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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1956年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制度改革

時間:2024-10-24 11:57:01


    口劉佐

據我所知,“文革”期間江青的工資級别從9級提高到5級确有其事,此事很可能與她擔任要職——中央文化革命小組副組長有關。但是,此事不是林彪、江青之間的個人行為。

1956年,新中國首次實施全國統一的工資制度改革。這次工資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在1955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初步統一工資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革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的工資制度。這套工資制度一直實行到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為止,曆時29年,在新中國工資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影響。本人由于家庭的原因,從小生活在北京的“機關大院”;大學畢業以後成為中央國家機關的行政人員,趕上了上述工資制度的“尾巴”;加之從事财稅工作的關系和個人興趣,所以對于上述工資制度具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本文拟以權威性文獻、資料和本人、親屬以及一些老同志的經曆為依據,簡要介紹上述工資制度改革和有關情況,同時希望能夠澄清一些誤傳、誤解和誤讀,也歡迎大家批評指正。這裡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稱行政人員,過去曾經統稱國家幹部,現在稱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但是不包括一些部門裡執行特殊工資制度的人員(如民警、駐外機構人員和某些專業人員等)。

1956年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

1956年7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自當年4月1日起施行。在這次工資改革制定的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制度中,首先按照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的職務設置了30個工資級别,每個職務不一定對應1個工資級别,并且部分上下級職務之間存在工資級别交叉,以便适應不同機關、不同情況的人員,主要規定如下:

1.國家主席、副主席1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1至3級。

2.中央機關的部長、副部長4至8級,省長、副省長5至9級。

3.中央機關的司長、副司長8至12級,省級機關的廳長、副廳長9至13級,地區專員、副專員和地級市市長、副市長10至14級(1982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作出了關于未擔任司、廳、地級職務的14級以上幹部離休以後享受司、廳、地級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規定)。

4.中央機關的處長、副處長11至16級,省級機關的處長、副處長12至16級,縣長、副縣長13至18級(1982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作出了關于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18級以上幹部離休以後享受處、縣級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規定)。

5.中央機關的科長、副科長14至18級,省級機關的科長、副科長15至19級,縣級機關的局長、副局長17至21級。

6.中央機關的科員17至21級,省級機關的科員18至22級,縣級機關的科員20至24級;中央機關的辦事員22至25級,省級機關的辦事員23至26級,縣級機關的辦事員24至27級;縣以下區長、副區長18至22級,鄉長、副鄉長21至27級,勤雜人員27至30級。

此外,根據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物價、生活水平和原有工資水平等因素,适當照顧重點發展地區和艱苦地區,将全國劃分為11個工資區,以一類地區為基準,每提高一類,工資标準增加3%;少數物價過高的地區,另加生活費補貼。這樣,在同一地區,當事人的工資級别越高,工資越高;在工資級别相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所在地區類别越高,工資越高。例如,北京市屬于六類地區,所以工資标準高于成都市(二類地區)、南昌市(三類地區)、南京市(四類地區)和太原市(五類地區),低于福州市(七類地區)、上海市(八類地區)、廣州市(十類地區)和烏魯木齊市(十一類地區)。上述工資區的規定一直沿用到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為止,執行期間先後多次局部調整,逐步提高了部分地區的工資類别(當事人可以因此在不晉升工資級别的情況下提高工資标準,從而适當增加工資)。

按照六類地區的工資标準,國家主席毛澤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朱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家副主席宋慶齡等1級幹部月薪644元,胡耀邦、鄧穎超等5級部長級幹部月薪414元,喬冠華、江青等9級司局長級幹部月薪253元,12級的處長月薪172.5元,15級的科長月薪124元,22級的科員月薪56元,28—30級人員月薪27.5至23元,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之比為28∶1。當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50.1元,略高于大專畢業生在中央機關、省級機關擔任辦事員的定級工資23級月薪49.5元。

