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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齊下完善互聯網空間治理機制

時間:2024-10-28 11:34:04

互聯網空間治理體系的創新,需要在“安全、發展、自由”之間進行平衡,推動網絡“技治、法治、自治”三者的融合互動,使“工具、法律、自律”三者之間達到統一

随着信息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給人類提供了全新的生存空間及相對以往完全不同的生活體驗,整個社會的基礎性結構都因此被打破和重構,人類的生存和生活方式發生着翻天覆地的變化。互聯網已成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互聯網空間已成為人們的第二生活空間。如何在這個空間裡,更好發揮協同治理的作用,讓互聯網更好造福國家和人民,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加強互聯網空間治理意義重大

互聯網空間是虛拟世界與現實物理世界的交互、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的融合。互聯網空間治理是一個多維度、多主體、多目标、多手段、多視角,且涉及到國際國内的複雜體系,既包括政府對互聯網空間的管治,也包括網絡上各種主體的治理行為。例如互聯網平台,既是政府等權威部門對其進行治理的對象,也是進行互聯網治理的主體。互聯網空間治理的規則是複雜的。在互聯網空間裡,治理的規則既包括法律等權威性手段,也包括各種自治性規則,還包括各種技術規則,這些規則往往交錯在一起,相互之間還容易發生沖突與融合。在治理過程中,既要尊重私人空間的自由與隐私,又要維護公共空間的秩序。

充分認識互聯網空間治理的複雜性

互聯網空間治理要求将效率、公正、自由、安全等融合在一起。互聯網空間内各個主體之間的交互作用頻率與速度都遠高于現實世界,而信息的傳播效率與現實世界相比不可同日而語,這種傳播在很多時候還具有不可逆性,這使互聯網空間治理對效率的要求很高。因此,在治理過程中,不但要依據法律進行治理,還要依賴于各種技術手段以及平台的自我治理行為。從安全視角、網絡安全的傳播速度、危害面等也大于現實世界。這些問題,都使互聯網空間治理的目标是多維的,甚至有時需要在各種目标之間進行平衡。例如,如何在效率與自由之間進行均衡,為了提高互聯網治理的效率,根據大數據進行關鍵字審查是一種重要手段(如根據大數據篩查有關互聯網詐騙的關鍵字,并做出相應的預防措施),但是,這種手段将給網絡自由帶來一定的影響,這要求治理過程中,對這兩個目标進行平衡,處理好這種平衡關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高超的藝術以及各種利弊的權衡。

從現狀看,我國互聯網空間治理尚存在着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互聯網空間内主體行為失範、互聯網空間治理主體較為單一,治理手段較為簡單,各種治理主體之間缺乏互動與協同,政府部門在互聯網空間治理中發揮着主導作用,但是其治理目标不清晰,由事件推動的應急型管理占據了治理模式的主導地位。因此,互聯網空間治理體系的創新,需要在“安全、發展、自由”之間進行平衡,協同政府、網民、平台、各種虛拟組織等各個主體之間的治理行為,推動網絡“技治、法治、自治”三者的融合互動,使“工具、法律、自律”三者之間達到統一,這需要在治理目标、治理主體、治理規則等諸多方面進行創新。

三管齊下完善互聯網空間治理機制

(一)依法治網

互聯網空間并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網是互聯網空間治理三大模式(法治、技治、自治)的基礎,法治不但建立了互聯網空間治理的基本規則,還成為互聯網空間治理的基本底線。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互聯網空間治理的法治創新。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網絡安全與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提出要求“抓緊制定立法規劃……依法治理網絡空間,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再後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又規定“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依法規範網絡行為。”在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演講中,習近平總書記又明确指出:“網絡空間是虛拟的,但運用網絡空間的主體是現實的,大家都應該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權利義務。”

從整體上看,我國關于網絡空間的立法以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主。法律數量少且缺乏專門法,大部分法律強調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沒有針對個人信息保護、青少年保護以及内容分級、審查制度的專門立法。尤其是針對互聯網空間的特殊性,如何賦予網絡中行為個體進行救濟的權利方面,我國的立法非常缺乏,大部分法律是将現有的法律直接套用到互聯網空間。從立法内容來看,行政法規和規章存在規定不明确、操作性較差等問題。對個體自我救濟的授權性規定不多,取證困難,操作性差。在立法過程中,對新技術、新現象的重視程度不夠,互聯網空間治理立法與網絡空間技術的發展不相吻合,甚至滞後于網絡空間技術的發展等。例如,在網絡空間中形成的證據的證明效力等,法律上缺乏比較明确的規定。對于區塊鍊等新技術在證據等方面的效力,也缺乏明确的規定。

