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書

雜誌

保存到桌面 | 簡體人人書 | 手機版
傳記回憶文學理論偵探推理驚悚懸疑詩歌戲曲雜文隨筆小故事書評雜誌
人人書 > 雜誌 > 微商産品質量治理對策分析

微商産品質量治理對策分析

時間:2024-10-26 05:46:08

近年來,随着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産業發展的另一種形式,其市場交易規模迅猛增長。本文分析了微商的發展現狀,從微商産品質量治理的角度出發,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深入剖析了微商發展中存在的幾個方面的問題,建設性地提出了微商産品質量治理思路和措施,希望能為微商規範化發展提供參考,最終促進微商有序快速健康發展,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

随着移動互聯網蓬勃發展,以移動互聯網為基礎的産品生産和銷售渠道,得到快速推廣應用。以移動社交平台為載體的,去中心化、碎片化的“微商”模式正成為電子商務産業發展的“生力軍”。據《2016中國微商行業市場研究報告》分析,2015年微商市場交易規模為1819.5億元,預計2016年微商市場交易規模将達3607.3億元,為2015年的近兩倍。2015年全國微商從業規模為1257萬人,預計2016年将達到1535萬人,增長率為22.1%。但是“微商”模式暴露的質量失信、假冒僞劣、名實不符等亂象對産品質量治理提出了新課題和新挑戰。

微商發展現狀分析

微商的定義

微商是基于移動社交平台發展而衍生的一種去中心化電商形态,是企業或者個人借助社交媒體發展的新型電商模式。從類型歸納主要有四種:微博、微信朋友圈中的電商業務、以“微信小店”為代表的網絡交易平台上電商業務、開設專門“微賣”客戶端的電商業務和傳統電商與移動互聯網融合的電商業務。

微商的發展史

微商誕生于2013年,是随着中國移動互聯網和社交平台快速發展而誕生的新興行業。起步之初,微商主要以代購、非标準産品的分享購買為主要形态。随着層級代理體制發展完善後,開始有更多的品類進入行業,尤其以化妝品、母嬰用品、養生保健品還有高端農産品、為主要代表,以微博、微信、陌陌和易信等社交平台衍生的微商相對比較活躍。

微商的特點

目前微商營銷形式分以下幾種:關系式、關注式以及混合式。關系式是指利用熟人網絡,直接在朋友圈或社交平台發布産品信息,用戶之間互動多,去中心化傳播特征明顯。關注式是指通過關注微信公衆号、微博名人大V為主要途徑,是一種點對面之間的傳播渠道。混合式是指以結合社交平台接口的電商,形成一個既包括朋友、熟人和陌生人的混合網絡。

微商與傳統電商的區别

微商相較普通網絡交易具有諸多新穎之處:傳統電商以産品為中心,微商則是以人為中心。傳統電商注重流量和入口,追求不斷拉新客戶。但微商時代追求的是關系深度,不一定要有太多的客戶,隻要将粉絲、用戶的關系做深,就能維系老客戶,提高購買頻率,形成持續的購買力。

存在的問題

目前,微商行業處于發展初期,存在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去中心”導緻“零門檻”

傳統電商買賣雙方都必須通過實名登記、繳保證金、信用評價、第三方支付等手段進行約束,開設網店都必須經過平台主辦方的相關資質審核。但“微商”模式正因為是“去中心化”發展,社交平台主辦方基本不介入微商交易,買方和賣方相對處在比較“松散”,發布産品信息缺少第三方審核,準入門檻大大降低,客觀上為質量失信、失範提供了“溫床”。

“碎片化”導緻“難追溯”

傳統電商産品展示、買賣交流、在線下單、在線支付和物流配送形成完整的交易閉環,便于事後采取“追溯性”技術還原買賣雙方的交易記錄和痕迹。微商是以“碎片化”的方式,産品展示、買賣溝通和下單支付等流程都存在割裂的狀态,相互之間沒有必然聯系,無法形成“可追溯”的閉環,為産品質量治理提出新挑戰。

“松散式”導緻“生亂象”

傳統電商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平台自我管控和政府部門監督“雙管齊下”,充分運用質量綜合管理舉措,電商質量管理标準、質量監督和質量維權全面推進,質量水平逐年提高。微商主要靠社交軟件和相應的交際圈傳播和推廣,自由度高、流動性大、虛拟性強,處于“松散式”野蠻發展階段,質量管理規範尚未形成,社交平台質量管控意識還沒有确立,質量信息不對稱普遍存在,一旦出現質量糾紛,經常會出現找不到投訴對象、找不到交易憑證,無法有效維權。

治理思路分析及建議

微商的興起和發展,既符合移動互聯網發展大勢,又豐富了移動電商發展的渠道和模式,為推動實體經濟發展開辟了新的增長空間。但是野蠻粗放發展方式不僅阻礙了微商的健康發展,而且還必将給微商發展帶來“滅頂之災”。引領、規範和促進微商有序快速發展是産業發展的根本要求,更是順應了民衆的呼聲。加強微商産品質量治理建議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把制定實施法律法規放在首位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加強微商領域産品質量監管應當是政府、企業和社會的共同目标和責任。當前,最為首要的就是要加快電子商務法立法進程,把規範微商等移動互聯網的規範發展納入即将出台《電子商務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把法律法規作為規範微商發展的頂層制度設計,不斷引領推動微商産品質量規範管理,為微商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把制定實施标準規範作為紐帶

标準具有基礎性和引領性作用,更帶有規範性和長效性支撐。要在微商産業發展中引入标準化理念,及時總結微商發展過程中的好經驗和好做法,針對微商交易的重點環節,圍繞便于信息明示、交易可追溯、誠信可評價等重點問題,制定微商經營、交易和物流等一系列标準,用标準的方法規範微商産業健康發展。

把落實各方主體責任作為關鍵

微商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相關各方的能力合作。對于社交平台主辦方,要切實擔當起微商入駐的有效管控責任和舉措,清晰界定社交、商業兩大屬性,優化融合兩種運營模式,切實加強完善微商管理機制,建立集交易、支付、評價、售後于一體的統一微商平台,運用市場規則,實現微商優勝劣汰。微商經營者要恪守商業道德,按照社交平台的規則,切實保障産品信息、品質和服務真實性,主動接受平台和監管部門的監督,主動做好消費者權權益保護。微商消費者應當理性消費,提高識别産品真僞能力,選擇管理機制健全平台的商品。

把加強産品質量監管作為保障

質量監管部門應将微商産品質量監管納入電商産品質量監管總體工作去策劃和部署,加強與運營商共同研究和探索,搭建微商産品數據監測系統,建立微商産品數據庫,采集微商經營主體等信息,逐年加強微商産品質量監督抽查,分析産品質量狀況,曝光生産經銷不合格産品微商企業名單,為生産經營主體追溯提供基礎支撐;積極接受消費者相關投訴舉報信息,創新采取“監管部門介入、微商平台配合”方式開展假冒僞劣查處工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熱門書籍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