下列三種廣為流傳的說法貌似值得商榷:

1.“朱德委員長身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主要締造者和領導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之首,本來可以在軍隊領取比國家機關的工資更為優厚的元帥工資,但是他始終堅持和毛澤東主席一樣,按照國家機關幹部領取工資。”據我所知,朱德委員長确實始終堅持和毛澤東主席一樣按照國家機關幹部領取工資。但是,除了1959年3月至1965年5月這段時間以外,軍隊幹部的最高工資标準都低于毛澤東主席和朱德委員長在國家機關領取工資的标準。與此類似,“林彪的工資高于毛主席”之說雖非空穴來風,但是不夠确切。

2.“1956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時候,周恩來總理把中央批準的鄧穎超的工資級别從5級降低到6級。”據我所知,周總理夫人鄧穎超的工資級别一直是5級。一向嚴格要求自己和親屬的周總理當時有可能提出過降低鄧穎超工資級别的要求,但是按照有關工作制度,他不能決定此事,中央批準的高級幹部工資級别也不會輕易改變。而且,迄今未見披露鄧穎超當時領取6級幹部工資和後來她的工資級别從6級提高到5級的信息。再者,1956年工資制度改革以後高級幹部提高工資級别者鳳毛麟角,在這種情況下周總理更不可能同意鄧穎超提高工資級别。

3.“‘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彪為了讨好江青,私自決定将其工資級别從9級提高到5級。”據我所知,“文革”期間江青的工資級别從9級提高到5級确有其事,此事很可能與她擔任要職——中央文化革命小組副組長有關。但是,此事不是林彪、江青之間的個人行為,而是經過一定審批程序辦理的,屬于組織行為(至于這種行為是否合理不妨另論),而且與江青同時提高工資級别的還有其他人。因此,“文革”結束以後清查林彪、江青集團的時候,雖然有人揭發此事,但是領導部門沒有深究。

1956年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改革後高中級幹部降薪的情況

根據毛澤東主席的多次指示,為了适當縮小幹部與群衆,特别是高級幹部、中共黨員高級幹部與群衆工資待遇的差距,自1957年至196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三次發出文件,降低高中級幹部的工資标準:

1957年降薪

1956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降低國家機關十級以上幹部的工資标準的決定》,規定自1957年1月起降低國家機關10級以上幹部的工資标準。其中,1至5級幹部降低10%,6至8級幹部降低6%,9至10級幹部降低3%。因此,毛澤東主席、朱德委員長和宋慶齡副委員長等1級幹部月薪都降至579.5元,中央機關5級部長、9級司局長的月薪分别降至372.5元、245.5元,國家機關幹部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之比降至25.2∶1。當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52.0元。

國務院在上述文件中同時規定: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标準制定單獨工資标準的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其相應等級的行政人員的工資标準,也應當應按照降低以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标準降低。

當月,國防部發布《關于降低高級幹部薪金的規定》,規定自1957年1月起降低準師級以上軍隊幹部的工資标準。其中,軍委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工資标準從每月585元降至每月520元,降幅為11.1%;準師級幹部的最高工資标準從每月273元降至每月266.5元,降幅為2.4%。

1959年降薪

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發布《關于降低國家機關三級以上黨員幹部工資标準的決定》,規定自當年3月起,在1957年降低以後的國家機關幹部工資标準的基礎上,将國家機關1至3級中共黨員幹部的工資标準合并,并且降低為每月400元(按照一類地區計算)。因此,在7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除了林彪在軍隊領取較高的工資以外,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和鄧小平的月薪都降至460元;宋慶齡副委員長非中共黨員,所以工資不降,月薪仍為579.5元,從此她成為當時中國黨和國家領導人中月薪最高的人,直到她1981年去世。至此,中共黨員國家機關幹部最高工資與國家機關幹部最低工資之比降至20∶1。當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42.7元。

