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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困擾暴露制度滞後

時間:2024-10-20 09:51:46

“網約工”的身份困擾暴露出制度建設落後于社會創新的腳步,“互聯網+”深刻改變勞動與服務的關系,如不能針對權利與義務細化制度設計,就會拖創新發展的後腿。

沒有社會保險,不簽勞動合同,遇到事故遭平台“甩鍋”,醫藥費或修車費需要個人買單,對顧客投訴産生的罰款沒有解釋空間……作為一個新社群,對“網約工”的權益保障還存在不少短闆。專家指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約工”也是勞動者,其合法權益亟須得到切實維護。

身份尴尬

送餐、保潔、保健等“網約工”,入職和離職都在很短時間内完成,過着一種“即插即拔”的U盤化生活。理論上,一個司機可以在多個平台注冊,可以同時送外賣、當廚師。新經濟帶給勞動者的自由度,是習慣在圍牆大院的工廠或辦公室裡上班的勞動者所不能想象的。

然而,“網約工”群體一直處于勞動權益保障的灰色地帶,其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備受關注,沒有“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障也成為“互聯網+”行業的普遍問題。

一方面,在“互聯網+”服務領域,多數互聯網平台與“網約工”并不簽訂合同,也不提供“五險一金”等保障;另一方面,一旦發生争議糾紛,由于“網約工”群體處于弱勢地位,獲取和固定相關證據的能力低,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也難以抵禦可能出現的職業風險與意外傷害。

“網約工”勞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折射的正是勞動權益在網絡時代面臨的新問題,尤其是互聯網讓法律關系更為複雜。相比傳統用工維權,“網約工”維權面臨更多困難:一旦發生侵權糾紛,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的能力有限,難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權利救濟,往往隻能“啞巴吃黃連”。

目前,“網約工”數量巨大且不斷增長,無法保障他們的合法勞動權益,可能會影響新業态的發展乃至社會穩定。

2017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針對一網約廚師狀告某網絡平台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确認該網約廚師與網絡平台的勞動關系,并支持網約廚師索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該案一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大家發現,“網約工”的維權比傳統用工維權面臨更多困難,比如法律關系确認、相關證據獲取等。

“網約工”勞動權益保障難,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其“身份尴尬”。據了解,因行業特性所緻,互聯網平台與“網約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内容、員工管理、報酬支付等多方面沒有統一标準,兩者之間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用工關系等多種模式。

“網約工”的“身份困擾”不解決,互聯網平台就能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設立不平等合約逃避責任,比如一些網絡訂餐平台,往往通過限時送達、催單、扣款等苛刻條款要求勞動者保證服務質量,卻忽略職業風險和意外傷害的防範責任。

為合法勞動“正名”

面對“互聯網+”就業模式下勞動關系難以認定、各方責任難以厘清的現狀,如何消除法律上的模糊地帶,成了“網約工”群體勞動權益保障的關鍵。上海師範大學教授何雲峰認為,任何支付報酬和非支付報酬的勞動關系都是平等自由勞動關系。無論此種勞動關系發生在家庭、工廠還是其他任何場所,勞動者(員工)和勞動組織者(雇主或用人單位)之間都應該相互尊重,都應該相互承認對方的勞動價值。

在各種非正式的勞動場合,如保姆、臨時工、學生工、志願服務等用工形式中,也同樣應該保護勞動的價值。因此,事先形成必要的合法用工關系,就顯得十分必要。

新華日報評論員梅劍飛坦言,如果不及時對網絡平台的用工形式加以規範,并為“網約工”的合法勞動“正名”,網約用工勢必陷入無序狀态,進而損害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網約工”無法簡單歸入傳統勞動關系範疇,并不等于不應依法保護。相關職能部門要允許互聯網平台與“網約工”通過有效協商實現市場化選擇,充分保障新業态下用工方式的多樣性和靈活性。相關法律法規也要與時俱進,進一步明确不同就業形态的認定邊界,強化各方面的主體責任,保障“網約工”的權益。

有業内人士指出,“網約工”的“身份困擾”,暴露出相關制度建設落後于社會創新的腳步。“互聯網+”在帶來生産、經營與服務變革的同時,也在深刻改變着勞動與服務的關系,如果不能與時俱進針對權利與義務進行更加細化的制度設計,就會拖經濟社會創新發展的後腿。

有專家建議,用工模式方面,可以根據互聯網時代勞動特征和新變化,擴大勞動關系的定義,使其更符合勞動力市場的需求。而在勞動标準方面,鼓勵各地就薪酬構建、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等進行适度規範和标準制定。在社會保障方面,要為“網約工”等靈活就業人員建立與其行業相對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還有專家強調,“網約工”也是勞動者,其合法權益亟須得到切實維護。補齊這個短闆,需要各方共同發力。相關部門要明确和強化網絡平台的主體責任,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強度和全兼職狀況,以明确網絡平台與“網約工”簽訂合同,确立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相關部門對于“網約工”的社保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也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不僅如此,相關職能部門也要切實加強對新事物、新問題的調查和研究,跟上社會創新發展的腳步,适應“互聯網+”新業态的發展,努力在監管上做到與時俱進,隻有這樣才不會出現監管的盲區、權益的“隐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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