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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鍊的司法應用

時間:2024-10-26 10:30:34

區塊鍊對社會組織結構的變革、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司法實踐等提出新要求。

2018年6月28日全國首例區塊鍊存證案件在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區塊鍊作為存證方式并認定了對應的侵權事實。區塊鍊已成為全球科技界和投資界的關鍵詞之一,聚集了衆多目光。這也反映了全球對下一代互聯網技術發展的訴求。

實踐中,區塊鍊技術基于可信數據和新型網絡組織,在政務、金融、跨域交易等方面的應用前景可期,但同時也會給政府治理、法律制度等帶來一系列挑戰。

例如,6月28日全國首例區塊鍊存證案件在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區塊鍊作為存證方式并認定了對應的侵權事實。這起民事案件最受關注的點在于,這是我國司法領域确認區塊鍊存證法律效力的首例。

基于區塊鍊的電子證據體系和司法實踐的完善,不僅能推動新時代下的法治建設,還有利于我國規範互聯網社會環境,形成可信的數字生态,并促進互聯網時代下誠信社會的有效構建。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區塊鍊技術也正在對社會組織結構的變革、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司法實踐提出新的要求。

确認法律效力

前述案件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就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華泰)起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道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後者賠償前者經濟損失等。

過程中,華泰通過第三方存證平台“保全網”對道同的侵權網頁進行了取證,并通過區塊鍊存儲電子數據的方式證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判決書指出:“應當認定由此生成的電子數據具有可靠性。”因為整個過程清晰反映了數據的來源、生成及傳遞路徑。

法院認為,對于采用區塊鍊技術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态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既不能因為技術本身的複雜性而排斥或提高其認定标準,也不能因該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删除的特點而降低認定标準,應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

法院在審理中不僅首次确認了其法律效力,還明确了區塊鍊電子存證的審查判斷方法,為今後這項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提供了一定參考和借鑒作用。

在我國,電子證據的發展曆經了較為漫長的過程。早在2005年通過的公證法第11條中,即明确将涉及計算機軟件的相關證據公證歸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事項當中。到2012年,刑法、民事訴訟法修法中也将電子數據新增為獨立證據類型。然而電子數據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點,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難以發現,因此給證據真實性認定帶來較多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的依據;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數據的保真、驗真以及原始性因而變得極為重要。

傳統電子數據生成存在随意性,本身缺少權屬确認與時間認證信息,因此無法作為電子證據。傳統的數據存儲方式存在硬件載體被破壞、軟件系統被破解等安全性問題,也存在内部人員篡改、外部人員抵賴等中立性認可問題。

突破曆史難題

電子證據一直難以突破的是可靠性、安全性。區塊鍊的出現給出了迄今最可行的解法。

在公衆領域以及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電子證據均涉及到國家信息安全與公民個人隐私保護的問題。

此前也有過各種嘗試。比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給出了有效的電子簽名的範疇,包括: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在網絡安全法第21條中,也提到了“防止網絡數據洩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但十多年的實踐中,這一問題始終未得到有效解決,直到區塊鍊出現。

區塊鍊技術架構首次實現了電子數據的唯一性。通過共識算法向電子數據引入現實時間維度,保障了電子數據的安全存儲與不可篡改。基于區塊鍊的電子證據生成、存儲、提取、驗證體系将能夠實現對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原始性與真實性的保證,從而對互聯網行為的真實性與法律有效性進行确認。

具體應用上,包括應用符合密碼法标準的密碼學技術對數據進行加密,從而降低數據洩露、被竊取的風險。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内容采用哈希算法進行加密,通過比對哈希值即可判斷原文件是否被改動。

在現有研究中,各國已産生了基于國密體系SM2、SM3的區塊鍊數據加密技術,在電子簽名、數據摘要等技術上達到了國密要求。對于個人信息,采用區塊鍊技術建立相應的授權機制,也可以促進數據的合法共享和價值釋放。

落地的挑戰

不可否認的是,區塊鍊在司法領域的全面有效落地,還面臨很多挑戰。

首先,網絡安全法雖然明确規定要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強調數據授權使用,但條款中對數據的合法授權方式缺乏明确規定,即使結合了鍊上記錄的批量授權或任意一方授權,仍可能存在風險。

其次,區塊鍊的智能合約技術的合法性還有待論證。智能合約的本質是用程序語言重新定義合同條款自動執行的操作。當觸發符合的條件時,交易和其他兌付行為會自動進行。我國的法律法規目前尚缺乏認可智能合約程序編碼形式的有效性,其自動執行結果的合法性也有待論證。

第三,觸發交易的相關基礎設施尚未搭建完善。例如區塊鍊系統性問題的邊界還未得到劃分,如果出現業務差錯,鍊本身的建設方、運營方、用戶方之間法律責任目前還無從确定。

因此,區塊鍊技術全面進入社會治理和金融應用領域,仍需厘清很多法律和司法實踐問題,亟待系統性論證和推進。

在司法領域,區塊鍊技術無疑具有重大意義。由前述案例即可發現,有關部門對于區塊鍊存證的認可,實際是對互聯網環境下司法創新模式的适應,是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來進一步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典型案例。

區塊鍊也可以成為規範虛拟世界的工具。通過數據分布式存儲和密碼算法的使用來确保數據的真實性、保證日常工作的有序進行、減少惡意篡改信息等,減少對司法公平以及當事人利益的損害,有利于虛拟世界社會規範的形成,對構建和諧社會能起到促進作用。

區塊鍊技術的分布式、不易被篡改等特性,未來将開啟一系列新的解決模式,同時也将帶來新的變革。

(王毛路、李莉莉供職于中國信息化推進聯盟區塊鍊實驗室,李僑峰供職于鼎峰資本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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