1960年降薪

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同意并轉發中共國家計委黨組、勞動部黨組報送的《關于當前勞動力安排和職工工資問題的報告》。報告中提出:自當年10月起,降低國家機關17級以上中共黨員幹部的工資标準。其中,1至3級幹部降低12%;4級幹部降低10%;5級幹部降低8%;6級幹部降低6%;7級幹部降低4%;8級幹部降低2%;9級至17級幹部各降低1%。因此,毛澤東主席等1至3級中共黨員幹部的月薪都降至404.8元,5級、9級、12級和17級中共黨員幹部的月薪分别降至342.7元、243.0元、170.8元和98元。其中,陳雲、鄧小平的月薪404.8元一直拿到1985年工資改革為止。至此,中共黨員國家機關幹部最高工資與國家機關幹部最低工資之比降至17.6∶1。當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42.6元。由此可見,自1956年至1985年,經過上述三次降薪,部分中共黨員高級幹部(如陳雲、鄧穎超等人)不僅沒有提高工資級别,還降低了原有工資級别的标準。

上述報告中還提出:企業、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國家機關17級以上的中共黨員幹部的工資,應當同樣降低。軍隊中的中共黨員負責幹部的工資也應當相應降低,建議由總政治部另作具體規定。

1960年10月,中央軍委批轉《總後勤部黨委關于軍隊幹部減薪的報告》,自當月起執行。報告中提出:軍隊正營級以上中共黨員幹部按照地方幹部降低比率降低現行薪金标準,其中元帥級幹部降低12%,大軍區級幹部降低10%,正兵團級幹部降低8%,副兵團級幹部降低6%,準兵團級幹部降低4%,正軍級幹部降低2%,副軍級至正營級幹部降低1%。根據上述規定,軍委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工資标準降至每月457.60元。

1965年6月以後,軍隊幹部工資級别與國家機關幹部工資級别套改,軍隊1至3級幹部(這部分幹部均為中共黨員)的月薪均為404元,與國家機關1至3級中共黨員幹部月薪工資404.8元接近。但是,7級以下軍隊幹部的月薪都明顯高于同級的國家機關幹部。例如,六類地區14級、18級、22級軍隊幹部的月薪分别為158元、102元和60元,國家機關同級幹部的月薪分别為136.6元、87.5元和56元,前者分别高于後者15.7%、16.6%和7.1%。

由此可見,上述降薪措施是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指導思想作出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并非某些領導人的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不太知情者所說的由于某些領導人在“國家經濟困難的時候帶頭降薪”而發生的一次性或者一兩次個人行為,降薪的範圍也不限于少數領導機關和高級幹部。

1956年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改革後工資晉級的情況

1956年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制度改革以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于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多次采取國家機關幹部工資晉級措施,重點是晉升中下級、特别是下級幹部的工資級别。主要情況如下:

1963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勞動部報送的《關于1963年工資工作安排意見的報告》。報告中提出:自當年8月起,晉升部分幹部的工資級别。18級以下的幹部(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幹部、技術幹部和經濟幹部)升級面為40%;國家機關17級至14級的行政幹部升級面為25%,13級至11級的行政幹部升級面不得超過5%,10級以上的行政幹部一律不升級,企業、事業單位中工資或者條件相當于17級以上的行政幹部應當比照辦理。國家機關幹部現在的工資級别低于29級(六類地區月薪25.5元)的,可以晉升到29級(此項規定實際上取消了原來的30級)。

1971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出《關于調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員工資的通知》。根據這個文件,自當年7月起,國家機關中1957年以前參加工作的24級幹部、1960年以前參加工作的25級幹部和196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26級以下的幹部,工資級别可以根據規定晉升一至二級(六類地區24級、25級和26級幹部的月薪分别為43元、38元和33元)。

1977年8月10日,國務院發出《關于調整部分職工工資的通知》。根據這個文件,自當年10月起,下列國家機關幹部的工資級别可以晉升一級:196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25級幹部、1971年以前參加工作的26級以下的幹部;1971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其他幹部(不包括17級以上幹部),升級面不得超過這部分幹部人數的40%。

