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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論父權和王權

書籍名:《政府論》    作者:約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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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羅伯特·菲爾麥爵士的重要論點是,“人類不是天生自由的”;這是他的絕對君主制立腳的基礎,在這個基礎上,絕對君主制被擡到這樣一個高度以至它的權力超出一切權力之上,可以說“昂首天外”;它高出人世間的一切東西,達到了人們連想都想不到的程度,甚至連約束無限神隻的誓約也不能局限它。但是,如果這個基礎崩潰了,他的整個結構便跟着倒塌,政府便不得不照舊由那些運用自己的理性結合成社會的人們通過計議和同意而組成。為了證明他這個重要論點,他告訴我們說:“人們生來就是隸屬于他們的父母的”,因此,不能夠自由。他把這種父母的威權叫做“王權”、“父權”或“父親身份的權利”。我們總以為他在這樣一本決定君主的威權和臣民的服從的着作的開頭,會明确地告訴我們什麼是父權;總以為即便由于在他的其他論文中,他告訴我們,“它是無限制的,也是不可能限制的”而不對之加以限制,也要給它下一個定義;至少他應該作這樣一個說明,使我們在他的着作中碰到“父親身份”或“父權”這種字眼時,可以有一個完整的概念。我原來指望在他的《先祖論》的第一章   中就找到這種說明。可是他并沒有這樣做,而是首先在附帶對帝王的神秘表示了敬意;其次,對那些他準備馬上就要取消和摧毀的“本國或任何其它國家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表示了贊美,以及第三,對那些在這個問題上不如他那樣看得深遠的學者們行過禮之後,他便向貝拉民發動攻擊,由于戰勝了對方,他所說的“父權”也就毫無疑問地樹立起來了。既然貝拉民自己承認已被打垮,大局已定,當然也就不需要更多的興師動衆了;因為,在他完成了這件事情以後,我沒有再見到他說明過這一問題,也沒有見到他搜集過任何論據來證明他的見解,而是随心所欲地對我們講述所謂“父親身份”這種奇怪而專橫的幽靈的故事,誰能夠捉住這個幽靈,就立即獲得帝國和無限的絕對權力了。他極力使我們相信,這種父權怎樣開始于亞當,并且繼續下去,在整個先祖時期使世界安甯無事,直到洪水時代;然後它跟着挪亞和他的兒子們走出方舟,建立并支持了人世間的一切君王,直到以色列人在埃及被奴役為止;這時候,可憐的父權遭到壓抑,最後總算“上帝賜予以色列人以諸王,才在父權政治中重新确立了一脈相承這種古老而重要的權利。”這是他從他的書裡第十五頁到十九頁所作的叙述。其後“為了确證王權的自然權利”,他用一種不完整的理由消除了一個反對的論點,克服了一兩個困難,便把第一章   結束了。我希望我把他那種斷章取義的引證稱為不完整的理由不是出口傷人,因為上帝說,“尊敬你的父親和母親”,而我們的作者卻滿足于引用其一半,由于“你的母親”對他的目的沒有多大用處,他就幹脆把它省掉了。關于這一點,在别的地方再細談吧。
      7.我以為我們的作者對于寫作這一類性質的論着并不是那樣地生疏,也不是對于所讨論的問題那樣漫不經心,竟由于他的大意而犯了他自己在所着《混合君主制的無政府狀态》一書中反對罕敦先生時指出的那個錯誤,他說:“我首先責備作者的地方是他對于君主制并不曾給我們以任何一般的定義或說明,因為依照方法論的規則,”他應該先下個定義。
      依照方法論的同樣規則,羅伯特爵士也應該先告訴我們,他所說的“父親身份”或“父親的威權”究竟是什麼,大可不必先告訴我們誰有父權,并就此大發一通議論。但是,如果他把整套理論的草圖照他自己想象中所描繪的宏偉形式交給我們,也許他會發覺這個“父親的威權”,這個父親和君王的權力——因為他把兩者混為一談——會顯出十分奇怪和可怕的模樣,與兒童們想象中的父母或臣民們想象中的君王很不一樣,所以,他象一個小心翼翼的醫生那樣,當他要病人吞服一些苦味的或腐蝕性的藥水時,先用大量可以沖淡它的東西攙在一起,以便病人吞服那些被稀釋了的藥物時不緻有多大感覺,也不緻引起惡心。
