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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官如何受理IPO定價訴訟

時間:2024-10-28 02:40:38

如果成批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下稱“IPO”)後,股票價格迅速跌破發行價,應當是受大勢的影響,承銷商失誤的可能性很小。但在美國,偏偏有公司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就IPO定價起訴承銷商。那麼,遇到這種訴訟,美國的法官們又是如何處理的呢?且看本文分析

IPO定價高低是主觀判斷的結果,法官無法就IPO定價高低本身判定對錯。原告必須首先将IPO定價高低的問題轉換為法律問題。在律師的精心策劃下,原告以違反受信義務作為起訴的理由。

“受信義務”由英語fiduciaryduty翻譯而來,也有譯作“信義義務”或“受托義務”的。但三個名詞的意思相同,都指義務人必須以他人利益為重。就首次公開發行中的承銷商而言,如果适用受信義務,應當是發行人的利益重于承銷商自己的利益。适用受信義務,就可以對承銷商高标準、嚴要求,就可以雞蛋裡面挑骨頭。

但受信義務是否适用于承銷商是一個難題。資産管理業務中,資産管理人對投資人負有受信義務,這是各國法律中普遍接受的,也符合人之常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根據美國法院的判例,IPO的承銷商對發行人可以—但不一定—負有受信義務,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紐約州上訴法院的判例規則是:“就違反受信義務的訴因而言,起訴一方說明主張,隻要能夠指稱,除合同條款之外,承銷商和發行人建立了信任關系,高于承銷協議單獨産生的信任關系”便可以存在。

在2011年的EBCI有限責任公司訴訟高盛案(下稱“EBCI案”)中,紐約郡高等法院上訴庭(下稱“上訴庭”)适用紐約州上訴法院的上述規則判案。該案中,eToys有限責任公司(下稱“eToys”)1999年首次公開發行,高盛是主承銷商,采用包銷。eToys破産後,由EBCI有限責任公司代表eToys起訴高盛,指稱高盛違反受信義務,在定價中誤導eToys。

上訴庭認定,就該案承銷協議而言,發行人與承銷商高盛之間并不存在受信關系,因為承銷協議是通過正常談判而達成的。但按照紐約州上訴法院的判例,即便承銷協議并不存在受信關系,受信關系也可以獨立于承銷協議而存在。所以上訴庭又認定,發行人與承銷商是對立方,所以不存在受信義務關系,其理由為:IPO是包銷,如果不能售出股票,承銷商必須承擔損失,承銷商首先是要确保售出股票,所以保守定價。确實,為了保證發行成功,在IPO過程中,承銷商刻意在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之間差價,一級市場買入股票的投資者通常都可以在二級市場賣出股票賺錢。承銷商在一級市場配售的股票自然搶手,如果某個IPO碰巧比較受歡迎,那就更是新股難求。EBCI案中,原告指稱,“‘熱門’IPO配售有可能是寶貴的稀缺資源,高盛向其重視的客戶配售,考慮這些客戶在高盛的所有業務或潛在業務。”高盛并沒有将相關情形披露給發行人。原告抓住這點,大做文章,死纏爛打。上訴庭在其判決中并沒有細究此事,隻說發行人知道相關情況,所以高盛并沒有違反受信義務。确實,優先滿足自己高端客戶,并不等于承銷商在IPO定價過程中犧牲發行人的利益。

紐約州上訴法院确立的規則是,受信關系可以獨立于承銷協議。上訴庭自稱在EBCI案中适用該規則,但同時認定,根據該案具體情形,不存在違反受信義務。上訴庭的邏輯似乎是,IPO是包銷,所以承銷商與發行人之間存在利益有沖突,所以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對立的,所以兩者之間不存在受信關系,所以承銷商并沒有受信義務,既然不存在受信義務,違反受信義務也無從談起。但問題是,主要證券市場的IPO都是包銷。按照上訴庭的邏輯,紐約州上訴法院關于受信義務的規則便名存實亡。上訴庭實際上并沒有遵循紐約州上訴法院的先例,但不敢明說——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下級法院必須遵循上級法院的先例。

很多時候,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并不隻是單一性的關系,而是多種關系重疊,多種關系先後出現。比如,投資銀行為了拿到承銷業務,追求發行人時甜言蜜語,“情真意切”,有的還“纏綿”得很,追求很長時間。向美國證交會提交IPO申請材料時,發行人與承銷商又是利益共同體,雙方好的恨不能穿一條褲子,有些還訂立了攻守同盟,進則同進,退則同退,哪裡有什麼對立關系?發行人與承銷商在不同階段有不同利益,他們之間的關系也相應不同,但美國法官們不願根據不同階段對其定性。這也對,法律上的問題是沒有窮盡的,經常是為了說明一個問題,又引出了許多新問題,必須見好就收,不見好也必須收。

EBCI案判決中,上訴庭一口咬定,不存在受信義務,所以無需考慮被告的做法是否違反受信義務。但上訴庭似乎還是有些心虛,又畫蛇添足地表示,即便存在受信義務,被告的行為也并不違反受信義務,因為其銷售方法業内人都知道,而且發行人的高管作證,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的定價并不低。

受信義務高于注意義務,也高于誠實信用義務。如果被告有受信義務,則原告有理由信賴被告的誤導言論,更加容易受騙上當,事後也更加容易證明被告有欺詐行為。原告起訴被告違反受信義務,通常打草摟兔子,順便也告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EBCI案中原告也是如此,但上訟庭認定,“高盛被指稱沒有披露其與客戶的之間的報酬安排,隻要欺詐訴因是以此為依據,駁回欺詐訴因是恰當的。”

上訴庭的判決意見避實就虛,邏輯上并不嚴謹。但這并不是法院的過錯,也不是法官無能,更不是法院、法官不講道理,而是原告将無解的難題推給了法官,所以法官隻能勉為其難:審案時姑妄聽之,判案時姑妄言之。

(圖片制作杜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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