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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與反不正當競争法:沖突與緩和

時間:2024-10-28 11:24:29

本文圍繞3D打印引發的知識産權問題與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沖突進行探讨,并從三個方面提出了緩和沖突的建議:立法方面,應根據利益平衡和保護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結合具體個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生産經營者方面,要不斷提高研發工藝的水平,加強對其的管理和控制,防止核心技術的洩露和傳播,從而減少侵權糾紛的産生;3D打印相關行業方面,可建立模型數據庫,加大對打印控制技術的研發力度,并推出相應的行業規範,以規避侵權風險。一、緒論

(一)研究背景

1892年,“3D打印”這一概念正式被提出,美國學者Blanther首次在公開場合提出使用層疊成型方法制作地形圖的構想,這種以堆疊薄層的方式制造三維形狀物體的理念,就是當前3D打印的核心思想所在。當前,國際上對3D打印的稱呼為“增材制造”,顧名思義,3D打印通過逐層打印、堆疊,最終得以形成一個立體物體。

在此之後的1984年至今,3D打印經曆了諸如直接金屬激光燒結(DirectMetalLaserSintering,DMLS)、連續液态界面制造(ContinuousLiquidInterfaceProduction,CLIP)等一系列技術的發展,從第一台商業3D印刷機問世到彩色3D打印機的出現,從第一輛3D打印的汽車Urbee、第一架3D打印的飛機到3D打印人造肝髒組織、食品、藝術品,3D打印仿佛“神筆馬良”,将人們的種種願望變為現實。在過去的幾十年間,3D打印的進步顯著,已相繼在工業造型、機械制造、軍事、建築、影視、家電輕工、醫學、考古、文化藝術、雕刻、首飾等諸多領域取得了技術突破,并進行了實驗性的應用。專業咨詢機構WohlerAssociates預測,2020年3D打印的市場份額将達到212億美元,這雖然對全球整個制造業的貢獻較小,但是随着3D打印技術和材料的突破與發展,未來獲取成本将進一步下降,能夠适用的領域與規模預計将不斷提升。

對于我國而言,3D打印方興未艾,市場前景廣闊,尤其在制造業的轉型升級方面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引領着制造業從标準化和精益化生産步入定制化生産。随着網絡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個體創意+社區共建+雲制造”為代表的新的制造業模式有望在我國初步形成規模并穩定發展。然而當前,技術成本、打印材料、産品質量以及社會風險成為了限制3D打印産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從技術成本上看,大多桌面級3D打印機大約售價2萬元人民币,高額的固定成本限制了這個技術的普及;其次是打印材料的選擇問題,3D打印材料選擇的局限性較大,多采用化學聚合物,成品的物理特性不佳,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材料的價格也偏高;再次是産品質量的問題,當前3D打印産品精度還未能達到預期,打印效率距離産業化需求還有較大的差距,并且打印精度與打印速度無法兼顧,隻能擇一而優;最後是社會風險,假冒、仿造會因為3D打印技術的發展而變得更加容易,可以預見,3D打印技術的泛濫将會帶來諸如此類的嚴重的社會風險,因此亟須在例如知識産權等方面提前做好應對,防患于未然。

言而總之,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3D打印憑借其研發周期更短、用料更省,在小批量、個性化定制等方面的優勢,極大推動着制造業的轉型升級。目前,3D打印已進入商業應用的成熟期,世界各國紛紛将其作為未來産業發展新的增長點,整個産業的上、中、下遊也都日益趨向成熟。可以預見,3D打印在未來将成為一股無法忽視的科技力量,朝着速度更快、精度更高、性能更優、質量更可靠的方向發展,直接或間接地推動許多産業的發展。