      8.現在讓我們努力找尋一下,看看散見于他的着作中各處的關于這個“父親的威權”的說明都是些什麼。當他最初講到亞當具有父權的時候,他說:“不獨是亞當,就連後繼的先祖們,依據作為父親的權利,對他們的子孫也享有王權。”
      “亞當根據神命而取得的這種支配全世界的權力以及其後的先祖們根據下傳給他們的權利而享有的這種權力,是與創世以來任何君主的絕對統治權同樣的廣泛。”“生殺之權、宣戰媾和之權都為他掌握。”“亞當和先祖們具有生殺的絕對權力。”“君王們根據親權繼承對最高權限的行使。”“王權既是依據上帝的法律而來,就不受任何低級法律的限制,亞當是衆人之主。”“一個家庭的父親隻憑自己的意志而毋需根據其它任何法律來進行統治。”“君主的地位優于法律。”“君王的無限管轄權已在《撒母耳書》中充分地說明。”“君王高于法律。”為着上述目的,請看看還有許許多多是我們的作者借波丹的話發表出來的:“毫無疑義,君主的一切法律、特權和授與,如果繼位的君主不以明白表示同意或不以容忍的形式加以批準,那就隻能在原來的君主在世時發生效力,特權尤其是如此。”“君王制定法律的理由是這樣的——當君王或忙于戰争,或為公務所羁,不能使每個私人都和他們本人接觸,來請示他們的意志和願望,這時候就有必要創立法律,使每個臣民都可以從法律的解釋中知道他的君主的願望。”“在一個君主制的國家中,君王必須超出法律之上。”“一個完善的王國,就是君王依照其個人的意志進行統治的王國。”“不論是習慣法或成文法都不會,也不可能縮小君王們根據作為父親的權利而統治其人民的一般權力。”“亞當是他的家族裡的父親、君王和主人;在起初,作為一個兒子、一個臣民和一個仆人或是一個奴隸,本來是一回事。父親有處理或出賣他的兒女或奴仆的權力,因此我們看到《聖經》上最初統計貨物時,男仆和女仆都象其他的貨物一樣,是作為所有者的财物和資産計算的。”“上帝也授予父親以一項權力和自由,使他可以把支配子女的權力轉讓與他人;因此我們發現在人類曆史初期,出賣和贈與兒女很為盛行,那時候,人們把他們的奴仆當作一種占有物和繼承品,如同其他的貨物一樣,我們也看到古代經常流行閹割和使人成為閹宦的權力。”“法律不過是具有至高無上的父權者的意志。”“上帝規定亞當的最高權力應該是無限制的,其範圍與基于他的意志的一切行為一樣廣大,亞當如此,其他一切具有最高權力的人們也是如此。”
      9.我之所以引用我們的作者自己的這些話來煩擾讀者,是因為在那裡可以見到散見于他的着作中的他自己對于他的所謂“父親的威權”的說明,他認為這種威權最初授與亞當,其後按理應屬于一切君主。這種“父親的威權”或“作為父親的權力”,照我們的作者的意思,就是一種神聖的、不可變更的主權,一個父親或一個君主對于他的兒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産據此享有絕對的、專斷的、無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權力,從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轉讓他們的财産,出賣、閹割和使用他們的人身——因為他們原來全都是他的奴隸,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無限的意志就是他們的法律。
      10.我們的作者既然把那樣龐大的權力交給亞當,并在這個假設之上建立了君主的一切統治和一切權力,我們就有理由希望他應當以明白、确鑿而與問題的重要性相當的論據來證明他的說法。人們既然什麼都被剝奪了,他們在奴隸處境下也應該能得到關于奴隸制是必要的确實證明,以便使他們心悅誠服,并使自己平靜地屈服于他們的統治者們所擁有的對他們行使的絕對統治權;不然,我們的作者建立了這樣一種無限權力,除了赢E媚人們天生的虛榮心和野心——這種虛榮心和野心随着權力的掌握而特别容易增長——外還會有什麼好處,或者有什麼好處的借口呢?而如果對于那些由于取得同族人們的同意,在很大但有限的程度上爬上了權力階梯的人們進行勸說,使他們相信因為他們得到被給與的那個部分,便有權得到沒有給與他們的一切,因而便可以因為他們的權力多于别人而随意行動,這就會把他們引誘去做一些既無益于他們自己也無利于他們管轄下的人們的事,其結果便隻會帶來極大的禍害。
      11.亞當的主權既為我們的作者作為建立他的強大的絕對君主制的堅固基礎,我預期在他的《先祖論》一書中,他必然會提出這樣一種根本的教義所必需的一切論據來證明和樹立他的這一主要假設,我還預其他必會在這件關系重大的事情上拿出充分的理由來支持他對這一假設所具有的信心。
