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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書·禁使

書籍名:《商君書》    作者: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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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随功,罰随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同也。
      凡知道者,勢、數也。故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飄風而行千裡,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托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則上别飛鳥,下察秋豪。故目之見也,托日之勢也。
      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今恃多官衆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别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君以為不然。夫吏專制決事于千裡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别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故治國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衆吏。吏雖衆,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
      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于親,民人不能相為隐。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驺、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蓋。
      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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