(二)研究意義

如背景中所述,3D打印在迅速發展、不斷提升人們科技生活體驗的同時,也存在着一定的社會風險,引起了許多亟須解決的法律問題,尤其是知識産權方面的問題。

3D打印技術在中國的發展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雖然其在中國的出現時間與西方幾乎相同,但對于3D打印的知識産權問題的關注和研究近幾年才逐漸增多,整體對3D打印技術的研究仍然匮乏。筆者以“3D打印、知識産權”為主題在中國知網文獻數據庫中進行搜索,僅有131篇相關文章(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其中2013年15篇,2014年26篇,2015年37篇,2016年38篇,2017年15篇。多數研究集中在3D打印對著作權法、專利法以及商标法的挑戰與影響方面,而關于3D打印與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沖突方面鮮有涉及。随着3D打印技術如火如荼地發展,未來個人使用的日漸普及,極有可能出現不正當競争行為,使合法生産者遭受損失。

因此,為了緩和3D打印與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沖突、平衡好現有生産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避免讓科學技術淪為侵權盜版、打擊創新積極性的工具,我們有必要對相關問題進行全面的整理和分析,厘清其性質與關鍵,闡明3D打印技術與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沖突,并提出合适的解決思路與方案,以填補這一方面研究的空白,并為以後的研究或立法改革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和建議。

二、3D打印相關技術

(一)3D打印技術

3D打印是一種以數字模型文件為基礎,運用粉末狀金屬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過逐層打印的方式來構造物體的快速成型技術,其正式的學術稱謂為:激光堆積型技術或激光快速成型技術。縱觀人類發展史,大部分時間裡我們通過切割原材料或通過模具成型制造新的實體物品;而3D打印對一件物品的制造卻是像砌積木一樣砌出來,故3D打印也被稱為“增材制造”技術。

3D打印的流程主要分為建模(Modeling)與打印(Printing)兩個階段。在建模階段,運用CAD(ComputerAidDesign)設計軟件進行直接設計或三維掃描(3DScanner),得到CAD模型(Blueprint),再由計算機自動生成能夠最終為3D打印機識别的STL(StandardTemplateLibrary)格式文件;接下來進入打印階段,3D打印機将會輸出(打印出)其等比例或不等比例的模型。在此流程中,主要涉及了3D打印裝置、3D打印文件(包括CAD設計文件和STL-3D打印文件)、3D打印的材料以及輸出成品。雖然每一次打印都基于同樣的積層制造概念,但不同的技術方法依據的原理不同,進而影響到3D打印裝置的規格、适用素材、用途、價格等,甚至影響其普及速度與程度。

在上述兩個階段中,直接打印過程與傳統的切削加工或模型澆鑄相比,本身并不會産生新的知識産權問題。問題主要在于,以數據形式存在的CAD模型或STL-3D打印文件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即時廣泛傳播,由此可能會引發知識産權方面的問題,與現有法律發生沖突。

(二)3D打印技術優缺點

3D打印技術既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同時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就其優勢而言,3D打印技術的飛速發展主要得益于它能解決傳統制造技術難以逾越的障礙,比如個性化、複雜性與多樣性。在傳統制造技術領域中,制造物件所花費的成本與物件的複雜程度成正比,而在3D打印制造技術下,無論物體的制造複雜簡單與否,需花費的成本幾乎一緻,所需的時間、技術也相差無幾。并且,隻要個體提供了需求,便可據此輸入數字模型與選擇相關原料,使用3D打印機即時制造出形狀、性質各異的産品,無需人工安裝,不僅節省了人力成本,而且更好地滿足了人們的個體特殊需求,同時還可以減少制造過程中廢物的産出。

但與此同時,3D打印具有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視。首先是技術上的不成熟,在立體打印、塑膠射出成型以及金屬模具等技術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索與提升;其次,雖然3D打印在制造個性化的産品方面成本較低,因為其無需昂貴的工具如注塑機,但其産品質量、硬度以及表面光潔度等與傳統的規模制造産品仍有一定差距;最後,高精度的商用3D打印機價格昂貴,一般消費者難以承受,并且有些材料如樹脂具有毒性,成本較高,難以應用到家庭之中。

三、3D打印引發的知識産權問題與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沖突

目前,3D印刷業主要朝着兩個方向發展。一方面,該行業為制造業提供專門的高質量和昂貴的3D打印系統和服務;另一方面,在過去幾年中,終端消費市場已經發展起來,個人3D打印機售價較低,服務提供商可向終端消費者提供3D打印服務。這兩個市場的發展是相當明顯的,它們不僅涉及到客戶、成本和未來的發展,還為知識産權制度提出了不同的問題。

