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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論特權

書籍名:《政府論》    作者:約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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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在立法權和執行權分屬于不同人的場合(一切有節制的君主國家和組織良好的政府中都是如此),為着社會的福利,有幾項事情應當交由握有執行權的人來裁處。因為,立法者既然不能預見并以法律規定一切有利于社會的事情,那麼擁有執行權的法律執行者,在國内法沒有作出規定的許多場合,便根據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為社會謀福利的權利,直至立法機關能夠方便地集會來加以規定為止。有許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規定,這些事情必須交由握有執行權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據公衆福利和利益的要求來處理。其實,在某種場合,法律本身應該讓位于執行權,或不如說讓位于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應當盡可能地保護社會的一切成員。因為世間常能發生許多偶然的事情,遇到這些場合,嚴格和呆闆地執行法律反會有害(例如,鄰居失火,不把一家無辜的人的房屋拆掉來阻止火勢蔓延),而一個人的一樁值得嘉獎和寬恕的行動,由于法律不加區别,反而可能受法律的制裁,因此統治者在某些場合應當有權減輕法律的嚴峻性和赦免某些罪犯;因為政府的目的既然是盡可能地保護所有的人,隻要能夠證明無害于無辜者,即使有罪的人也可以得到饒恕。
      160.這種并無法律規定、有時甚至違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處來為公衆謀福利的行動的權力,就被稱為特權。因為在有些政府中,制定法律的權力不是經常存在的,而且對于執行所需的快速來說,它的成員過于衆多,因此它的行動也過于緩慢;另外,對于一切與公衆有關的偶然事故和緊急事情,都不可能預見,因而法律也不可能都加以規定,而且,如果所制定的法律對于一切符合規定的情況或所有的人都嚴峻不苟地加以執行,也不可能不造成損害;所以,對于法律所沒有規定的許多特殊事情,要留給執行權以相當範圍的自由來加以處理。
      161.這種權力,當它為社會的福利并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運用時,便是真正的特權,絕對不會受到質難。因為,如果特權是在相當程度上為了它的本來的目的、即為了人民的福利而被運用,而不是明顯地與這一目的相抵觸時,人民很少會或決不會在細節上從事苛求或斤斤較量,他們不緻對特權進行考查。但是,如果執行權和人民之間對于被主張為特權的權力發生不同意見,行使這種特權的傾向究竟是有利還是有害于人民,便可很容易地決定這一問題。
      162.不難設想,在政府建立的初期,國家在人數上與家族沒有多大差别,在法律的數目上也與家族沒有多大不同;既然統治者像他們的父親那樣為了他們的幸福而看護他們,政府的統治就差不多是全憑特權進行的。少數既定的法律就夠用了,其餘概由統治者的裁量和審慎來應付。但是,當暗弱的君主由于過錯或為谄谀所迷惑,為他們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為公共福利而利用這種權力的時候,人民就不得不以明文的法律就他們認為不利于他們的各個方面對特權加以規定。因此,對于某些情況,人民認為有明文限制特權的必要,這些特權是他們和他們的祖先曾廣泛地留給君主,其他的智慧專門用于正當的方面,即用于為人民謀福利的方面的。
      163.因此,如果有人說,人民以明文法把特權的任何部分加以限定,就是侵犯特權,這是對于政府的一種很謬誤的見解。因為,人民這樣做并沒有剝奪君主的任何應享的權利,而隻是宣告:他們所曾不加限定地交給他或他的祖先的權力,是以他們的福利為目的,當他用于别的方面時,就不是他們的本意。因為,既然政府的目的是為社會謀福利,那麼隻要是為了這個目的而作的任何變革,就不能算是對任何人的侵犯,因為政府中的任何人都無權背離這個目的。而隻有那些不利于或阻礙公衆福利的變革才算是侵犯。那些作相反主張的人們似乎認為,君主的利益和社會的福利是截然不同的和分開的,君主不是為此而設的;這就是在君主制政府中所發生的幾乎所有的弊害和混亂的根源。果真是這樣的話,受他統治的人民就不是一批為了他們相互間的福利而加入社會的理性動物;他們奉立統治者來統治他們,不是為了保衛和促進這種福利,而是被看作一群處在一個主人統轄下的低級動物,主人為了自己的快樂或利益而養活它們和使用它們。如果人類是那樣的缺乏理性和不明事理,居然以這種條件加入社會,那麼特權的确會像某些人所主張的那樣,成為一種贻害人民的專斷權力了。
