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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的憶與思

時間:2024-10-26 02:27:55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這不僅是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人權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曆史意義。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這不僅是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人權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曆史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進程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進程持續了很長時間。1995年之前,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中還沒有出現家庭暴力的概念,對該問題的規定主要分散于刑法、繼承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内,現在所稱家庭暴力的各行為隐含在虐待、殺害、傷害、暴力幹涉、侮辱诽謗、侵權等概念之中。

在1995年至2000年間,家庭暴力的概念已經出現在相關政策中,例如,《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年)》中就明确要求:“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但當時仍未被納入法律法規。

2000年3月,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為起點,家庭暴力概念進入了地方性法規。以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為标志,家庭暴力概念進入了國家法律之中。之後,2005年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2012年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2008年的殘疾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未成年保護法修正案相繼出台,其中都有相關規定。但因缺乏專門的主體性法律,相關法律尚未形成體系。

直至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正式形成。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大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義。從法治的視角來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專門規範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法律。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國形成了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該體系的形成,創制和完善了中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豐富和強化了國家和社會幹預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适應了現代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法治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成果,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具有裡程碑式的曆史意義。

從人權視角來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基本人權保障法。“家庭是促進人權的重要力量必須賦權家庭,使家庭能夠确保人的安全,滿足所有家庭成員的基本需求。家庭的建立和發展均必須建立在性别平等、個人權利不受侵犯、責任、相互尊重、關愛與寬容的基礎之上。”《反家庭暴力法》以其“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鮮明态度,宣告了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譴責,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社會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糾紛,而是違法犯罪,是對家庭成員人權的侵犯。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順應時代潮流推動社會發展的先進理念,充分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

從曆史視角來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傳統禁锢,具有曆史性貢獻的法律。家庭暴力問題,既是現實問題也是曆史問題,通過立法割除這個具有現實危害的曆史痼疾,具有曆史性貢獻,而制定這部貫穿先進理念的法律則更體現了黨和國家創造曆史的勇氣和智慧。在中國的曆史上,丈夫打妻子,家長打孩子曾經被視為理所當然和天經地義,在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中更是将這種家庭暴力合法化,從而形成了相沿難改的傳統和陋習。《反家庭暴力法》以改變和創造曆史的态度,打通了公權力幹預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離于社會的孤島。從這個角度來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傳統禁锢、推動曆史進步的法律,是一部社會文明倡導法。

從立法過程來看,《反家庭暴力法》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特點,是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參與立法、源頭維權的成功典範。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過程中,工作組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并最大限度吸納各方建議和群衆呼聲,這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同時又通過立項的成本效益分析、廣泛的國内外調研、專項措施的科學論證、法律内容的專家評估幾個層面确保了科學立法。

其中,婦聯組織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過程中也發揮了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在該法出台的過程中,婦聯組織在提案倡議、工作先行、深入調研、推動立項、提交草案、高層倡導、重點攻關、凝聚共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經過上下聯動、強力推動、持續努力、久久為功,不僅推動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其成為一部有利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應該說,全國婦聯、各地婦聯、各類婦女組織的強力推動和積極争取,使《反家庭暴力法》更多地關注了弱勢群體特别是受害婦女的權益,更多地體現了社會性别視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品質,履行了社會性别主流化的中國承諾。

《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步實踐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有一年時間。一年來各地相關部門不僅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而且在利用該法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上初見成效。如《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兩個月,深圳市處理家暴案件20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發告誡書1份,其他處理35人;又如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應用研究所研究員陳敏統計,該法公布首日全國發出5份人身保護令,全國3117個基層法院在第一個月共發出保護令33份;再如截至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各基層法院共受理并審結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179件,其中出具人身案件保護令71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不僅在2016年2月18日迅速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文書樣式發至各院,而且在2016年7月11日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批複,明确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不需提供擔保,審判與程序法銜接。

