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剿說,毋雷同。——《禮記·曲禮上》
前段時間,某攝影獎的入圍名單引來了不少的非議,非議的焦點就在于“抄襲”二字。其實在筆者看來,這件事,孰是孰非,結論是什麼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關鍵的是這一場争論的過程,它可以讓更多人去了解“借鑒”“臨摹”“抄襲”的區别。
在解釋這幾個詞之前,首先明确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根據相關法律,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歐洲時報》曾舉過這麼一個例子:如果瓊瑤寫了“太陽冉冉升起”,于正照抄這句話就屬于抄襲;但如果于正用“太陽從天邊慢慢升起來了”,這就不算抄襲了。這樣是為了不讓版權意識影響人們的創作自由,避免出現“一個作家寫了太陽之後,所有的作家都為了規避抄襲而不敢再寫太陽”的情況。
先說“借鑒”,借鑒是跟别的人或事相對照,以便取長補短或吸取教訓。借鑒是創作者将自己的創作設想與他人的創作成果進行對照,通過體會他人的創作經曆,從中學習并改進自己的創作,進而達到自己創作的目标。所以,“借鑒”是一個以進步、提升為目标的行為,這差不多是整個人類文化前進的基石,是我們每個人在創作過程中必經的一步。
“臨摹”的本意是按照原作仿制書法和繪畫作品,既可以是過程,也可以是結果。如果創作者将“臨摹”當作是與他人作品進行對照的方式,是自我積累的手段,那麼這樣的“臨摹”就是過程,是“借鑒”的一部分;如果創作者隻是為了複制他人的創作成果,或者隻是為了掌握他人某種具體的創作手法,毫無原創性可言,那麼這樣的“臨摹”就是結果,是在抄襲的邊緣試探,一旦将臨摹的作品用作商業用途,那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權。
“抄襲”則是将别人的創造裝作是自己的,這基本上就是一種盜竊行為,但在法律上它卻難以界定。為什麼呢?因為沒有人會笨到原封不動,毫無修改地将他人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在文學作品中,如果情節和手法都與另一作品相同,或者同一個作品中,至少有兩個手法與另一作品相同,那麼就可以判斷抄襲,然而,瓊瑤起訴于正侵權,從《宮鎖連城》中找出了與《梅花烙》相同的21個片段,最終經曆了将近十九個月的訴訟才獲勝。
攝影領域又是怎樣的情況呢?舉個例子,同樣是霧凇島,同一棵樹,同樣的天氣,同樣的位置,同樣的角度,同樣的鏡頭焦距,同樣的相機參數,你是13:05分拍的,我是13:10分拍的,最後拍出幾乎一模一樣的照片,這能算是抄襲嗎?雖然這樣的巧合有些極端,但不難看出因為攝影受客觀因素的影響很大,因此無法制定出量化的規定。即便是抛去這些客觀存在,僅僅對照兩張照片的主觀創作内容,也會存在“英雄所見略同”,為了表達相同的主題而采用類似的處理方法的情況。那是不是就完全沒辦法來判斷是否存在抄襲的情況呢?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确的規定,但是,作為民間還是有一個簡單粗暴的判斷辦法—按時間先後!以今時今日互聯網的發達,一張拍于2018年的照片,與一張發表于2010年的照片,從主題到表現形式,相似度都極高,如果還有人以“英雄所見略同”來解釋,我們大抵可以把他和抄襲者歸為一類人了。
2017年索尼世界攝影大獎出現了兩張幾乎一樣的照片,上圖為攝影師AnkaZhuravleva拍攝,下圖為攝影師AlexAndriesi的作品。比賽主辦方最終解釋說,雖然兩張作品有着相同之處,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抄襲的指控必須要有巧合之外的東西,懷疑不足以證明抄襲。Andriesi提供的文件充分的證明了他的說法。我們再次強調,我們必須要根據攝影師提供的資料來行事,在有其他事實可以證明抄襲之前,Andriesi依然是2017年索尼世界攝影大獎的短名單攝影師。
責任編輯/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