      但是,在他的全篇論文中,我找不到什麼這樣的東西;他把事情不加證明地視為理所當然,以緻當我細心讀了這篇論文之後,發現一個那麼大的結構卻建立在這樣一個簡單假設的基礎之上時,我幾乎不能夠相信我自己;因為在他那篇以駁倒人類的“天賦自由”這一“謬誤原則”自許的論文中,他隻以“亞當的威權”這一簡單假設來立論,而沒有對這個“威權”提出任何證據,這就令人難以相信了。他倒是滿懷信心地說:“亞當享有王權,”“絕對的統治權和掌管生殺之權,”“一個普遍的君主制”“生殺的絕對權力。”他時常作出這些肯定,但是令人驚訝的是在他的《先祖論》的全篇論文中,我找不到一個他自認為足以作為建立他的政府之巨大基礎的理由,也找不到看起來象是一種論證的任何東西,有的隻是這些話,象:“為确證王權的這種自然權利,我們在《十誡》中發現那教人服從君主的法規,是用這樣的詞句來表達的:”尊敬你的父親,‘好象一切權力本來都是屬于父親的。“那麼,為什麼我不能同樣添說,在《十誡》中,教人服從王後的法規是用”尊敬你的母親“的詞句來表達的,好象一切權力本來都是屬于母親的呢?羅伯特爵士所用的論證既可适用于父親,也可适用于母親,但是關于這一層,等到适當的地方再詳細地說吧。
      12.在這裡我所注意到的是,我們的作者在這書的第一章   或其餘各章中用來證明他的主要原則“亞當的絕對權力”所說的全部話語,就隻有這些,可是他仿佛已經用确鑿的證明把這件事妥善處理了一樣,接着又用“根據從《聖經》的權威中所得到的證據和理由”這些字眼來開始他的第二章   。至于有關亞當的主權的“證據和理由”在什麼地方,我承認,除了上面提到的“尊敬你的父親”之外,我的确找不出來,除非把他所說的:——“在這些話中,我們看到一種明白的自認,(即貝拉民的自認),承認神創造人,使他成為其後裔的君主”——當作是從《聖經》取得的證據和理由,或當作是任何一種證據來看待而不管他緊跟着又使用一種新的推論法,由此作出結論說:“的确,亞當的王權”就充分地落實到他身上了。
      13.如果作者在那一章   裡面或在全篇論文的任何地方,對于“亞當的王權,”除了屢屢重複(這種作法在某些人中就被當作是論證)之外,還提出過任何其它證明的話,我要求任何人替他把地方和頁數指給我看,以便我能夠确知自己的錯誤,承認自己的疏忽。如果找不到這樣的論證的話,我懇求那些對該書大捧特捧的人們考慮一下,看看他們是否給予世人以理由來懷疑他們之所以擁護絕對君主制,不是由于理性和論證的力量,而是出自與利害有關的别的原因,所以他們堅決贊揚着書擁護這一學說的任何作者,而不管他是否用理性來加以支持。但是我希望,他們不能指望那些有理性的和不偏不倚的人,會因為他們的這個大學者在一起為了樹立“亞當的絕對君權”、反對人類的“自然自由”而故意發表的論着中,說了如此不多的幾句話來作為證明,而轉過來同意他們的意見,相反倒可以由此很自然得出一個結論,即根本沒有什麼東西可說。
      14.但是,為想弄清我們的作者的全部意思,我不惜一切力量,參考了他的《對亞裡士多德、霍布斯的評論》等着作,看看他與别人辯論時,曾否利用過任何論證來支持他的《亞當的主權》這一珍愛教義,因為他在論《君主的自然權》那篇論文中隻是寥寥數語,不肯多說;而在他的《對霍布斯先生的〈利維坦〉的評論》一文中,我以為他已把他在各種着作中無論什麼地方曾經利用過的全部論證具體而微地拿了出來;他的這些話是:“如果上帝隻創造了亞當,并從他身上分出一塊骨肉來造成女人,如果一切人類都是作為他們的一部分從他們倆生殖繁衍下來,如果上帝還給予亞當以不僅對這個女人和他們兩人所生的兒女的統治權,而且還讓他去征服整個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這樣,隻要亞當生存一天,除非得到他的賜予、讓與或許可,便沒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東西,”……在這兒,我們看到他主張“亞當的主權”和反對“天賦自由”的全部論證了。這些論證散見于他的下列其他論文中:……《上帝創造亞當》、《上帝給予亞當對夏娃的統治權》和《亞當作為父親對于其兒女的統治權》,這一切,我将專門加以論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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