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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8·27反殺案:一場全民矚目的正當防衛

時間:2024-10-18 11:22:27

劉海龍,36歲,甘肅鎮原人;于海明,41歲,陝西甯強人。在江蘇昆山,他們都是異鄉人。

劉海龍開寶馬車,經營着無證無照的典當行;于海明騎自行車,在兩百米外的酒店做電工。如果不是寶馬車和自行車的剮蹭,正常情況下,兩人的生活不會有交集。

現實沒有如果,8月27日晚21點30分許,昆山市一個普通的十字路口,劉海龍從寶馬車中抽出長刀,揮刀劈砍于海明,刀脫手,于海明撿起,反殺。

監控無聲,網絡上熱傳的視頻無法解釋雙方到底經曆了什麼樣口角、出現了什麼樣的分歧,緣何引發成一場血案,但在司法機關通報調查結果之前,這并不妨礙社會各界由此案引發的對于“正當防衛”的激烈讨論。

“他很和善”

在“快手”短視頻平台,劉海龍有兩個賬号。展示肌肉、俯卧撐、快速出拳、昂着頭微笑的自拍……幾乎所有内容都圍繞着他本人。

在朋友圈中,劉海龍也經常拍圖片和短視頻展示自己的生活。他光着上身,文身圖案從前胸繞過後背,脖子上挂着項鍊,左手常夾着煙,有時向旁人展示拳腳功夫,有時則抖動肚皮跳起“肚皮舞”。

在砍人視頻曝出後,他的信息被不斷深挖:近三分之一的人生是在獄中度過,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五個月前因協助抓捕販毒嫌疑人被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參與經營一間典當行,但無證無照;三更窮,五更富,開的寶馬是今年6月份剛以女友名義買的二手車,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

8月27日下午,劉海龍發布的一個多圖朋友圈中,稱自己在公司“學習”。

之後,他的朋友圈,停止了發布。

“這麼小的事情,為什麼要動刀呢?”和劉海龍同住一個小區、60多歲的王明(化名)很不解,“年輕人啊,都太沖動。”

《财經天下》周刊報道中援引知情人士給出的解釋是,“龍哥不喝酒時人很随和,酒喝高了,容易犯渾”。

據新京報的探訪,事發當晚,丢刀被反砍之後,劉海龍一路跑向路邊并跌落在草地上,血迹蔓延約10米。而于海明則緊握着刀,直到警察來了才松手。

相比劉海龍,于海明的人生要平凡了許多,在外打工多年,下過煤礦,學過廚師,在工地上睡過鐵皮房子,一年多前搬來昆山;曾有過兩段婚姻;去年,他父親剛剛因病去世,跟着前妻的長子又被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為止還在治療。

一位曾經的工友評價于海明稱,“人非常好,很和善。”

人到中年、背井離鄉、兒子患癌、父親過世,于忍無可忍處反擊……于海明給了圍觀者太多的共情之處。

或許這也能解釋,讨論此案時,為什麼公衆會如此敏感地一邊倒?

據新京報評論做的一項近兩萬網友參與的調查顯示,82%的網友認為于海明是正當防衛。

激烈讨論的背後,是“惺惺相惜式”的對自身際遇的憂慮。在面對他人的無理挑釁和步步緊逼,甚至是緻命威脅之時,每一個普通人應該怎麼做?我們的反應行為在法律上是怎麼評價的?法律到底希望我們成為怎樣的一個人?

這種感同身受的共鳴反應,幾乎是每一個熱點案件的共性。但鑒于司法機關以往從嚴認定“正當防衛”的司法實踐,讨論之初,公衆對于于海明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前景,其實并不那麼看好。

正當防衛:想被認定不容易

昆山8·27反殺案次日,多個司法機關的官方微博,都推出了一條微博:“筆者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法治社會,以暴制暴不被允許,我拿刀戳向你的時候,你不能理直氣壯戳回去。那該怎麼辦?别動手,你最正确的姿勢就是跑。”

網友心中“快意恩仇”的樸素正義觀,與現代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有着極大偏差。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确了“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該法條第二款、第三款進一步對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進行了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去年,于歡案塵埃落定之時,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撰寫的《我們應當如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一文中曾指出,通常認為,一般正當防衛成立,應當同時符合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

根據司法界通行認知,這五個條件分别指: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處理具體的案情時,還要參照刑法理論,從法條中提取歸納出某種情形的條件,再将其與案情一一比對認定。在這樣的多重條件限定下,正當防衛的認定似乎顯得相當嚴格。

以規定最明确的“起因條件”為例。刑法學者張明楷指出,當前司法實踐中,往往隻有在防衛人面對謀殺、強奸、搶劫幾種特定侵害行為時,其自衛行為才能得到公訴方和法院的認可。如果是在故意傷害行為或侵害名譽權行為面前還手自衛,一般會被當作互毆處理,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時間條件”也經常引起争議。2016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強奸的丈夫在追趕強奸犯過程中将其打傷,因傷害行為發生在強奸行為中止後,故而未被認定成正當防衛,被判故意傷害罪。