關于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實施,湖南省在2016年6月20日施行《家庭暴力告誡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全國首部告誡書的實施辦法。《辦法》對在什麼情況下對什麼人發出告誡書做出了規定。對于拒絕簽收者,《辦法》規定可以由見證人說明情況,由民警、見證人簽章,即可視為已經送達,然後通知社區民警一個月内進行查訪。對拒不改正者視情節輕重,按治安管理條例或刑法處理。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需加強認知

任何新生事物都必然存在着不完美,《反家庭暴力法》亦然。根據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法官董會的研究,《反家庭暴力法》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踐中存在幾方面的問題:在立案階段,立案條件不明确、審查标準較模糊、申請不符合訴訟條件時應如何處理等問題有待解決;在審判階段則存在着家庭成員的範圍不明确、家庭暴力的認定标準不統一、審限确定不明确、具體的保護措施不明确、證據審查的原則及舉證責任的分配難以把握等問題;在執行階段也存在有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延長、變更、撤銷,如何進入執行程序以及其他配套執行機制不完善等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妨礙着《反家庭暴力法》效力的充分發揮。

針對這些問題,一方面要從完善制度的角度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台具體的執法程序和标準,更為重要的是要加強以下幾點認識。

首先,對《反家庭暴力法》的認同和信仰是其有效實施的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後,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場和理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這些不同的意見豐富了反家庭暴力的理論研究,為全面、正确理解和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重要參考和理論依據。

反家庭暴力的先進理念既要指導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制定,也要指導其實施和落實,引導該制度的改變和完善。但與此同時,我們對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局限性也必須有清醒的認識。一個制度所要承載的思想和理念甚至是多重的,是多方利益的妥協。反家庭暴力的理念較為單純,而其制度卻要權衡利弊。因此,我們在看到《反家庭暴力法》中某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時,不能簡單地否定和指責,要看到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隻有尊重《反家庭暴力法》的權威地位,做《反家庭暴力法》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才會有堅實的基礎和前提,反之,該法的實施就會失去應有的動力,這對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害無益。

其次,杜絕反家庭暴力法律資源的浪費,是全面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功能是以法律形式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制度資源。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要求來進行,兩者高度匹配、供需平衡是理想狀态。但在該法的實施中,很多人感受更多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不到位,制度不夠用。就《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法律資源而言,不足之處确實存在:一是與國際标準比,包括主體範圍和行為方式在内的适用範圍不夠廣泛;二是一些制度的規定沒有形成閉合系統,特别是有要求無後果的情況并不少見;三是有些法律規定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剛性不夠。

與此同時,對反家庭暴力法律資源的浪費也比比皆是: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則認識不夠,導緻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對很多《反家庭暴力法》條文規定的立法精神了解不夠甚至存在偏差,而緻使該規定沒有充分利用。這之外還存在着執法、司法機構及人員對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極态度影響其有效實施的情況。

針對于此,盡管《反家庭暴力法》對有些問題的規定還不是很完善,但該法作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并已生效的法律,其基本原則應在實施中得到全面貫徹,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必須在實施中得到充分體現和實現。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更應當秉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把反家庭暴力進行到底的信念,堅持堅決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決心,使反家庭暴力法律資源不足與浪費造成的困難得到解決,使《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再次,不忘初心,抓住重點是有效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關鍵。

衆所周知,《反家庭暴力法》有其立法目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其出發點和工作目标,這些内容構成了我們反家庭暴力的初心。不忘初心,就是不讓《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背離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不讓任何一個具體制度和措施的實施背離《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嚴防在實施過程中改變工作方向,模糊關注焦點,脫離反家庭暴力的既有軌道。

抓住重點,聚焦難點是有效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關鍵。做到這點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告誡、強制報告、撤銷監護、人身安全保護令等重要制度,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這些最重要的實施主體,就是要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度風險的重點家庭,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家庭暴力關系中施暴者這個主要方面,就是要抓住和聚焦處理具體家庭暴力案件的關鍵環節。隻要我們牢牢抓住這些重點和難點,确立先進的反家庭暴力理念,對《反家庭暴力法》規定進行整體全面的理解,始終對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抱着積極的、堅決的态度,那麼《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就一定會取得預期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李明舜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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