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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網絡公司為增強商譽“貼金”國資委被罰1 0萬

時間:2024-11-01 11:16:01

19世紀末、20世紀初,反不正當競争的概念最早誕生于西歐資本主義國家,并逐漸發展成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核心。反不正當競争是調整企業競争行為的規範,在一些國家中發揮着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保護市場公平競争的重要作用。

1896年,德國制定了第一個專門禁止不正當競争行為的法律,這是世界上最早關于反不正當競争的特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争法》)于1993年9月2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知識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争法》進行修訂。該法律共5章32條,主要内容包括:不正當競争的概念;不正當競争行為的法律界限;不正當競争行為的監督檢查;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争法》保障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争,制止不正當競争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介紹

為了增強信譽度、吸引客戶,泸州信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沒有獲取任何有效許可手續的情況下,自行虛構了國資委商業發展中心大數據研究與應用中心電商支付系統大數據研究所泸州實驗基地的名稱,委托他人制作了牌匾之後,懸挂于其經營場所。同時,該公司還以國資委商業發展中心大數據研究與應用中心電商支付系統大數據研究所泸州實驗基地的名稱包裝自身,虛假宣傳,借此增強商譽。

案例警示

2018年1月1日,新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争法》落地實施,泸州市江陽區工商局辦理的該起案件是新《反不正當競争法》實施後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第一例不正當競争案件。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泸州信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應予以處罰。但鑒于違法單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接受行政處罰、減輕違法危害後果,已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人民币10萬元罰款。

案例中,泸州信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構國家機構名義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吸引客戶,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還嚴重擾亂了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對不正當競争案件的查處,既體現了辦案單位對新法律的深度掌握和快速貫徹落實,又高效維護了市場競争秩序,推動行業公平、公正、有序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建設。

企業要想在市場競争中占據一席之地,應當誠信經營,腳踏實地,重視品牌的建立,通過創造價廉物美的産品,獲得消費者的信賴,而非弄虛作假,假借他人名義為自己“貼金”。誠信才是企業獲得長遠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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