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案例一:
2017年3月2日,陳先生在朋友圈購買了三盒名為XH天然膠乳橡膠避孕套,總計消費180元,該商品于3月4日簽收。次日,陳先生在使用過程中卻感覺到私處有刺痛和灼熱感,女性感覺有明顯不适,後咨詢商家,該經銷商以安全套内含有玻尿酸和物理作用謊稱是正常現象。事後第三日女性私處有明顯過敏現象,症狀是私處奇癢難忍,再次詢問經銷商時,該經銷商以婦科病嚴重為幌子再次欺騙誘導陳先生,并讓其進入企業網站查詢防僞碼。經查詢,陳先生發現該網站是一家名為北京聯耘多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所設立的網站,并不是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網下的子網站。後陳先生與微信經銷商争論無果,而該商家卻将陳先生微信拉黑。
案例二:
2017年初,楊女士被朋友拉入一個名叫“母嬰用品交流群”的微信群。在群内銷售人員的推薦下跟“金寶貝”商家購買了一台100元的果語牌榨汁機。購買時店家一再強調自己所售賣的果語榨汁機為正品。然而楊女士收到貨後卻發現機器做工粗糙、顔色發暗、質量很差等問題,當即懷疑是假貨。而後楊女士在果語官方微信公衆号查詢防僞碼,證明此台機器系假貨。因此楊女士要求店家退款,但卻一再遭到店家的拒絕,甚至在多番溝通後,被賣家直接拉黑。案例由第三方免費維權平台消費保提供
消費保支招
【律師解答】
就此類現象,消費保的工作人員咨詢了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的楊河律師。楊律師表示:微信交易中賣貨人大部分為個人經營,且不具備經營的相關執照和證件,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微信朋友圈也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購物難以依據《消法》來維權。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屬于“偶發的民事交易行為”,它可能基于朋友關系、信任關系、情誼關系等産生,一般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偶發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來規範。買貨人遇到假貨、違規銷售等問題,可以依據《民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來維權。如買貨人購買到不符合質量的産品,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出售人承擔相應責任——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可根據标識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溫馨提醒】
針對上述事件,消費保提醒廣大消費者:
1、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時,要了解清楚賣家的真實身份,保留相關的聊天記錄。
2、購買大件物品時最好簽訂書面的買賣協議,保留銀行、支付寶等彙款、支付憑據,一般接受彙款的賬戶要與賣方身份相符。
3、消費者在微信朋友圈購物遇到問題時,切忌不要慌,首先聯系賣家進行溝通,如果溝通失敗,記得及時收集、保留證據,從各角度拍下假冒僞劣産品的照片、截圖與賣家的聊天記錄,以備投訴時使用。
4、聯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明知或應知賣家侵害買家合法權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賠。
5、向微店所在地工商部門或消協組織投訴。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機關報警立案,如果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及時向銷售者和生産者進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