最麻煩、對防衛者也最不利的,則是對防衛者“主觀條件”的認定。中國刑法界普遍認為,防衛人必須意識到自己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

以2000年四川泸縣的一起案件為例:被告人楊某的公公王某多次糾纏楊某,欲與其發生性關系。某日糾纏中,楊某用狗槽砸傷王某頭部。

檢察院和法院認為,雖然缺乏證據證明被告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但該案的被告人長期受到受害人的性侵犯,在主觀上對受害人已經産生仇恨情緒,因而其對受害人的傷亡是間接故意甚或直接故意。因此,一審檢察院和法院均認定被告人不構成正當防衛,屬故意傷害罪。

防衛似乎成了一門精巧技藝

而能成功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防衛者造成的傷害明顯較低。

2010年9月份,王某軍經人介紹與張某芹相識舉行了婚禮,并同居生活,但2014年,張某芹與賈某全正式登記結婚。2015年10月8日淩晨4時半,王某軍從圍牆的豁口進入張某芹家,用磚砸張某芹卧室門并藏入門後,待賈某全出來時,用粉狀物砸過去,緊接着用其攜帶的一米長砍刀砍向賈某全,賈某全用從房間帶出的木棍進行反擊,待張某芹出來後才制止了雙方的厮打。

陝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賈某全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因此給王某軍造成的傷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與之對應,一旦防衛行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多是“防衛過當”甚或“故意殺人”的罪名。例如2008年的沈陽擦鞋匠邱福生,奪過行兇者手中菜刀将其反殺,最終被認定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傷害,系防衛過當,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沈德詠在文中也提到,“死者為大”“死了人就占理”,這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不管死傷者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其家屬、親屬往往以此為由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飛認為,從已有判例看,法院更鼓勵當事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積極尋求公權力救濟,而不要将激烈對抗升級為對砍、鬥毆等。即便是對抗,也應該是低限度的,最好采取低一級的防衛措施,才有利于認定為正當防衛。

1.8月29日,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路口,砍人案件兩日後,事發地已經與平時無異(IC圖)

2.昆山市公安機關認定,于海明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是情急下的正常反應,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IC圖)源于人類本能的防衛行為,似乎要在嚴格的認定之下,成為一門精巧的技藝。面對這種判決,旁觀者都很難不對防衛人報以同情。

“要求防衛人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實施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僅明顯違背常理常情,而且違背基本法理。”沈德詠文中寫道,“有學者批評,《刑法》第二十條關于正當防衛制度的規定、特别是第三款關于無過當防衛的規定,一定程度上處于‘休眠’狀态,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種批評意見不無根據和道理,值得我們認真反思。”

彼時,沈德詠即在文中呼籲,從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裁判者在認定正當防衛,特别是判斷防衛的限度條件時,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充分考慮,要設身處地為防衛人着想,而不能對防衛人過于苛求。

“感謝國家,感謝政府,感謝警察”

絕大多數圍觀者沒有料到,對昆山8·27反殺案的處理,公檢機關的結論會來得如此之快。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後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換句話說,公安機關最長可有七日之久的期限來審查,特别是對影響如此廣泛的案件。

而這一次,隻過了不到5天,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布通報,在“昆山市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情況下,引用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作撤銷案件處理。

中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換句話說,司法機關的通報如果僅隻就案論案,那麼此案對于中國的法治進程的意義,或将遠低于其引發的輿論熱度。但是,“檢察日報”微信公衆号随後推送的江蘇檢察機關對于此案的權威解讀,則把這一個案鮮明地打上了曆史的印記。

檢察機關分析意見認為:

首先,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态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其次,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于刑法規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後,其立即上前争奪,沒有放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着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再次,于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内形成。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于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雖然造成劉海龍的死亡,但警方通報裡這句話,正是于海明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所在。

更難能可貴的是,在權威解讀裡,檢察機關還旗幟鮮明地寫道:“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于‘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确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

“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于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鬥争。”檢察機關表示,“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将會依法保障人民群衆的正當防衛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

據央視報道,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已辦理相關手續,解除了對于海明刑事強制措施,立即釋放。

而得知這一結果後,于海明哽咽着連說三個“感謝”:“感謝國家!感謝人民政府!感謝人民警察!對我、對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法律本身并沒有寫明什麼情況之下是正當防衛、什麼情況下不是,它都是一個原則性标準,具體都要司法人員掌握。”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評論稱,“但從于歡案到這個案子,确實看出中國對正當防衛的适用上是一步一個腳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說敢于适用的軌道上來了。”

曆史當記住這一過程——

2009年,鄧玉嬌案:被判定防衛過當,有罪,免罰。

2016年,于歡案:被判定防衛過當,有罪,有期徒刑5年。

2018年,于海明案:被判定正當防衛,無罪。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判定于歡為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新華社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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