197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出《關于職工升級的幾項具體規定》。根據這個文件,自當年11月起,部分國家機關幹部的工資級别可以晉升,升級面為40%。升級的幹部,一般晉升一級;個别表現突出并且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晉升兩級。晉升兩級的,應當計算兩個升級面。

1982年12月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的決定》。根據這個文件,自當年10月起,晉升國家機關部分幹部的工資級别:15級以下的幹部,一般晉升一級。11級至14級的幹部,1978年以後升過級的,除了個别人員以外,一般不升級;沒有升過級的,可以晉升一級。符合規定的中年知識分子;高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幹部;正、副處長,正、副縣長,農村人民公社正、副主任,可以晉升兩級。10級以上的幹部一律不升級。

從總體看,自1956年以後,國家機關18級以下幹部的工資标準比較穩定,一直沒有降薪。由于本人1980年上大學以前已經參加工作,所以1984年大學畢業以後到國家機關工作即領取定級工資22級月薪56元,與五六十年代大學畢業生的定級工資相同。但是,由于上述工資制度執行中沒有正常的級别晉升機制,導緻很多人參加工作多年沒有晉升工資級别,如很多60年代大學畢業的幹部22級月薪56元拿了十多年,直到“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後1977年才第一次晉升工資級别。還有很多人多年來很少晉升工資級别,工資明顯偏低;或者由于工資基數過低,雖然連續多次晉升工資級别,工資水平依然偏低。例如,很多四五十年代參加工作的老幹部工資級别都在17級以下,月薪不足百元(本人所在處的一位副處長,1950年參加工作,到1985年還是18級,月薪87.5元);很多六七十年代參加工作的幹部工資級别在23級以下,月薪不足50元(本人所在處的一位科長,1968年參加工作,到1985年還是23級,月薪49.5元)。

同時,當時由于沒有幹部職務晉升與工資級别提高的聯動機制(即基本上提職不提級),導緻很多幹部的職務和工資級别的差異越來越大。例如,1985年,在财政部領導中,一位50年代任職的老同志的工資級别是6級,月薪325.2元;而一位新任職的中年同志的工資級别是14級,月薪136.6元,兩個人的工資級别相差8級,月薪相差188.6元。我所在司級單位的一位50年代即擔任司級領導的老同志的工資級别是10級,月薪209.9元;而一位新任司級領導的中年同志破格晉升兩級以後的工資級别隻有17級,月薪98元,兩個人的工資級别相差7級,月薪相差111.9元。我所在司級單位處級幹部的工資級别,有15級月薪122.8元的,也有23級月薪49.5元的,工資級别相差8級,月薪相差73.3元。

令人欣慰的是,後來經過1985年、1993年和2006年三次工資制度改革,上述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有關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之中,相信以後的公務員工資制度一定會更加科學。

至于國家機關幹部的其他生活待遇,當時除了工資以外,沒有其他法定固定收入,但是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醫療等方面的福利(即分房和公費醫療),不少機關還設有食堂、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球場、禮堂(俱樂部)、幼兒園(托兒所)等福利設施。改革開放以後,也出現了一些獎金、補貼和福利商品,但是各單位的做法差别很大。例如,本人1984年在财政部工作的時候,除了月薪56元以外,每月部裡還統一發給5元獎金和2元交通補助,合計每月收入63元,後來還增加了按月發給的洗理費和書報費、夏季發給的降溫費等項目。福利商品多為機關後勤部門代購的價廉物美的大米、魚、肉、雞蛋和水果等。據我所知,财政部在這方面的管理比較嚴格,甚至不怕“挨罵”。因為吳波老部長為代表的曆任部領導都有一個共同的理念,即财政部是管錢的部門,應當以身作則。

作者工作單位:中國稅務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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