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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論國家的形式

書籍名:《政府論》    作者:約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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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正如上面已經表明過的,當人們最初聯合成為社會的時候,既然大多數人自然擁有屬于共同體的全部權力,他們就可以随時運用全部權力來為社會制定法律,通過他們自己委派的官吏來執行那些法律,因此這種政府形式就是純粹的民主政制;或者,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權力交給少數精選的人和他們的嗣子或繼承人,那麼這就是寡頭政制;或者,如果把這權力交給一個人,那麼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交給他和他的嗣子,這就是世襲君主制;如果隻是交給他終身,在他死後,推定後繼者的權力仍歸于大多數人,這就是選任君主制。因此,依照這些形式,共同體可以就他們認為适當的,建立複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如果立法權起初由大多數人交給一人或幾人僅在其終身期内或一定限期内行使,然後把最高權力仍舊收回,那麼,在權力這樣重新歸屬他們時,共同體就可以把它重新交給他們所屬意的人,從而組成一個新的政府形式。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權力、即立法權的隸屬關系而定,既不可能設想由下級權力來命令上級,也不能設想除了最高權力以外誰能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權歸誰這一點就決定國家是什麼形式。
      133.“commonwealth”一字,我在本文中前後一貫的意思應當被理解為并非指民主制或任何政府形式而言,而隻是指任何獨立的社會。拉丁人以“civitas”一字來指明這種社會,在我們的語言中同這字最相當的,是“commonwealth”一字。
      它最确切地表達人們的那樣一種社會,而英語的“community”(共同體)或“city”(城市)都不恰當。因為在一個政府之下可以附屬有各種共同體,而城市,對我們說來,具有與“commonwealth”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為了避免意義含糊起見,我請求讀者允許我用“commonwealth”來表達。
      我發現詹姆士一世曾經在這意義上用過這字,我認為這是這個字的真正意義。如果誰不喜歡這個字,我同意他用一個更好的字來代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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