,按照新規的規定,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20億-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這難以對所有銀行形成強制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監管新規的功效和作用。

因此,如果要真正讓聯合授信機制能充分發揮應有的風險控制的作用,最大程度抑制企業多頭貸款和銀行多頭授信的傾向,未來監管新規仍有諸多完善之處。

以融資額度的多少作為聯合授信機制建立與否的标準有待商榷,因為風險與金額無直接關系,未來可以淡化甚至取消聯合授信機制的金額限制,确保聯合授信機制涵蓋所有銀行和貸款企業。即不分企業大小和貸款金額多少,而是力争将所有多頭融資、過度授信都納入聯合授信機制裡,從而達到全面有效去杠杆的目的,以便對所有多頭貸款的企業和多頭授信的銀行産生更強的約束力。

對此,有業内人士認為,授信額度标準不應全國一刀切,至少可劃分省級、市級、縣級等幾個區域等級來确定聯合授信辦法的具體貸款額度,做到既有統一的标準又有所區别,提高監管新規的可操作性、針對性和适應性,達到全面整治銀行授信和企業貸款的目的。

盡管監管新規規定“企業應及時完整地向聯合授信委員會披露所有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提供真實财務報表,在各類融資行為發生後5個工作日内告知聯合授信委員會”,但對本地銀行與外地銀行、本地企業與異地企業所有融資活動的行為全部納入監管範圍仍缺乏過硬的、有效的強制執行手段。當前的現實問題是很多異地企業的融資行為成了當地銀行聯合授信的監管空白,對企業融資杠杆形成缺乏有效約束力将導緻有效整治融資活動的監管目的落空。

由于大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比較密切,因此,監管層協調與地方政府的關系,督促地方政府改變銀行授信理念,建立與地方經濟發展相适應的聯合授信機制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尤其是在聯合授信機制上與地方政府取得共識,讓其改變授信越多越好的舊有思維定勢,獲得地方政府對銀行構建聯合授信機制的認同和支持,那麼,監管新規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的空間也會大為收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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