在工業3D打印領域,當下的知識産權制度,主要是專利保護、商标保護、版權保護等便可以發揮相當大的作用,但個人3D打印領域似乎并非如此。并且,結合上文優缺點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3D打印技術無疑是在不斷進步與發展的,但要達到大規模的工業生産的程度,絕非一朝一夕之功,甚至可能微乎其微。因此,規模化的商業3D打印未來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但并不是主流發展方向,現階段3D打印的主要焦點集中在個性化産品制造。若消費者擁有了打印設備與模型設計圖,便不再受制于設計師和工廠,可以随心所欲的根據自身需求來制造物品。在這一過程中所面臨的知識産權問題則成為了未來個性化3D産業發展的中心議題。商業性的打印公司與傳統的制造業公司本質并無二緻,認定其侵權的方式與傳統的商業制造企業也并無多大差異。而個性化3D打印的私密性、需求與制造的合二為一是個性化3D打印侵權認定的主要難點。

(一)私人制作與“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沖突

《反不正當競争法》主要是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由此可見,該法規制的對象是生産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然而,3D打印技術的出現,将使得普通消費者兼具自助生産者和消費者的雙重身份,若其利用3D打印技術制作知識産權産品是為了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提供服務,那麼與傳統的不正當競争并無二緻。以玩具制造商為例,一個消費者可以購買一個玩具,帶回家之後使用微軟Kinect的3D掃描功能獲得一個設計,進入桌面3D打印機,并創建多個相同的副本設計,從而銷售假冒的玩具卡車。這意味着,一個人隻需進行一次采購,便可以用3D打印機控制整個街區的銷售,獲取巨大的利潤,進而損害了正當經營者的利益,應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進行規制。但若非為此目的,而僅僅是供個人使用,似乎難以利用《反不正當競争法》進行規制。但這樣“分散式”的生産不僅制作成本低、時間短,而且一旦3D打印普及開來,那麼私人制作對知識産權權利人市場利潤的削減将會比較嚴重,若全民都使用3D打印機進行生産,将從根本上動搖生産經營者的利益。而生産經營者卻又無法将自産自用的消費者推上被告席,并且找出所有的自産自用者進行起訴,其成本可觀,十分困難,因而導緻生産經營者無法維護不斷流失的商業利益。例如,市面上最新的iPhoneX可能包含着成百上千的專利,自身也帶有注冊商标,其外形可能也受到版權保護,但昂貴的價格讓很多消費者蠢蠢欲動卻又望而卻步。然而若消費者合法獲得其詳盡的3D設計圖,便可以輕松打印出來,隻要不是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就可以自由使用,甚至多打印幾台贈送他人也很難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此一來,不難想象,如果3D打印真的發展到“自給自足”式生産、可以讓個人廉價制造任何喜愛物品的程度,那麼生産經營者的權益保護必将受到沖擊。

随着3D打印機的開源和普及,原有的生産經營模式發生變化,原來的利益平衡點也随之移動,利益杠杆需要重新平衡。在這條利益杠杆上,一端是公衆自由享受3D技術帶來的“家庭制造”能力,另一端是經營者以及知識産權人的權利。如果适用法律的強保護,便會剝奪了公衆因科技進步而改善的生活享受,技術進步的意義無法實現;但若不進行規制,無疑将損害利權人的經濟利益,對創新行為缺乏足夠激勵,長遠來說也阻礙了技術的快速發展。因此,對于利用3D打印技術進行個性化的私人制作行為能否用《反不正當競争法》來予以規制尚需進一步探讨。

(二)3D打印标識問題

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當競争法》将舊法中“知名”商品的限定修改為“有一定影響的”,即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識。此外,新法還删除了僞造、假冒等行為,增加了兜底條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需要注意的是,發生誤認或足以引人誤認這一結果要件不可或缺。

