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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衍生的道德與法律風險

時間:2024-10-26 05:36:06

在2016年全國“兩會”上,防範金融風險成為了兩會代表熱議的話題之一,随後監管重拳連連出擊,經過一年整治,互聯網金融風險不斷降低,然而也出現了新的風險高發領域——消費金融。

近些年來,“消費升級”成為極為火熱的一個名詞,也是一個極具包容性的一個名詞。的确,高質量的生活已經是當下主流消費人群的追求,這促使消費金融蓬勃發展。

但任何一個行業從誕生走向成熟都不可避免的可能會遭遇一系列的亂象,消費金融也不例外。2016年,有數百位讀者向筆者爆料關于消費金融的各種問題,其中主要集中在:無牌經營、惡意欺詐、利息過高、收取變相砍頭息、暴力催收等。

無牌機構歸屬及監管成謎

2013年銀監會公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下面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标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目前獲得消費金融牌照的機構不到20家,包括螞蟻花呗、京東白條在内的大大小小數千家做着消費分期的企業均是無牌經營。

為避免違反《管理辦法》,無牌經營的消費金融公司對自己的稱呼多種多樣,有的自稱為金融科技公司,有的自稱為助貸機構,還有的自稱為場景化分期服務商,在監管問題上各個公司也是口徑不一。

筆者曾向10家體量較大且無牌經營的消費金融公司就監管問題進行問詢,得到的回複各不相同,其中有的平台以小貸牌照作為放款資質接受一行三會及地方金融局監管,有的平台沒有任何牌照将自己定義為網貸平台受《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管理,還有的平台幹脆表示不受任何部門、政策監管。

對于這類名稱各異、監管不明的現象,中央财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歐陽日輝對筆者表示,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公司自稱為金融科技公司或者助貸機構都是在打政策的“擦邊球”。

歐陽日輝認為,因為金融行業的牌照管理制度比較嚴格,所以一些機構在申請牌照無望的情形下,難免通過合作或者改變稱呼來做消費金融業務,這對監管層提出考驗:一是我們的牌照管理模式是否有利于消費金融發展;二是如何把這股消費金融蓬勃發展的力量引導到正确的方向,讓金融回歸為實體經濟服務的軌道,光堵不疏的政策,可能會引發市場的反感。

亂象頻發的消費金融

2016年數次爆發的裸貸風波及各類校園貸惡性事件的背後都有消費金融的影子,然而這隻是冰山一角,消費金融的商業模式注定了消費金融業務的開展必将充滿坎坷。

一般來說,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的公司,同時也會開展短期、小額的現金貸,放款對象一般為過去沒有征信記錄的客戶,且隻審核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對于還款能力沒有過多審核,所以消費金融更像是一個網絡信用卡,不過相對于銀行發放的信用卡來說,消費金融的門檻很低,所有成年人都可以成功的在消費金融平台上成功貸款。

此外,消費金融公司用戶的貸款目的都是為了消費,然而由于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客源來自于線下,用戶受業務人員的欺詐、誘導的現象嚴重,很多本沒有貸款需求的用戶在業務員的誘導下而負債,甚至曾有大型消費金融公司的内部人士向筆者透露,其所在公司定期集中培訓如何忽悠客戶進行消費分期、貸款,可見其中所存的道德風險之大。

上面兩類情況,必然導緻的一個結果就是,超高的壞賬,而解決壞賬問題的三個手段就是增加費率、扣砍頭息、暴力催收,而暴力催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裸貸、援交、恐吓。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及費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此項規定,大部分消費金融公司的費率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對于砍頭息,我國《合同法》第200條明确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筆者曾在“名校貸”、“現金白卡”、“向錢貸”等多個從事消費金融和小額現金貸的平台上發現以各類名義收取變相砍頭息、加收各項費用的情況,而用戶一般在這類平台的借款綜合成本一般為本金的30%50%(年利率)左右。(計算方式為:用戶利息及各項費用/實際到手金額)

對于消費金融公司收取高額費用、利息的情況,北京衆鑫律師事務所謝罡對筆者表示,實際上高利息并不違法,但如果平台收取的年利息超過了24%,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野馬财經智庫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肖飒律師對筆者表示,司法規定在借貸過程中不能有砍頭息(即提前扣除利息),如果放款本金中是扣除還款保證金後,把剩餘的部分打給借款人,屬于變相的砍頭息,涉嫌違法。

由此可見,當下的消費金融公司多存在法律和道德風險。

消費金融或成風險高發區

過去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高發區為P2P網貸,但随着監管層的重拳出擊,行業發展趨勢明朗,P2P網貸的道德風險、法律風險均逐步降低。

和前兩年頻頻“跑路”的P2P網貸不同,消費金融的資金端多來源于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資金端承受的風險相對較小;相反,在消費金融市場中,因消費分期和小額現金貸無證可入的情況嚴重,導緻整個市場龍蛇混雜,加上消費金融公司放款流程過于簡便、客戶人群分散且無明顯特征、業務人員的誘導和欺詐等因素,導緻消費金融市場中處于弱勢群體的是借款人(資産端),而非資金端。

雖然當下的消費金融存在巨大的道德、法律風險,但是監管層也一直在努力整治包括校園貸在内的消費金融亂象,可以預見的是,未來消費金融也必将如今天的P2P網貸一樣,逐漸回歸清明,真正成為服務大衆的消費金融行業。

(作者供職于野馬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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