      164.但是,既然我們不能設想一個理性的動物,當他自由時,會為了戕害自己而讓自己受制于另一個人(固然,當他有一個善良賢明的統治者時,他也許不以為在一切場合對他的權力加以明确的限制是必要的或有益的),特權就隻能是人民之許可他們的統治者們,在法律沒有規定的場合,按照他們的自由抉擇來辦理一些事情,甚至有時與法律的明文相抵觸,來為公衆謀福利;以及人民之默認這種做法。因為,一個賢明的君主不想辜負人民給他的委托,又關心人民的福利,就不會嫌有太多的特權、即造福人民的權力。反之,一個脆弱昏暴的君主,常常會主張享有他的前人所曾運用過的未經法律規定他憑其職位理應掌握的特權,其目的在于随意加以行使,以獲得或形成有别于公衆福利的利益,這樣,他就使人民不得不重申他們的權利和限制這種權力,而這種權力的行使,如果是為了促進他們的福利,他們本來是會願意默認的。
      165.因此,隻要讀一下英國的曆史便會看到,我們的最賢明善良的君主享有的特權最大,這是因為人民注意到了他們的行動的整個傾向是為公衆謀福利,因而并不計較他的沒有法律根據的、為此目的而作出的一切行動,即使由于人類的任何弱點或過失(因為君主也隻是人,是與别人一樣生成的),以緻與這個目的稍有出入,但隻要他們的行動的主要趨向顯然隻是關懷公衆,而不是其他的話,也是這樣。所以,既然人民有理由認為應該歡迎這些君主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與法律的明文相抵觸的場合有所作為,他們就對君主所做的一切加以默認,并且沒有絲毫怨言地讓他們随意擴大他們的特權。
      他們正确地斷定,君主在這裡不會做危害他們的法律的事,因為他們的行動是與一切法律的基礎和目的、即公共福利相符的。
      166.誠然,這種神一般的君主,根據專制君主制是最好的政體這一論點,應該享有專斷的權力,正如上帝也是用專斷權力來統治宇宙一樣,因為這種君主是具有上帝的智慧和善良品德的。根據這一點就形成了這樣的說法:賢君的統治,對于他的人民的權利來說,經常會導緻最大的危險;因為,如果他們的後繼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會援引賢君的行動為先例,作為他們的特權的标準,仿佛從前隻為人民謀福利而做的事情,在他們就成為他們随心所欲地為害人民的權利,這就往往引起紛争,有時甚至擾亂公共秩序,直到人民能恢複他們原來的權利,并宣布這從來就不是真正的特權為止,因為社會中的任何人從來都不可能有贻害人民的權利;雖然很可能并且合理的是,人民不去限制那些并未逾越公共福利的界限的君主或統治者的特權,因為特權不外是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謀求公共福利的權力而已。
      167.在英國召集議會的權力,包括确定召開議會的确切日期、地點和期限在内,誠然是國王的一種特權,但是仍然負有這樣的委托,即必須根據時代的要求和各種不同情形的需要,為國家的福利而行使這一權力;因為,既然不可能預知何時何地召集議會總是最為适宜,就交由執行權來選擇,以便有可能最符合于公共福利和最适合于議會的目的。
      168.一個有關特權的老問題會被提出來,即:誰來判定這個權力是否使用得當呢?我的回答是:在賦有特權的經常存在的執行權和一個由執行權來決定召集的立法機關之間,世界上不可能有裁判者;同樣地,如果執行機關或立法機關在掌握權力後,企圖或實行奴役人民或摧殘人民,在立法機關和人民之間也不可能有裁判者。在這種場合,如同在世界上沒有裁判者的其他一切場合一樣,人民沒有别的補救辦法,隻有訴諸上天;因為,統治者們在作這樣的企圖時,行使着一種人民從未授予他們的權力(絕不能設想人民會同意由任何人為了贻害他們而統治他們),去做他們沒有權利做的事情。如果人民的集體或任何個人被剝奪了權利,或處在不根據權利而行使的權力的支配之下,而在人世間又無可告訴,那麼每逢他們處理這個十分重要的案件時,就有權訴諸上天。因此,在這種場合,雖然人民不能成為裁判者而根據社會的組織法擁有較高的權力來對這案件作出決定和作有效的宣判,但是,在人世間無可告訴的場合,他們基于一種先于人類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駕乎其上的法律,為自己保留有屬于一切人類的最後決定權:決定是否有正當理由可以訴諸上天。這種決定權他們是不能放棄的,因為屈身服從另一個人使其有毀滅自己的權利,是超出人類的權力以外的,并且上帝和自然也從來不許可一個人自暴自棄,以至忽視對自身的保護;既然他不能剝奪自己的生命,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個人以剝奪他的生命的權力。人們不要以為這樣就會埋下永遠引起紛亂的禍根,因為這種決定權,非到弊害大到為大多數人都已感覺到和無法忍耐,而且認為有加以糾正的必要時,是不會行使的。這是執行權或賢明的君主應該永遠提防的事情,這是一切事情中他們最需要避免的事情,也是一切事情中最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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