3D打印預示着“個性化定制”新時代的到來。與此同時,各式各樣的标識不當使用行為也會相伴而來,其中,涉及到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情形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打印者使用的3D數字模型與原商品并不一緻,但卻打上了與原商品相同或近似的标識,其行為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識。第二種是打印商品但删除原商标。例如,用戶在打印“NIKE”運動鞋的過程中,為規避商标侵權風險,對“NIKE”運動鞋的3D數字模型進行修改,删除了“NIKE”标識,最後打印出來的成品雖為“NIKE”運動鞋卻無“NIKE”商标。這種行為雖然可能規避了商标侵權,但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争。

如果經營者有上述混淆行為,引人發生誤認,則可以利用《反不正當競争法》進行規制,在這裡3D打印被作為一種新興的技術手段,以幫助實施不正當競争行為。但如果是民衆自己在家“打印”,自己使用,而并未到市場上進行交易,那麼還能構成侵權嗎?結合“NIKE”運動鞋的例子,從結果上看,盡管“打印”人沒有用此鞋去從事商業行為,但确實損害了“耐克”公司的利益。即如果沒有3D打印,消費者要穿正品則必須要到商店中購買;但個性化3D打印的普及,使耐克公司失去了一次賣鞋的機會;如果這樣的“打印”人衆多,商家的損失無疑是巨大的。并且,3D打印的技術并未發展到爐火純青的地步,與傳統工廠制造出來的鞋子相比,私人制作出來的“NIKE”鞋在質量上多半是有差距的。消費者穿着自己打印的有瑕疵的耐克鞋出行,使得别人誤以為正品耐克鞋質量不如從前,這在無形之中也是對生産經營者的商譽的損害。但從目的上看,消費者私人打印并使用的行為,不具有商業目的,數量也并不多,如果認定為是商标侵權或不正當競争,有些過于勉強。

(三)3D打印商業秘密問題

《反不正當競争法》中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而完成3D打印的前提是需要獲得目标物品的模型設計圖,這一過程中是否有可能涉及到侵犯商業秘密呢?如果“打印者”是通過專利局向社會公開的渠道取得産品設計圖,或者對沒有向公衆公開其設計圖的産品,是通過對物品的掃描、測量等手段獲得參數從而通過計算機技術獲得設計圖,那麼這種行為一般不認為是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通過技術手段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産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産品有關技術信息的,不構成對他人商業秘密的侵犯。因此,通過合法渠道取得他人産品并進行“反向工程”獲得産品結構、形狀等各個參數并形成模型設計圖,并不構成不正當競争。但獲得設計圖進行打印後,即便沒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标權,也不意味着該行為就是合法的。因為結合上文所述,如果打印的産品上具有某種區别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例如商品特有名稱、裝潢設計、花紋圖案、包裝風格、形制款式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同樣可能構成不正當競争。

(四)對3D打印知識産權的過度保護問題

反不正當競争法是在知識産權法之無特别規定或不完備時,發揮輔助作用和兜底功能,作為附加保護,或者說補充性保護,這是學界較為一緻的觀點。因而,《反不正當競争法》也體現着知識産權理論利益平衡的宗旨。正如著作權法的基石——利益平衡理論所述,著作權法“每一原則和具體制度都反映了解決相互交織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沖突的思考和方法,維持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大體平衡的狀态”。事實上,知識産權理論所傳達的思想,也即知識産權的立法宗旨,就是既要促進科技創新以提高生産力,又要促進科學技術的傳播和使用,從而實現對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保護。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薪”的知識産權及其法律制度似乎已經得到普遍認可。

然而,在一些知識産權發達的國家,知識産權卻又成為濫用權力、壟斷市場的手段,破壞了利益的平衡。比如,有的生物制造公司,竊取了發展中國家民族醫藥技術或遺傳資源以申請專利,而後為了收取高昂的醫藥專利費,置窮人的生命于不顧。昂貴的專利藥品使人們不解,到底是人的健康權重要,還是藥品專利人的個人利益優先。若要維持知識生态系統的良性發展,那麼必須要遏制知識不斷私有化的趨勢,鼓勵知識共享,否則就如同對自然資源的過分掠奪,可能會使現存的生态系統遭到破壞。

