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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的法律風險及防範對策

時間:2024-10-29 04:42:10

伴随互聯網的普及,在國外興起并取得較大成功的P2P網上借貸模式于2006年進入我國。2013年10月,國内P2P網貸成交額突破100億元,發展前景可觀。但另一方面,由于P2P網貸行業仍處于“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标準、無監管機構”的“三無”狀态,且相關法律規範模糊,緻使該行業内存在一定亂象。此時,認清這些法律問題及風險,制訂相應的防範對策,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P2P平台規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P2P網貸現存問題

(一)無明确的市場準入門檻目前,我國P2P網貸平台是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其設立條件與一般的公司并無不同。這意味着其市場準入門檻并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特殊性質而有獨特的要求,從而造成行業内企業良莠不齊的局面。

(二)無明确的監管機構P2P網貸平台自誕生以來就沒有明确的管理部門,以緻出現監管真空。在某些地區,該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值得商榷。

(三)無統一的行業規範由于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内也并未形成統一、細緻的操作規範,這就給予各個P2P網貸平台很大的自由發揮空間,很容易出現“踩紅線”的業務活動。日前,中國小額信貸聯盟在京正式發布《個人對個人(P2P)小額信貸信息咨詢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公約》,但其實際效用還有待觀察。

(四)無健全的征信體系多數P2P網貸平台隻是憑借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判斷其信用程度,并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征信制度,這對貸款人的資金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進而影響到該行業的良好秩序發展。

(五)無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在P2P網貸平台關停越發頻繁的當下,對于P2P網貸平台如何平穩順利地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可依據的法律法規。

二、我國P2P網貸目前暴露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P2P網貸從業者需要關注的主要法律風險

作為P2P網貸行業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如下幾種碰觸“紅線”的風險。

1、理财-資金池模式導緻的風險目前有很多P2P網貸平台通過将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财産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産生資金池。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緻的風險相當多的P2P網貸平台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産、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甚至有的不合格借款人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會造成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3、典型的“龐氏騙局”導緻的風險個别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通過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資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資金後用于自己生産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集資詐騙。

4、未認真核查貸款資金來源導緻的風險

P2P網貸的資金來源于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但由于平台往往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這就使得平台有被用作洗錢或者從事高利貸的工具的風險。

(二)貸款人需要注意的主要法律風險

貸款人在P2P網貸過程中最關注的就是貸出資金的安全風險,而目前危及貸款資金安全的因素有很多,較典型的有:

1、缺乏客觀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

如前所述,目前P2P網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息來評價其信用,此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即便都是真實的,也因為存在片面性而無法全面體現借款人的信息。

2、難以監管貸出資金的實際用途。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目前并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而一旦出現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不按照承諾使用資金導緻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等情況,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貸款人僅能向借款人追責。

3、缺乏保障在途資金安全的措施。

P2P網貸會産生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在網貸平台内控不力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P2P網貸法律風險的防範建議

(一)明确P2P網貸平台的法律性質

如前所述,P2P網貸平台的本質功能應該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而并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接觸客戶資金。為有利于其進一步規範健康發展,應将P2P網貸平台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中介服務的“信貸服務機構”。

(二)構建健全的監管體系

1、監管範圍有法可依

建議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以明确P2P網貸平台的“中介”地位,并制定市場準入标準,規範行業日常經營活動。此外,還需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2、合理完善監管體系從内部監管的角度看,一方面,要鼓勵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另一方面,要完善平台内控機制。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看,由于網貸平台經營業務的區域性和地方化色彩非常強,因此要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備案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目前,中央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僅限在我國境内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使用,P2P網貸平台在運營過程中無法直接便利有效使用。為此,一方面建議要積極促進央行與P2P網貸平台征信系統的對接,另一方面,要建立改行業内部征信體系并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标準,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

(四)建立平台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

建立平台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可以有效防止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也有利于實現破産隔離,對于控制金融行業風險、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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