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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來了

時間:2024-10-20 12:49:08

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共有7章89條,主要就是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争議解決與電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5部分作了詳細的規定。

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從此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輿論認為,電子商務法一錘定音,宣告電商野蠻生長時代結束。

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的三個挑戰

張韬[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曾參與電子商務法立法起草相關工作]

電子商務法是針對互聯網新業态領域的立法,在立法中面臨着諸多挑戰。

挑戰之一是電子商務領域産業發展速度快,立法難以跟上産業發展的腳步,這是互聯網領域立法普遍面臨的問題。當更新型的業态出現而沒有具體法律規則能夠适用時,就可以運用法律原則進行判斷和解決。因此,立法者在電子商務法的總則部分,規定了鼓勵創新原則、線上線下一緻原則、協同管理原則以及社會共治原則等諸多法律原則,既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特點進行規定,以達到在面臨多變的情況時有法律原則可以适用的目的,又為科技創新和未來後續立法留有空間。

但是,法律原則的适用是有條件的,即所謂“窮盡法律規則”。具體到電子商務領域,就是在電子商務法中沒有具體法律規則作為具體案件的判斷标準時,才可适用以上法律原則。

挑戰之二是如何平衡促進發展與規範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之間的關系,兩者并非隻能二選一。歐盟的法律和監管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規定嚴于美國,但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卻出現在美國,這點值得我們思考。最終我國立法沒有照搬美國或歐盟的思路,而是在促進發展和規範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二者之間做到了兼顧和平衡。電子商務法以第五章專章規定了如何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又有大量條款對電子合同、平台責任、經營者義務等作出規定,同時,直接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就有30餘處,體現了兼顧和平衡的立法理念。

挑戰之三就是對創新的态度。創新才能推動電子商務産業發展,才能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電子商務法第三條特别規定了鼓勵創新的相關内容。

對于互聯網新業态中的創新,除了鼓勵之外,還要有包容的态度,允許試驗,但不允許故意做錯,這樣的原則才能為創新和發展留有空間。

“連帶責任”和“相應責任”區别何在

方超強[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内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内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款内容可簡化為責任公式:過錯+經營者侵權事實+平台不作為=平台連帶責任。第二款可簡化為兩個責任公式:1.生命産品+平台資質審查漏洞+侵權損害=平台相應責任;2.生命産品+未盡到安全保障+侵權損害=平台相應責任。那麼,“連帶責任”和“相應責任”區别何在?

其實,“相應責任”非法律概念,可理解為連帶責任、替代性責任、補充責任等。其中,顯然連帶責任更嚴重,因為消費者可以同時要求平台和經營者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而補充責任,則是在經營者無法承擔責任的前提下,才由平台兜底。

通過對3個公式的排列,根據“舉輕明重”的法律原則可知:平台是否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是其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關鍵,與商品和服務的類别無關。但是,法條在此為何凸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新法體現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銜接與補充,該法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和健康的産品服務,即便平台能夠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信息,若沒有盡到資質審查,仍需承擔責任。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避免電商平台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來規避責任。

如何看待罰款數額上限

董毅智[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就在電子商務法通過的同一天,曾因銷售假貨引發争議的拼多多,發布了上市後的首份财報。自上市以來,拼多多“知假售假”“山寨積聚”等問題頻繁浮出水面。拼多多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約談,同時遭到美國律所的集體訴訟。

電子商務法施行後,售假、山寨等問題也将有法可依。

根據電子商務法四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内經營者侵犯知識産權的,應當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處罰上,八十四條作出了明确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内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然而,現在有些電商平台處于龍頭地位,單個假冒僞劣商品的銷售額可能達到數億元,200萬元的上限處罰與預期巨額獲利對比而言,顯然承擔的責任過輕了。我建議,應該将處罰額度與平台的交易額、收益相挂鈎,或者參考消保法“退一賠三”來操作。

同時,不僅要加大對電商平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還應加大對商家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鑒于網上售假問責及消費者維權的困難,并為淨化市場信用、規範電商行業發展之考量,應規定并提高網上售假之懲罰性賠償金,我建議,應提高至網購交易額的5倍。

跨境電商如何規範

呂友臣[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子商務法有四個條款涉及跨境電商,可以看出規範方式仍比較籠統,但是态度很明确:支持跨境電商發展,同時也要求其合法合規。第二十六條明确,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說明跨境電商無論采取何種模式,必須遵守進出口相關法律規定。

長期以來,跨境電商以及代購商戶與消費者之間究竟是合同關系還是委托關系一直沒有明确,在衆多的糾紛案例中,消費者都處于維權難的境地。此外,跨境交易還存在逃稅避稅、涉嫌走私、真假摻賣、不提供售後服務、私下交易(現金交易)逃避監管以及侵犯知識産權等各種性質比較嚴重的問題。

以奶粉為例,今年7月英國多名嬰兒飲用愛他美奶粉後出現嘔吐症狀,當時中國海關總署稱該奶粉未通過一般貿易和跨境電商渠道進口到中國,未有報關産品。那麼若采取直郵、微商代購等模式呢?有沒有,有多少問題奶粉進入中國?實際處在一個監管空隙的狀态。在電子商務法公布後,直郵模式也納入跨境電商範疇,意味着跨境電商都必須經過完整的報關程序。

總的來說,電子商務法出台後将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跨境電商相對混亂的現狀,許多原本的“法外之地”被納入監管範圍内,就現階段的全民認知以及外貿環境來說,是一件重大的好事。

同時也要看到,目前的電子商務法對跨境電子商務的衆多具體問題沒有涉及,要起到實實在在地指導實踐的作用,還需要盡快制定相關的補充法規。我希望也相信,電子商務法立法能夠推動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專門立法的啟動。

張靜/采訪整理開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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