因此,在利益平衡宗旨的指導下,對3D打印知識産權的保護問題需要深入思考,個性化的3D打印是否侵犯了商标權、專利權、著作權或構成不正當競争,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論證。現實中已出現了很多引人深思的例子,英國格拉斯哥大學的裡克羅甯教授及其研究團隊改良了一台打印機,在其中加入裝有化學藥品的容器,可以合成用戶所需的藥品,這一創新将大大降低藥品的制作成本,使更多的癌症患者能夠接受之前負擔不起的昂貴治療。文件共享網站“海盜灣”在一份文件中也說道“我們要為饑餓的人們打印食物。我們的目的不僅僅是提供打印配方,還提供食物成品。”那麼,打印窮人能夠負擔的救命藥品、食物會觸犯知識産權、或構成不正當競争嗎?知識産權制度在某些情況下對3D打印技術具有有益的社會作用,但也可能在其他情況下,帶來中性的或有害的作用。因此,在建立完善的知識産權保護體系過程中,與3D打印技術有關的知識産權保護問題不得不慎重思考。

四、緩和3D打印與反不正當競争法之間沖突的對策

(一)立法方面的建議

在現有的知識産權制度下,3D打印技術引發的一些問題是可以得到合理解決的,比如衆多文章中研讨的關于商标、專利還有版權等問題,不應過度誇大其對知識産權理論和制度的沖擊。當然,也不能完全否認3D打印所帶來的挑戰。3D打印技術的快速發展将使社會進入“全民制造”的時代,這一制造方式的改變也将使得傳統的産品生産和流通模式以及社會大衆與權利人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如果3D打印機廣泛普及,出于個人使用目的的個人或愛好者團體利用3D打印技術進行私人制造,從而使市場中生産經營者的利益有所減損時,該如何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或是知識産權法對其進行規制,目前尚無系統的法理解釋。如果被視為侵權,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據;如果不視為侵權,恐怕有失公允。因此,筆者認為,立法者還需要在充分考慮知識産權法的利益平衡和保護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之上,再對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由于3D打印技術的易操作性,每個家庭都可能成為制造廠地,因此3D打印的普及化可能帶來“生産制造民主化”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侵權、假冒可能會泛濫,這将會危及到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轉,因此立法者可以考慮在反不正當競争法中,不僅是一般的生産經營者,如果未經權利人允許而擅自打印與其相同或相類似的物品,并給權利人的利益帶來損害的個人或團體,也應受到規制。當然,我們還應在實踐中結合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而并不是要直接對法律做出寬泛的擴張解釋。因為凡事都具有兩面性,将私人制作納入侵權範圍,表面上保護了權利人的利益,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無疑阻斷了個體消費者對3D打印技術的利用和社會大衆分享科技成果的權利,同時也不利于推動3D打印整體産業的發展和規劃。因此,3D打印與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沖突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合考慮侵權糾紛的個案因素,平衡雙方利益之後再做判斷。

(二)對生産經營者的建議

要緩和3D打印與法律的沖突,市場中的生産經營者自身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概言之,就是要不斷提高研發工藝的水平,加強對其的管理和控制,防止核心技術的洩露和傳播,從而減少侵權糾紛的産生。具體而言,主要分為以下幾點:第一,加強對産品模型設計圖的保護。重要的産品模型設計圖應盡量減少無關人員的接觸,并重點關注産品模型設計圖在網絡上的傳播情況,對于某些非法傳播産品設計圖的網站要即使警告、制止,必要時提起訴訟。第二,注意開發新材料過程中的相關保密事項。目前,3D打印的原料多為無固定熔點的材料,新材料亟待開發,因此,企業在原料選取、新材料的開發和後期加工等各個工藝環節要嚴格保密,并與相關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第三,避免技術的單一化。研發者、制造商應注意,産品的制造工藝不能全部都依靠3D打印來實現,而應保留一些3D打印技術之外的、不能通過模型設計圖體現出來的産品細節,如此不僅可以提高産品的辨識度,而且也可以防止他人借助3D打印設備實現完全仿制。第四,緻力于提高3D打印設備的性能。生産經營者還需在技術上加大投入,組織技術力量改進3D打印設備本身,改善各種性能,比如提高分辨率、改進打印設備噴射技術等,研發出更好的打印控制軟件,超越3D打印設備的平均水平。第四,合理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涉及到3D打印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商标法、專利法和反正不正當競争法等,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産品特點,靈活運用相關法律,保護自己産品相關的合法權益。例如,根據商業秘密和專利的不同特點,可以采取組合模式保護某一産品制造技術信息,對于打印過程中容易被他人用“反向技術”破解的技術環節,将之申請為專利,這樣他人即使有能力反向模仿也會被法律禁止;對于他人不容易獲得的技術,則可以通過商業秘密的方法予以保護。這樣,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技術優勢和研發成果。對于物品上的版權元素和商業标識,則應當及時予以版權登記和商标注冊。

