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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國兩會代表熱議 “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時間:2024-10-26 05:29:04

全國政協委員、央行行長周小川: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是新事物,而金融政策需要跟上時代和科技進步的腳步。現有政策有的地方不全面,有的地方有漏洞,有的地方競争不一定公平,而這些都會改善。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P2P網貸有比較大的區别,因為互聯網金融中一個重頭是互聯網支付服務。另外,還有一個内容是衆籌,此外還有互聯網銷售其他金融産品,包括保險産品等等,所以内容比較多。

P2P網貸和其他幾項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情況不一樣,其他業務發展很快,但是總體比較健康,而P2P網貸出問題比較多,跑路的問題、違約的問題以及有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規定。從總體上來講,互聯網金融要逐步制定一些适合互聯網業務的規則,而這些監管規則,因為覆蓋的面非常大,不可一概而論。

全國政協委員、保監會原副主席李克穆: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更好生存發展的基礎性環節,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要秉承審慎監管原則,既能夠将互聯網金融納入規範體系,又不影響行業發展。其中,首先要做到将互聯網金融正式納入金融監管的範圍,在審慎監管的框架下運行,以保護消費者利益。

但互聯網日新月異的快速發展給監管工作帶來的難度更大,如何用适當的措施,既能夠讓其适度發展又要保障消費者利益,有很多技術性問題,監管上要有很多新舉措,才能達到審慎、适時以及合理的目标;在監管立法方面,多位專家委員提出廣泛意見,有專家到其他國家調研吸取經驗,希望監管條例盡早推出。李克穆強調,加強社會的監督機制可以成為一道門檻,國家的監管和大衆的監督非常必要,這樣金融秩序才能向好的方向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徐鈞健:互聯網金融包括P2P的形态已經非常之多,遠不隻點對點借貸這麼簡單,。國家應建立P2P資金統計監測體系,建立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借款筆數、逾期情況等日常風險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在廣東、深圳等地成立互聯網金融協會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形成風控、技術、營銷等專業委員會,會同金融、财政、監管、公安等監管部門,制定互聯網金融政策具體适用範圍認定标準、操作指引及申報指引,發布自律公約。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财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制是以行政監管為主、市場監管為輔。随着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這一機制已經逐漸難以滿足金融行業發展的需求。改革的下一步方向應該是加強市場監管,釋放市場活力。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摒棄一刀切,實行分級監管。針對規模體量較大的創新産品和服務,不能單方面從可能産生的負面影響來定義監管的松緊。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也應當作為監管幅度調整的重要參考,進而避免過于從風險控制角度追求“抓大放小”,忽視了從行業發展角度“扶優限劣”。

全國政協委員、永隆銀行董事長、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P2P行業亂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監管的暫時缺失。因此,有必要加快出台P2P行業的監管政策,落實有節奏、松緊适度的監管,并且鼓勵、引導行業自律組織和第三方評級、咨詢機構的發展。具體監管内容應該包含P2P網絡借貸平台的準入和退出規則、對P2P網絡借貸平台的運營監管内容以及對P2P網絡借貸平台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對不同運營模式的平台進行分類監管,對于通過風險備用金等方式承擔了貸款信用風險的平台,應參考監管部門對銀行資産資本充足率方面的監管,設置風險備用金的提取比例。

全國人大代表、均瑤集團董事長王均金:目前,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監管法規。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于滞後狀态,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互聯網金融離不開法律法規的保障,應盡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對其組織形式、準入資格、經營模式、風險防範、監督管理和處罰措施等進行規範。

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則和國家标準的制定,互聯網涉及的技術環節較多,對于互聯網金融國家标準的制定工作應盡快提上日程。除了要立法新政,還要修改或者廢除一些有礙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陳舊法律條款,政府部門應做好适當的監管,做到有法可尋、有法可依,使互聯網金融會茁壯成長。

全國政協委員、金科股份董事局主席黃紅雲:對P2P、股權衆籌等新興金融業态,應堅持完善監管制度與支持鼓勵民營資本介入并舉的原則。一是加快出台銀行等行業的民營資本準入實施細則和支持政策;二是引導民營資本進入中小微企業等金融供給不足的普惠金融領域,優化金融市場結構;三是對P2P、股權衆籌等新興金融業态,應堅持完善監管制度與支持鼓勵民營資本介入并舉的原則。

全國人大代表、萬豐奧特董事局主席陳愛蓮:P2P網貸平台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它借助互聯網技術,将資金需求方和資金供給方串聯起來。建議國家盡快出台P2P網貸平台監管法規。法規可從以下方面入手:準入門檻、合規性要求、投資人資金的安全保障、衍生品和本金業務規模杠杆限制、流動性要求和應急機制、投資者權益保護和保險制度設計、社會征信體系建設、違法追究适用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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