從未來立法看,立法應從注重網絡失範行為規範的單邊主義,向全面關注互聯網空間的合理秩序、維護網民的合法權益的雙重任務轉型,平衡互聯網空間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利益。既要解決政府行為越位的問題,又要解決政府部門的缺位問題,兼顧規制網絡失範行為與保護公民言論自由兩個方面,建立行業自律、行政管理、技術管理、法制管理為主體的綜合防控體系,達成網絡治理共識,實現互聯網法治化治理目标。

互聯網空間因其動态性和複雜性而使大量問題不斷湧現,其對治理的訴求也會不斷變更。面對動态的、變化的問題環境,任何預設的制度規則和既有的治理技術都可能是無效的。互聯網空間治理隻能以動态的治理回應動态的問題。在互聯網空間治理的動态過程中,政府需要動态調整自己的治理角色、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發揮政府、社會、市場和個人等主體的能動性,通過促進主體内部和主體間的有效合作,以合作治理推動公共問題的解決。不能采取純粹剛性的方法,而是采取富有彈性的手段和方式。但是,從具體現實看,單純依賴政府部門的力量,是難以實現對這個複雜的、動态的、多元的虛拟空間實現彈性的管理。因此,在推進互聯網空間治理的法律維度時,需要考慮從單純的管理型、禁止型立法,向授權型立法轉型,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将各種平台、虛拟組織、技術機構、網民等,均作為互聯網空間治理的重要參與者,使互聯網治理的主體多元化,從而實現對互聯網更科學的治理。

(二)積極推進互聯網空間治理的“技治”

技術的問題主要通過技術的方式解決,在“互聯網+”發展背景下,大數據、雲計算等改變人們生産和生活方式的新技術不斷湧現,與此同時,網絡治理的技術環境和條件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因此,若要從根本上解決網絡安全、網絡秩序、網絡輿情監控等問題,就要打開新思路,積極運用大量前沿網絡技術,構建完善的互聯網空間治理技術體系,建立科學的網絡治理運作機制,通過優化治理技術工具、創新社會管理模式等方式,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執行效率與效果。事實也證明技術的作用有一定效果,如法律法規很難禁止色情在網上傳播,但過濾屏蔽軟件就成功很多。實現互聯網空間治理的技術治理,構建科學、系統的網絡治理技術體系,通過技術手段完成輿情監控處理、安全危機預警、危機治理決策、網絡平台監管和協同整合等功能。根據我國的網絡運行與技術發展現狀,目前互聯網分析模式及數據挖掘技術已經具備實現對動态的虛拟化資源進行提取和分析的能力,能夠通過技術手段獲取和感知數據信息背後的話語内容和社會關聯。在以技術治理互聯網空間過程中,需要高度重視公衆隐私的保護、技術手段商業濫用、技術中立性等諸多方面的問題。

(三)重視平台的“自治”,建立互聯網平台、用戶、第三方機構、政府的四方治理框架

平台是互聯網空間治理的重要對象,另一方面,平台處于互聯網空間的核心,平台有技術能力、數據優勢、用戶數量優勢,在互聯網治理方面具有獨特優勢。一是明确平台在互聯網空間治理中的作用。重點對平台關于互聯網空間的規則制定原則、内容框架、實施機制等進行規定。同時,對這些規則的效力及實施過程進行必要的監督,一方面要确保平台利用這些規則有效地參與到互聯網空間的治理之中,另一方面需要就平台參與互聯網空間治理進行必要的監管。二是要對平台在數據壟斷、市場競争等諸多方面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制定有效的規則以及動态的監管模式,使其行為更為規範。三是建立起平台與政府監管部門共享監管的機制。平台擁有數據、技術、用戶等優勢,如何與政府監管部門共享這些資源,為互聯網空間的監管作出貢獻,是未來互聯網空間治理的重要内容。

總之,要完善我國互聯網空間的治理,需要将法治、技治與自治三大理念融合到一起,以法治為基礎,建立互聯網空間治理的大框架,為各主體協同參與到互聯網空間治理打下基礎。強化互聯網空間的法治,需要建立新的互聯網法治理念,從單純的管理型立法,向授權型立法轉變。互聯網空間的複雜性,使單一的政府主體治理難以完全實現對互聯網空間的良好治理,因此,需要在法律上通過對互聯網空間各主體的授權,使多主體參與到互聯網空間治理中。在具體的模式上,要從純管理的單邊主義向多維度的法律體系轉變,使互聯網空間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各個主體(包括政府主體)的行為有法可依。在具體程序上,需要明确網上的裁決程序的具體效力等。互聯網的基礎是技術架構,要利用各種技術,尤其是大數據技術,加強對互聯網空間的技術手段治理。平台是互聯網興起之後所産生的一個非常重要主體。要發揮互聯網平台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互聯網空間治理的自治架構。

(作者李儀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财經戰略研究院博士後;夏傑長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财經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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