(三)對3D打印相關行業的建議

解決矛盾需要找到矛盾的根源,對源頭進行控制和改善。要解決3D打印引發的知識産權問題,則必須從一開始就保證模型數據的合法合規性。因此,首先需要建立模型數據庫,權利人将經過認證的合法模型數據上傳至數據庫進行保存,以便之後的打印人進行比對。美國專利與商标局就推出了一個針對打印保護的“生産控制系統”,以防每個人都在家中都能開辦“耐克生産車間”。在該系統的管理下,任何與打印有關的設備在執行打印任務之前,都要将待打印的模型與系統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比對。如果出現大比例的匹配和吻合,則打印任務不能進行。但由于該系統隻是在打印機中内置數據庫,無需聯網,所以從實踐效果看,該系統的成效有限。然而,值得借鑒的是,該系統可以适用于文件的上傳階段,任何與數據庫高度匹配的CAD模型将被禁止上傳。

其次,相關行業需加大資金投入,鼓勵支持對打印控制技術的研究。目前,各國都加大了知識産權的保護力度,比如推出上述類似的“打印控制系統”,限制用戶打印某些用作個人用途的違禁品。但在我國專利檢索庫進行搜索,尚未發現類似的控制系統,因此我國還需加強對控制技術的研究。此外,打印行業還可以推行模型與用戶打印機綁定的銷售模式。這方面,可以借鑒電子音樂、電子圖書行業的策略,即通過加密措施,用戶購買僅能在一台設備上打印一種或是有限幾種模型。這種加密解決方案的需求,在未來幾年内估計會逐漸凸現。最後,國家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也應推出相應的行業規範,嚴格限制利用3D打印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結語

“3D打印”其實已不算是一個全新的事物,雖然還沒有像2D打印機那樣普及到千家萬戶,但它走進人們的生活之中已有些時日。随着打印技術和打印材料的不斷升級進步,打印成本的不斷下降,3D打印必将逐步融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産生重大的影響。而新技術的發展不僅為人們帶來了知識産權産品利用的新途徑,同時也給相關法律帶來了沖擊。在工業3D打印領域,與傳統情況并無太大不同,而在個人3D打印領域,卻将給知識産權制度帶來全新的挑戰,尤其是與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等法律法規的兼容性與風險性問題,甚至被稱為“第三次工業革命”的打印産業發展所必然面對的“生命中無法承受之重”。因此,若要3D打印技術能長遠地服務于人們,則必須有與之相對應的完善的法律法規。此外,過猶不及,知識産權保護的天平也不能過度傾斜,“知識産權的法律之光,當為保護私人知識财産的智慧之光,更是維護社會知識進步的理性之光。”

總而言之,未來各國政府、商業軟件公司、計算機愛好者以及全球用戶對3D打印的未來會愈加關注,3D打印未來的發展勢頭也會更加猛烈。因此,我們應客觀理性地看待3D打印給知識産權帶來的挑戰與沖擊,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做出更完善的應對措施,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課題《3D打印技術的知識産權風險與應對》(項目号為15FXB012)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翟業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許峻石,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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